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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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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他山之石     
深圳:个人信息有望获法律保护近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决定,将委托市律师协会调研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条例》,通过立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其中对社会公众人物和儿童的信息保护还将有特别规定。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委托专业团体开展立法调研并起草法规草案。  相似文献   

2.
他山之石     
《新疆人大》2011,(2):43-46
深圳:个人信息有望获法律保护近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决定,将委托市律师协会调研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条例》,通过立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其中对社会公众人物和儿童的信息保护还将有特别规定。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委托专业团体开展立法调研并起草法规草案。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日益提高。如何提高个人信息的保护水平受到了社会和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也成为了学术界和立法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不过,尽管制订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提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长远目标,但从目前的立法动向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①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或者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尽快加强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人们在享受科技发展与网络信息技术普及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正经历着个人信息侵权的困扰。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具有侵害手段的技术性、侵害方式的隐蔽性、侵害领域的无地域性、侵害后果的严重性的特点,而相对于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却相对滞后,个人信息的界定狭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无系统、比较零散,法律保护范围比较狭窄,而且保护手段比较单一,因此,必须完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保护,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和行业自律建设。  相似文献   

5.
《上海人大月刊》2011,(11):45-45
日前,备受关注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条例》因为是在国内率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所以被有关人士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也表示,在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这部法规从全国范围来看应该算是考虑比较全面的,“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确实走在了全国的前面。”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法学界已有两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家意见稿”,这两部意见稿均主张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即将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收集、储存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放在一部法律文件内进行调整。基于国外的立法经验、目前我国已有的立法基础以及现实对于私权利保护的诉求,应该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应当采取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将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收集、储存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分别置于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不同法律文件内进行规范调整。  相似文献   

7.
张红 《求索》2023,(1):175-186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8.
吴韬 《传承》2011,(26):84-85
个人信息被窃取及滥用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不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我国应秉持科学的立法理念,将保护个人信息上升到宪法的原则性高度,尽快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明确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的主管国家机关,建立以民事、行政手段为主、刑事手段为辅的多层次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9.
吴韬 《传承》2011,(10):84-85
个人信息被窃取及滥用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不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我国应秉持科学的立法理念,将保护个人信息上升到宪法的原则性高度,尽快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明确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的主管国家机关,建立以民事、行政手段为主、刑事手段为辅的多层次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正在面临严峻挑战。当前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存在比较笼统、零散、法律法规层级偏低等明显缺陷,而欧盟、美国和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则走在世界前列。我国应参照国外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尽快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使其适应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1.
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与个人人格相勾连的独立价值和社会属性,处理个人信息既需要尊重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也不能妨碍个人信息公共价值的实现。为实现两种价值的平衡,《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以同意为原则,以无须同意为例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体系,并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系列权利囊括其中,构成了相对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保障机制。但在具体规则建构时,由于个人信息保护兼具私法属性和公法属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受民法理论影响较多,因此,同意规则在私法领域相对完善,在公法领域则有所不足。这些缺陷,有赖于嗣后法律解释和后续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我国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六十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综述了我国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的发展过程与现状:1949—2001年间的散在立法阶段,我国的信息化立法停留在分散立法的阶段,主要是由国务院和各部门针对信息化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通过制定法规和规章加以调整,重点集中在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互联网治理等方面;2002年至今的集中立法阶段,立法作为全面推进信息化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安全保护以及互联网治理等领域得到极大发展,其中《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国第一次系统建立了规范的、可操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3.
新都 《人民政坛》2012,(3):37-37
德国:立法较为完备 德国的信息保护法律较为完备。1970年德国黑森州颁布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是最早的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1977年生效的《防止个人资料处理滥用法》,旨在消除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对“个人德私”所造成的侵害,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个人隐私。1977年和1981年,适用于德国联邦政府层面的《联邦数据保护法》和所有州政府层面的《州数据保护法》先后出台。  相似文献   

14.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将个人信息的保护带入了一个新纪元,其与《刑法》的规范衔接问题应是当下理论与实务关注的重点“。两法”的衔接面临法律责任条款的虚置化、罪名涵盖的法益保护不周延等规范供给困境,以及基于内容错位带来的基础性概念、规制个人信息违法处理行为方式等规范冲突,需要予以重点关注和化解。但《刑法》也需与时俱进,立法上需改变传统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流转规制观念,转向使用规制,且细化立法与增设行为类型以促进法益保护周延性,刑事司法也应总结以往实践,顺应时代潮流做出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15.
2019年12月19日,工信部通信管理局通报了第一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名单,QQ、新浪体育、搜狐新闻、小米金融等41款APP存在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合理索取权限等诸多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依据《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散规定。虽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使用等行为均有规定,个人信息遭到侵犯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尚无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更是因为未将个人信息在法律层面区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  相似文献   

16.
《人民政坛》2013,(2):44-44
张吕好在2013年第2期《民主与法制》撰文《网络信息保护立法重在平衡各方利益》认为,个人信息涉及隐私等人格权,具有保护人格权的意义。同时,个人网络信息还涉及私人财产权保护。为了保护个人网络信息,必须将网络空间视为一种公共空间,采取比规范传统公共空间更具体、更有效的方法,来规范网络空间。此时便会发生个人网络信息与其他私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必须寻找到合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17.
个人信息不同于个人隐私与个人资料,使用"个人信息"进行权利定义更符合立法的目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既包括人格权属性也包括财产权属性,针对这一特殊之处,美国和欧盟国家在各自立法中均有所侧重并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基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实践,有必要在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确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8.
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离不开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但是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令人堪忧,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为此,可以从比较法角度考察美国、欧盟、德国的立法经验,从而总结共性并立足于本土法律文化进行创新发展。完善我国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保护,需要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对个人信息进行区分保护以及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  相似文献   

19.
张涛 《电子政务》2023,(6):51-64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实现需要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宪法上的个人信息权作为其行为指南和价值基础,并且这几个方面须努力配合。采用整体性治理理论框架,能够很好地契合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整合作用,并且能够有效因应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理念、机制、手段的碎片化治理问题,有利于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治理机制的系统性与稳定性。为了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整体性治理,充分实现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我国需要树立风险控制与激励驱动的保护理念,搭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沟通协调网络,制定多元化的法律规范体系,促进行政监管与第三方监管的协同,健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司法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20.
美国与德国隐私信息立法与政策框架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晶  Christian Bach 《电子政务》2008,200(5):123-127
比较研究了美国与德国隐私信息方面的立法与政策,发现两国在保护隐私信息方法上的显著不同,美国认为自我监管与部门化监管的方法有助于建立透明的法律环境;此外,美国立法强调保护公共单位所持有的个人信息,而对私有单位及其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传递没有过多限制.而在德国,法律统一限定了私有部门和公有部门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传递,并由一个机构监管执行,这些差异并没有随全球电子化市场的发展而减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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