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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缓刑就其本质而言,是对短期自由刑所产生的弊端的一种救济。中点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依法适当多判一些缓刑以来,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逐年增多,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也十分明显。因为它有利于全面体现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一贯政策;弥补了监狱改造质量之不足,有利于政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和改造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分子;有利于调动单位、家庭、社会参与帮教的积极性和罪犯接受改造的内在积极因素;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教育、挽救一大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降低重新犯罪率;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激于义愤而犯罪,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罪犯适用缓刑,对倡导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激励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开展群防群治,落实综合治理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但从当前一些地方适用缓刑的做法上看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缓刑考察安置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1)缓刑考察、安置领导体制不健全。刑法第70条虽然明文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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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01年3月14日,赵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1年10月,赵某伙同他人酒后在一家饭店与不相识的郭某发生口角,将郭某打伤。案发后,赵某潜逃,后投案自首。2002年4月,检察机关以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请问:对赵某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能再判缓刑吗?河南省邱县检察院胡红霞李维刚胡红霞、李维刚同志:我们理解,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免予刑事处罚,是指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法院认为…  相似文献   

3.
缓刑是指这样一种制度——在宣判刑罚时根据情况把执行延缓一定的时间,倘若经过缓刑期而不犯新罪,就认可刑罚权的消失。自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建立缓刑制度以来,司法实践中开始大量适用缓刑,而且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就缓刑立法的本意而言,缓刑的适用无非出于下列动机:一是消除短期自由刑弊病的消极的职能方面;二是  相似文献   

4.
关于缓刑情况的调查报告谭建林,粟晓晶正确适用缓刑,可以使罪犯感受到社会的信任,促使其自我改造,悔过自新;使犯人亲属减轻精神负担,有利于犯人及其亲属的生活稳定和社会安定;可以使国家节省财政开支,并缓解劳改设施不足的突出矛盾。为此,我们对我市管辖的基层法...  相似文献   

5.
关于既判力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终局判决确定后,无论该判决结果如何,当事人及法院均应当接受判决内容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次进行相同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作出相矛盾的判断,这在大陆法系的语境中称为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判断上的通用力,即既判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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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格尔木市马玉海在来稿中指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栓、法三机关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这里的“有关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除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外,还应包括执行通知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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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玮  席刚 《山东审判》2005,21(3):51-54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行刑方式,由于其对罪犯采用非监禁方式进行改造,集中体现了刑罚人道、刑罚公正和刑罚社会化,而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刑罚方式。我国《刑法》对缓刑适用条件规定极为原则和概括,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大,缓刑易被滥用并导致司法不公。由于我国没有设立独立的缓刑考察组织,造成实践中责任义务主体不到位、不明确,致使缓刑执行缺乏组织性和成效性,故缓刑适用正日益成为影响法律尊严和法院公信力的突出问题。日照中院将缓刑适用作为一个专门课题进行了重点调研,并确定为本院司法革新的一项主要内容,课题组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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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应调整缓刑适用范围我国刑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并贯串于整个刑法之中。它的实质精神是:分清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这种改造,泛指监内改造和社会监督改造两大部分。目前,行刑社会化已成为世界各国完善立法、缩小监管面的方向之一。对适用缓刑的要件,各国规定大体相同,基本范围均是轻罪轻刑。党中央三年前做出"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的指示,是符合我国扩大社会参与改造罪犯,进一步完善立法与司法需要的。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复,这一点在缓刑制度中体现尤为突出。当犯罪人犯了必须判处一定刑罚之罪,具备法定条件,就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这样,既通过判刑对犯罪分子表示惩戒,又暂不执行以示从宽,会使受刑人深感宽恕之恩而激励自新。实践证明,有利于罪犯成长为新人,有利于其家属等人生活稳定,特别是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基此,我们对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工作应当坚定不移的强化与完善。近百年来,缓刑制度已相继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缓刑制度大多属执行犹豫,即宣告有罪而附条件地暂缓执行所判处的刑罚。通过审判实践调查和司法资料分析,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缓刑犯重新犯罪率极低;而狱内劳改犯重新犯罪率普遍较高。几位从事:司法工作30年和较多的中、青年审判人员认为:首先,我国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的犯罪危害递进幅度小,五年以上递进幅度则大的多。以占总案犯数40%至50%左右的盗窃罪为例(财产按价值计),一次盗窃三、四百元就有可能判刑一  相似文献   

9.
新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里规定的婚龄是最低婚龄,比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各提高了两岁。这个规定是必要的、适当的。解放前,我国社会沿袭着早婚的恶习。这种早婚制是封建家长制的产物。家长把子女视为私有财产,男方的家长借此为家庭早一点增添劳动力和作为繁衍后代的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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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人民司法》第七期,刊载了郭栋同志的文章《评一份判决书》,就××县人民法院(82)×法刑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了评介。其中,郭文指出了判决主文第二段“缓刑考验期少写了一年”的错误,但没有论及该判决书在缓刑考验期计算方法上的根本性错误。在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11.
2002年3月,梁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在缓刑执行期间(即2005年4月),梁某因为他人保管了一支仿制手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又以梁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了梁某取保候审的申请,梁某即回到了原籍继续执行其四年缓刑。2007年11月,在梁某"判3缓4"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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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照中 《特区法坛》2003,(78):15-16
缓刑是一种考验刑,是指对犯罪之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基本条件是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13.
论缓刑          下载免费PDF全文
缓刑制度的运用,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它源始于英国法官希尔,当时鉴于被告罪行轻微,素行端正及犯罪后有悔改意愿等情况,认为不予惩罚,也不会再危害社会,故以口头训斥方式,责其具结悔过,保证不再犯,始予宥谅,交付适当人监督而释放之。作为刑罚的一种制度,最早采用于北美波士顿一八七零年的缓刑法,初时只适用于少年犯罪;后来马萨诸塞州制定了保护观察法,推行及于一般人犯。及至一八八九年布鲁塞尔刑法会议通过作为一般罪犯的行刑制度,各国先后仿效。  相似文献   

14.
关于缓刑适用现状的统计与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我国审判管辖的划分以及缓刑适用条件的限制 ,缓刑的适用主要存在于基层法院。掌握基层法院缓刑适用的现状 ,对于科学、理性地适用缓刑具有直接的意义。为此 ,笔者以一个审判庭的一年的判决情况为依据 ,进行分析。一、缓刑适用的现状笔者统计了 91 7件公诉案件 1 0 4 8名被告人。其中宣告缓刑的 2 5 0人 ,占被告人总人数的 2 3 9% ,占可以适用缓刑的 797① 名被告人的 31 4%。宣告缓刑的 2 5 0名被告人的具体分布情况如下 :1 根据案件类型划分。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结果的共 41 6件 438人 ,适用缓刑的 1 82人 ,缓刑适用率为 41 6%。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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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永贵、韩永廷、范万达、李发辉、汤贤敏等同志先后来信询问关于“缓刑”中的几个问题,现分别答复如下。一、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什么时候起计算。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对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验的一种方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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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沪高法办字第30号《关于缓刑犯可否减刑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运用缓刑必须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缓刑不能离开原判刑罚独立存在,因此,对缓刑考验期限单独缩减没有法律依据。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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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表哥于2003年12月驾驶一辆客货两用车,将一过公路的行人挂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2002年6月他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徒刑,缓刑二年。有人说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罪,不应撤销缓刑。请问,我表哥在缓刑期限内,因过失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撤销缓刑吗?读者:林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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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从这两部基本法律的规定来看,本身存在着不一致,即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19.
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缓刑制度是一种经济、合理而富有实效的行刑制度,是各国刑法中最基本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并保持比较高的适用率,但我国缓刑的适用率低且无法有效执行。完善我国缓刑的立法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明确缓刑制度的性质;细化缓刑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树立管束与教育并重的科学行刑观;培养专业化的非监禁刑执行官队伍;丰富缓刑制度的考察内容,使缓刑考察立体化。  相似文献   

20.
罗书平 《中国律师》2004,(10):44-45
法院裁判文书的“判后语”在媒体公开之后,在法律界引起很大的反响。四川省高级法院执行局法官罗书平发表了《裁判文书不是演讲稿》的文章后,一位大学生提出了相反的观点。罗书平法官回了信。现将来信刊载于此,欢迎读者发表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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