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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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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关系到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深度和广度,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但是否将抽象行为纳入复议范围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比较将抽象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正面观点和反面观点,进一步阐述扩充行政复议范围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2.
第二讲行政复议范围一、行政复议范围的含义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范围,也可以说是行政复议机关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对行政复议范围概念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相似文献   

3.
行政复议不作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消极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依法予以受理、超期不做复议决定以及不依法转送处理。这些不作为不仅可能在复议前置型的复议中存在,而且还可能存在于复议选择型(并轨制)乃至复议终局型(双轨制与单轨制)的复议之中。从复议对象上看,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然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却只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  相似文献   

4.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童卫东行政复议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一项法律制度。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在管辖、受案范围、审理方式以及对复议活动的监督等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抽象行政行为的...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受理范围,使更多的行政活动受到法律监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进步和创新,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被告虽同属行政机关,但它们彼此仍有差别.对后一种情况中的复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我们主张,经复议机关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理由如下: 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  相似文献   

7.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范围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具有一般的规范性,一般不针对具体的人或者事项。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二是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  相似文献   

8.
在行政复议中,存不存在中止,这是复议工作中需要弄清楚的问题。《行政复议条例》对复议中止未作明确的表述,但《条例》第43条第2款作了这样的规定:“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  相似文献   

9.
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适用,其核心问题在于: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可以适用哪些行政法规范作为复议决定的依据;二是其适用规则如何。而这两个问题中后者又依赖于前者,对此1990年国务院出台的《行政复议条例》第41条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1999年全国人大颁行的《行政复议法》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的探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其个案实践中都无可回避。  相似文献   

10.
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为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很多,但实际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其中最主要的监督途径就是将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实践和海外经验,提出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入复议范围后面临的申请复议的条件、复议管辖、复议效果、复议决定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1.
行政复议法第 7条首次规定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制度 ,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我国迈向法治的一个标志。但从复议法实施三年情况看 ,该项制度存在可复议范围不周延性、整体制度低层次性、处理主体和权限模糊狭隘性等诸多缺陷。必须在细致分析缺陷基础上 ,重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制度  相似文献   

12.
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该县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是省以下垂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县工商行政机关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机关作出的但巳被县政府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审查认为: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被县政府依法撤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工商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相对人不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而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处罚不具有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13.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书面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出规定。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与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此时复议机关如果继续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亦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终止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14.
倪志凤 《法学杂志》2003,24(5):27-29
在复议前置条件下,行政相对人可能在下列四种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三是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四是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据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处理复议前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15.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行政争议的决定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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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9次会议于 1999年 4月 29日审议通过、 10月 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是我国严格依法行政的重大发展,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复议法为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注入了新的法治理念,确立了新的价值取向,即复议法是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真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契合,是程序规范和实体内容的完整统一。这一表现在复议法中无处不在:从对具体行政行为即复议范围的近于无限制的拓展,到对抽象行政行为首次突破性地纳入复议范围;从国务院作为复议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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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的可复议性,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以针对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当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程度,关系到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可得性。审理集体土地征收案件,首先应当明确案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复议性。  相似文献   

18.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对该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  相似文献   

19.
对于复议程序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当事人能否直接就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本文从复议前置程序设立的目的、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系统性和一致性,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等角度,阐述此类案件的救济途径:只能先就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根据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再选择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行政行为,而无权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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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二是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反复适用;三是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往往需要以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介入方可执行。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它对社会的影响作用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大。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法学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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