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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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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赌博属于新型的网络赌博犯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定性之争。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都属于赌博类的犯罪行为,两者在主客观方面相互交叉包容,行为内涵的界限非常模糊。“赌场”是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中共同具备的要素。在网络场域中,对“赌场”的规范内涵应作扩大解释。不能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共同的主客观特征作为区分两者的界限标准。开设赌场区别于聚众赌博的本质在于“经营赌场”。行为人是否具有经营赌场的实质应结合行为人对赌场的控制支配关系和在赌场中的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赌博,具有经营赌场行为特征的,应认定为开设赌场,否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  相似文献   

2.
赌博类犯罪较为复杂,有些罪名如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聚众赌博行为如何区分,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界定。为依法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加强配合与协调,有必要研讨在办理赌博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赌博类案件办案标准、个案定性及量刑有清楚的认识。  相似文献   

3.
当前开设赌场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疑难有三:一是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罪与非罪问题);二是如何区分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罪别及罪数问题);三是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共同犯罪问题).本文拟对上述三疑难进行一个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4.
2021年11月29日,最咼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举行主题为“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从严惩治开设赌场犯罪”的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介绍,赌博类犯罪主要包括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相似文献   

5.
网络赌博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法学刊》2011,28(6):52-55
网络赌博行为应区分情况分别按照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处理,其犯罪的主体应包括单位。为科学有效地收集网络赌博犯罪的电子证据,在侦查阶段应将电子证据转化为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四种形式。  相似文献   

6.
网络赌博是一种新型的赌博活动,类型较多,有三大特点:隐蔽性强,成本低、风险低,超越时空性。网络赌博具有较之传统赌博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利用网络组织实施赌博活动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赌博罪。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单位网络赌博成立犯罪。网络赌博对我国赌博罪的立法启示:提高法定最高刑期、明确罚金刑、增设“没收财产刑”。此外,可设立滥用计算机罪,完善电子证据立法,加强综合治理等。  相似文献   

7.
陈斌 《法制与社会》2010,(15):260-261
关于赌博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可谓由来已久,我们法律对于赌博行为进行了区别规定。《刑法》第303条的完善应从多方面着手。本文认为赌博为业行为认定困难并且存在法理的冲突,因此不应该在刑法中规定本情形为犯罪。由于单位开设赌场的行为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主体方面有必要增设单位犯,将“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单独列为一款,有利于增强罪名的体系性。  相似文献   

8.
夏俊 《中国律师》2024,(1):88-90
<正>开设赌场罪于2006年单独入刑后,由于刑法条文的规定比较简单,导致在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上存在诸多争议。笔者针对开设赌场罪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梳理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开设赌场罪的基本规定开设赌场罪是在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从赌博罪中分离出的新罪名,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  相似文献   

9.
本文结合办理开设赌场罪审查起诉案件的司法实践,就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认定、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共犯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本文案例启示:棋牌室赌博犯罪与正常棋牌室经营活动的区别主要在于设赌、参赌人员的构成、收取服务费的方式、金额以及提供的娱乐用具等方面。而要正确区分"开设赌场罪"和棋牌室中的"(聚众)赌博罪",可以从聚众效应的引发因素、棋牌室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的参与程度、时间的稳定性和准时性、参赌人员情况以及棋牌室的主要收入来源等方面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1.
当赌博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依托网络的购物、兼职、休闲娱乐等活动时,便会变得“套路重重”。网络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欺骗性和危害性,“庄赢客输”“十赌十输”是赌场的“不变规律”。2021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了主题为“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从严惩治开设赌场犯罪”的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从严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工作情况,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12.
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杭州人张坚和湖南人陈明在杭州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动游戏机开设赌场,牟利29万余元,正好撞上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开始实施。2007年11月14日,杭州上城区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张坚和陈明缓刑,时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开始实施。  相似文献   

13.
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成为赌博网络庄家吸取巨额赌资、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发现,互联网开设赌场犯罪与传统开设赌场犯罪相比具有鲜明的成因和特点,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总结,以期对更加高效地防范和打击互联网开设赌场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目前,实体赌场已经很难见到,但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却让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机”,他们开始寻求网络上更为隐蔽和便捷的“地点”开设赌场。本案中看似是二元期权网站,实则是与“押大小、赌输赢”的赌博行为本质相同的赌博网站。那么,被聘用的推广市场总监的行为是否也构成开设赌场罪?参与赌博的经纪人该如何定罪呢?本文将以案说法为大家明晰答案。  相似文献   

16.
赵浩  王涛  邢进生 《人民检察》2023,(11):74-75
<正>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但相关司法解释尚未更新跟进,该罪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在很多方面难以区分,影响了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和适用。本文力图明晰该罪的保护法益,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规定在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第303条。显然,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时曾作出修法说明,即近年来跨境赌博违法犯罪严重,  相似文献   

17.
2010年2月17日.曹某和赵某决定开设赌局,由赵某租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七里河村思达超市旁的一间民房内作为赌博场所.并且联系雇佣曹某某负责抽头,马某、王某负责望风,曹某联系参赌人员。2010年2月19日至同年2月22日,曹某、赵某在该房屋内开设赌局,招揽多人以“砍宝”的形式赌博,赌具是由曹某提供的两枚一元硬币和一个暖壶盖。参赌人员每赢200元曹某某从中抽头10元交给曹某,多赢多抽。曹某某、马某、王某按月领取工资。赌局营业前三天,每天参赌人员均有一二十人,2010年2月22日,民警当场抓获涉嫌参赌人员36人,查获赌资人民币19800余元。二被告人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9500余元.其中4800余元已起获并扣押,其余已被二人挥霍。[判决结果]2010年11月27日。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以郑公管刑诉字(2010)202号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曹某、赵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管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2月20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管城检刑诉[2010]194号起诉书向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曹某、赵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相似文献   

18.
前不久.一起被称为“河南网络赌博第一案”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此案涉案人员跨7个省市.涉案金额3583万余元,2007年11月27日.此案犯罪嫌疑人潘维、常青因涉嫌赌博罪.犯罪嫌疑人陈运建、邢立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均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据了解.这也是近期“两高”调整适用刑法新罪名后.河南检方首次使用新罪名——开设赌场罪.  相似文献   

19.
开设赌场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立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我国《刑法》第303条只规定了赌博罪,该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于开设赌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因此,《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从原来的赌博犯罪行为中分立出来,作为一种特别的犯罪行为规定,并将刑罚从原来的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20.
林海伟 《法制与社会》2014,(14):184-185,187
本文具体讨论网络赌博中银子商行为特征,结合对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探讨,得出对银子商应定性为赌博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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