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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王舒辰 《法制与社会》2012,(33):231-232
目前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制度以《罗马公约》为基础,公约签订时以当时的技术条件为背景确立了传统的广播组织权。数字和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使得互联网出现了例如互联网"信号盗播"等新型侵害广播组织权益的行为,广播组织权利内容需要适当扩张。从我国现实和国际立法趋势出发,广播组织权权利内容适当扩张的同时,也应该从公共利益和基于客观现实的必要性方面做出限制,避免给予过高水平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9,(6):149-163
体育赛事传播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缺乏一致的意见。从解释论的视角观之,体育赛事转播者的信号权益是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体育赛事转播内容则是录像制作者权的客体。解释体育赛事内容的独创性时应当考虑解释目的。体育赛事传播内容体现为唯一的表达形式,并不鼓励多样化的创作,所以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将体育赛事传播内容作为邻接权的客体,其法律缺陷是救济程度较弱,不利于体育赛事传播内容的后续商业开发。该缺陷只能通过立法完善广播组织权或设置新的版权客体类型来解决。  相似文献   

3.
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我国《著作权法》后,相关学理争议并未停止,否定论和怀疑论观点依然存在,有必要从体系化视角对相关问题予以梳理解释。首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符合我国产业发展需求,顺应广播组织权国际保护趋势,具有正当基础。其次,该权利对于明确广播节目的客体地位具有反向推理功能。尽管国际社会拟以“基于信号的进路”保护广播机构利益,但该进路旨在统一方法、明确重点,并不具有界定客体的意义。再次,基于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需求,《著作权法》明确了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权利范畴及“有限许可模式”。最后,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度影响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该权利将扩张“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的适用空间,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一定限制,但可以通过提高作品付酬标准的方法予以协调;二是该权利面临“侵蚀公有领域”的质疑,有必要予以回应。  相似文献   

4.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时,均使用了"转播"一词,但未对其下定义,由此引发了"转播"能否涵盖各种同步传播手段的争议。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广播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传播或者转播"既包括有线转播,也包括无线转播。为使同一条文中的逻辑保持统一,"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应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具有相同含义,能涵盖互联网转播。《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规定"转播权"的立法原意是控制传统的无线和有线电视转播。在给予广播组织更强保护的新条约尚未缔结,以及国际上对此问题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宜将广播组织权条文中"转播"解释为包括互联网转播。  相似文献   

5.
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和主体分析——从地方立法的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安守海 《知识产权》2008,18(3):59-63
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和主体认定,是立法保护传统知识的关键问题,关系到地方法规的可操作性.贵州省对本省的传统知识进行了调研,在地方立法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探讨传统知识立法保护的客体及其认定标准和途径、主体及其权利行使问题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6.
关于广播组织权利内容的构建,理论上存在严重的分歧。“节目说”理论主张以保护广播节目内容为基础构建广播组织的权利内容,“信号说”理论主张仅保护广播组织对广播信号的即时利用的控制权,“邻接权说”理论主张以邻接权制度来保护广播,上述理论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应以“修正的信号说”理论为基础构建广播组织权利内容,保护广播组织对广播信号即时利用和后续利用的控制权。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时应根据本国国情及新技术发展的要求对转播权、录制权和复制权的规定进行完善,同时增加有关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暂缓规定重播权和向公众传播权,并保留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期限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时代已进至不保护商品化权就难以合理解决个案纠纷的节点.在立法不可能及时跟进的情况下,对该权利的保护将在很长时间里主要依靠司法对法律的灵活解释和权衡.目前,我国司法中保护商品化权,最合理的法律基础是反误认,而非授予专有财产权.不同客体的商品化权,可依据不同的法律给予法律效果大概相同的救济:真人的商品化权仍可通过灵活解释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予以保护;虚构形象和其他形象的商品化权,司法将不得不设立一种“商品化权益”,保护这种民法中没有明确列举,但却必须予以保护的利益.适用不同法源的商品化权,由于保护的是相同的利益,其保护要件基本相同,其中最为本质的,是存在“稳定对应关系”;侵权认定标准也基本相同,都是构成“认可关系”的误认.  相似文献   

8.
时代已进至不保护商品化权就难以合理解决个案纠纷的节点.在立法不可能及时跟进的情况下,对该权利的保护将在很长时间里主要依靠司法对法律的灵活解释和权衡.目前,我国司法中保护商品化权,最合理的法律基础是反误认,而非授予专有财产权.不同客体的商品化权,可依据不同的法律给予法律效果大概相同的救济:真人的商品化权仍可通过灵活解释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予以保护;虚构形象和其他形象的商品化权,司法将不得不设立一种“商品化权益”,保护这种民法中没有明确列举,但却必须予以保护的利益.适用不同法源的商品化权,由于保护的是相同的利益,其保护要件基本相同,其中最为本质的,是存在“稳定对应关系”;侵权认定标准也基本相同,都是构成“认可关系”的误认.  相似文献   

9.
对于广播组织权的客体问题,学界始终在"信号"与"节目"间争论不休.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也经历了从一审稿中"载有节目的 信号"到二审稿及最终生效稿"广播、电视"的过程.尽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已经完成,但重新审视学界关于"信号说"与"节目说"的观点,对于理解广播组织权客体仍有必要.从历史分析的角度出发探究广播组织权的设立初衷,结合学界对广播组织权客体"节目说"与"信号说"两种观点,在体系解释框架下对广播组织权制度的走向进行展望,以保证法律条款之间的融贯.  相似文献   

10.
信息网络传播权紧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作为一项新的权利,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相类似的权利进行合理划分变得十分重要。文章认为与性质相近的广播权、放映权,互属包含关系的复制权以及实务中会混淆的发行权的概念交叉,通过从不同权利的明文规定以及各权利在实务中的案例出发,对相关权利运用的过程中解释判定不清的问题,在立法上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各个权利的行使范围进行研究,对其与相关权利之间最模糊的地带进行分析及阐述见解。  相似文献   

11.
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客体是共有份额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客体是 (共有 )物 ,两者根本不存在竞合的问题。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意旨来考量 ,目前在我国也没有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扩张解释及于共有份额的必要。在传统民法中 ,由于共有物的处分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所以无需考虑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但在立法对共有物处分采“多数决原则”的情况下 ,为保护少数共有人的利益 ,应规定在多数共有人基于该原则处分共有物之前 ,少数共有人有权对多数共有人持有的共有份额行使“优先收购权”。  相似文献   

12.
罗英 《政法论坛》2023,(6):124-134
学界关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研究很少涉及其在国家机关间实现的情形,但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具有在国家机关间实现的规范基础和现实需要。从法教义学角度分析,宜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3条理解为一种特殊立法技术,即该条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规范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第45条第3款规定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亦具有“公私法兼容性”。但公法上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并非宪法上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核心,而是处于立法者的形成空间中,主要体现为要求国家机关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法上的请求权,其解释需要受其宪法规范的辐射效果。应从权能要素、客体范围和技术标准等维度明确公法上的可携带权的权利内容,基于公共利益和第三人保护厘定其外在限制,勾勒公法上的可携带权的最终保障范围,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促进数据流通、构建互联互通数字政府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3.
我国对涉业务犯罪采取碎片式的分散立法,并“寄宿”在有关不正当竞争犯罪体系内。依托关联罪名进行扩张解释的应急路径已暴露出理论薄弱、立法供给不足等问题。应确立狭义的业务与业务犯罪概念作为专属立法的基本起点。网络业务犯罪活动愈演愈烈,依靠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生成的扩张解释路径明显吃力。新型网络业务犯罪具有独立属性,与传统业务犯罪既关联、又有别,实质上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所保护的客体内容是正当、合法的业务。互联网经济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触发的行刑衔接问题,使涉(网络)业务犯罪的专门立法需求日益凸显。应以我国实际的立法需求为导向,合理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切实回应刑法保护(网络)正当业务的任务。现阶段可采取“区分制”,增设第231条之一妨害业务罪与第287条之三妨害网络业务罪,撑起双重保障。  相似文献   

14.
网络定时播放视频行为的司法认定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定时播放是网络播放视频的主要形式,也是通过因特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重要行为方式.因运作模式新、立法滞后等原因,导致司法适用混乱.以两例截然不同的生效判决为例,对著作财产权的有关权项进行逐一分析.探讨对该行为的司法认定,指出定时播放视频行为既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性特征.又不符合广播权"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特征.就现行法而言,只有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即其他权来加以保护,然而这也只能是司法实践中的权宜之际.从我国现行立法模式及技术中立原则考虑,应当扩张广播权定义,以规范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5.
财产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它包括范围极其广泛,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范围在不断的扩大。信息时代的到来,使信息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财产。这就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对信息加以保护,因为人类的各种财产保护都离不开法。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使信息法律保护问题更加突出,世界各国已开始在这方面进行立法,但是,尚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于研究,信息权的保护问题即是其中之一。  一、 信息权的含义和内容  在私法领域涉及到的客体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人身,另一种是行为,再一种就是财产。财产的含义有多种说法,比较合理的观点是…  相似文献   

16.
《北方法学》2022,(5):81-90
有关数据可携带权的保护范式,各国立法与现实给出的答案并不统一。在立法上,以创设法律条文的方式,将数据主体所享有的其在个人数据上的利益确认为一种权利,体现出立法者的“赋权保护”理念;在现实中,数据可携带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绝对权,数据作为客体并不明确和特定,为衡平数据流通之上存在的多元利益,不得不诉诸对数据携带行为进行更多规制,倒逼“行为规制”模式的产生。对中国而言,目前比较可行的保护方案是“权利化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并行不悖,数据可携带权既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进行权利规则的完善,也可以在竞争法领域诉诸对数据控制者更多的行为规制,使“纸面上”的数据可携带权,打破“权利泛滥”的误读,转化为促进数据自由流通的“尚方宝剑”。  相似文献   

17.
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数字融合的大趋势下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如何对非交互式网络广播的行为进行侵权认定,如何为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建立授权机制,是否为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设立相关权的制度,成为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发展业务过程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而建立一个统一的整合了信息网络传播、广播、公开表演等权利的向公众传播权,为不同类型的网络广播提供差异化的许可方案,暂不对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提供邻接权保护,就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相似文献   

18.
论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域名权的基本内容(一)域名权的概念及其内涵域名是接人互联网的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名称,它是对应于IP地址而言、直观地反映公司名称的网络地址。域名权即指国际、国家及地区的机构、组织部门以及个人对自己在互联网上依法注册登记的域名所享有的专用权。域名权具有版权和工业产权的双重权利属性,其既可以用版权保护,又可以用工业产权保护,还可用版权和工业产权双重保护;特别是企业域名权,很好的体现了这种双重权利属性。我们知道企业的商号可以构成商号权,当企业以其商号进行域名注册,其商号权已产生在域名上,但这只是权利载…  相似文献   

19.
一、物的概念的发展及其与物权客体的区别 权利能否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一直是物权法中争论的问题之一。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质押权的权利范围,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但是。我同民事立法借鉴德国模式,权利体系遵循了主体一客体一权利的逻辑模式,依客体的不同作为划分权利的标准。  相似文献   

20.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已引起了国内外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我国应充分认识保护广播组织权的重要性,并参照国际立法,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国的著作权立法,保护广播组织的合法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获得信息的权利,以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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