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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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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境数据流动(TransborderDataFlow,下文简称TDF)概念于70年代首先由经合组织采用,指的是点到点的跨越国家、政治疆界的数字化数据传递。【1】随着计算机与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标志着第二次信息革命的因特网(Internet)的贯...  相似文献   

2.
高明 《法制与社会》2011,(28):20-21,23
本文对欧盟数据保护的法律渊源和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设计进行了分析,研究了欧盟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法律原则和不同实践形式,提出了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的设计原则。  相似文献   

3.
魏远山 《政法学刊》2021,(1):110-122
通过以技术发展、作用对象和概念术语为视角对跨境数据流动的演进历程进行梳理,并分别从“数据” “跨境”和“流动”三个维度把握其内涵与外延,发现数据跨越国界并非跨境数据流动的必需环节,不发生地理位置变化的跨境访问也可实现数据被境外主体掌控的效果.因此,将跨境数据流动界定为一国非公开机器可读的数据,可被境外主体控制或处理的过...  相似文献   

4.
孙祁  谢坤潮 《检察风云》2022,(22):54-55
<正>数字信息技术一日千里,数字金融发展迅捷,金融数据由于蕴含巨大价值很容易成为网络攻击的重要目标。今年,著名的云基础架构厂商VMware对全球130名金融部门首席信息安全官和安全领导者进行的调查显示,过去的一年中,66%的金融机构经历过以商业机密窃取为目的的攻击;74%的受访金融机构在过去一年中至少经历过一次勒索软件攻击;30%的机构经历了多次勒索攻击,其中超过六成选择支付赎金。  相似文献   

5.
跨境数据流动是进行数字贸易的前提,但各国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分歧难以弥合。WTO框架下的一些安排推动了数字贸易基础设施的贸易自由化,从而促进了跨境数据流动。新近FTA通过确立“原则+例外”的规制模式为跨境数据流动构建了相对自由的法律框架;FTA还针对特殊数据规定了专门规则,包括个人数据保护和政府数据开放规则。WTO成员可以在WTO中为数据保护达成一个基本框架,成员还可以依据GATS第7条通过互认机制来协调个人数据保护标准,并加强与APEC或OECD的合作。我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坚持了以风险为基础的思路,初步形成了分级分类管理的顶层设计框架。我国的国内规制措施已经与国际接轨,但还应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和标准,并加强对外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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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数据流动对国家主权的影响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跨境数据流动对国家主权的影响与对策TRANSBORDERDATAFLOW’SINFLUENCEONNATIONALSOVEREIGNTYANDTHEPOLICYOFITSNEGATIVEINFLUENCE程卫东随着计算机与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跨境数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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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晶 《中外法学》2023,(1):46-65
欧盟的数据政策,对内始终服务于以公平贸易与基本权利为代表的欧盟共同价值观,对外则具有明确的法律输出动机,从附带性输出发展为战略性输出,意在成为全球数据规则和标准的制定者。欧盟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表现为两类法律输出途径,一是数据规则的显性输出,以充分性认定和标准合同条款为典型,二是数据标准的隐性输出,以欧洲法院司法审查为代表。欧盟数据监管模式的全球输出是数据监管全球趋同的范例,对此,传统法律移植、私人法律移植、规范性力量和布鲁塞尔效应可以提供多元理论解释。欧盟模式的全球化表明,数据规则和标准越严格,法律趋同越容易实现,现阶段数据跨境流动的全球监管也确实呈现“逐顶竞争”趋势。但在全球价值链下,特定数据监管模式的全球扩张暗含价值提取逻辑,欠发达国家恐面临“数据殖民”风险,强监管的局限性和破坏性尚未被充分识别。市场才是全球数据监管竞争的底层逻辑,我国应对数据市场松化监管,坚持自由市场和合同自由原则,为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典型合同设置任意性规范,为数字产品和服务提供替代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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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马光 《政法论坛》2021,(5):14-24
如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都设有安全例外条款,这些条款与一般例外条款及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章节中的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条款一道形成了对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依据。特别是国家安全例外规定,对数据的跨境流动有可能形成较大限制。国家安全例外中的"信息",若包括个人信息,则有可能对数据跨境流动产生较大影响。此外,在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章节中本身就有例外条款的前提下,再有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选择适用,就会对数据跨境流动产生更大限制效果。  相似文献   

11.
杨帆 《环球法律评论》2022,44(1):178-192
“SchremsⅡ案”对以隐私权和数据保护为核心构建的欧盟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它要求无论使用何种数据跨境流动工具,都必须确保第三国能够提供与欧盟同等的保护水平。在该案的影响下,《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在数据保护领域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保障措施的适用愈发严苛,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在数据保护领域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数据跨境流动欧盟法规则与国际贸易法的不兼容问题日益凸显。欧盟虽然结合SchremsⅡ案的判决完善了对数据跨境的法律监管,但依然没有减少外界对其监管合理性的质疑。我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存在着配套立法不健全、规则可操作性差、多元价值失衡、缺乏内外联动的“中国方案”等问题。对此,应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加强中欧国际合作,共同引领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规则。  相似文献   

12.
数据是数字化时代关键的国家战略资源,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核心利益所在。在大数据背景下,欧盟出台了旨在保护个人数据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美国出台了旨在数据自由的《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上述规则中的“长臂管辖”条款在全球颇具特色且备受争议。欧美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制中的“长臂管辖”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商业利益保护和个人隐私保护构成了重大挑战。中国必须秉持主权平等与自主发展原则和合作与共治原则,以坚定个人数据跨国流通的安全性为前提,健全相应法规保障制度,并出台个人数据跨国流通行业自律标准指南,积极参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的全球规范制订。  相似文献   

13.
证券跨境交易的监管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活动的主旋律。作为经济全球化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也日益国际化。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一方面为全球资本实现了跨国境的自由融通,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为证券跨国从事各种不法行为提供了广阔的便利空间。针对证券跨境交易的不法行为,现行有效的监管模式应该是:在强化单边法律监管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监管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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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数据跨境流动需要在法理层面反思。从理论与实践出发,可以提炼数据无国界、数据主权、数据自由贸易、数据人权保护四种基础法理。这些法理存在部分合理性,但也存在重大困境。作为替代,应将数据安全主权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理基础。数据安全主权秉持安全不可分割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原则,既平等回应各国对数据安全的合理关切,又反对单边主义与霸权主义,可以成为国际数据跨境流动的重叠共识。我国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数据出境制度整体上与数据安全主权的法理高度吻合。但在风险认知上,需要采取合理、开放、动态的安全观。在具体法律工具上,需要针对个人信息、重要数据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纳不同的风险评估方式。  相似文献   

16.
未发表的评论或报纸新闻是否属于内幕消息、内幕交易构成要件,不同凭据会影响到内幕交易的认定。本文质疑内地、香港在认定内幕交易上过于依赖证券监管机构,对投资者保护有所不足。假如内幕交易涉及到同时发行A股及H股的企业,影响到内地香港两地投资者,亦将会引起跨境监管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17.
未发表的评论或报纸新闻是否属于内幕消息/信息(除中国法例之外,本文用消息为主)?内幕消息是内幕交易构成要件,不同凭据会影响到内幕交易的认定。本文质疑中港在认定内幕交易上过于依赖证券监管机构,对投资者保护有所不足。假如内幕交易涉及到同时发行A股及H股的企业,影响到内地香港两地投资者,亦将会引起跨境监管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18.
吕斌 《法人》2013,(1):40-41
中美针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合作,已经讨论了很久,在中概股危机爆发之后,此问题再次成为热点。但跨境监管需要在两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资本市场环境甚至商业文化、投资者习惯等各个方面达成协调,只能是逐步对接,而非一次到位美国SEC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开刀",被认为是中美未能达成资本市场监管对接的无奈之举,同时也被认为是在向中国监管机构施压。SEC希望借此督促中国监管层和美国监管层进一步加强沟通,早日达成跨境合作协议。在中概股危机尚未退去、国际资本市场形势不明朗的当下,深度探讨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合作,显得更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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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金晶 《法学研究》2022,(5):19-36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标准合同”,是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监管工具。标准合同条款既拘束进出口双方,亦具有第三人保护功能,形式上是合同条款,内容上由国家预先决定并强制纳入,兼具个别规范和国家法规范的双重属性。进出口方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是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法定义务的合同化,包括个人信息安全义务,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通知、补救、减损义务,告知义务,目的限制义务,合规审计义务等。基于受益第三人条款,个人信息主体享有更正、删除等权利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标准合同条款构成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化适用,应限于授权范围,遵循比例原则,合理确定条款的强制使用机制和内容强制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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