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正>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码商的概念尚未进行统一界定,有观点认为,码商是指提供银行卡洗白资金的行为人。①但该观点并不全面,例如:庞某注册融城平台会员,购买支付结算工具,为境外赌场进行支付结算,并且发展杨某等人作为下线。②笔者认为,码商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非法支付平台中通过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帮助黑灰产业转移支付,使非法资金合法化,并发展下级代理的行为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码商涌入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网络黑灰产业提供支付结算,数额巨大、犯罪传染性极强,迫切需要法律作出有力回应,然而,司法实践对于该类行为的甄别尚未细化, 相似文献
2.
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其外延等同于目前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所规定的银行卡。当前,伴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犯罪也日益猖獗,各种利用信用卡实施的新型犯罪也层出不穷。据估算,目前我国每年银行卡犯罪金额在1亿元左右。 相似文献
3.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以下对这一立法解释进行分析:我国刑法中涉及信用卡的犯罪只有两个条文,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在全国人人常委会立法解释发布之前,“两高”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涉及银行卡等电子支付卡的犯罪… 相似文献
4.
<正>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术语解释,导致其适用相对保守;直到2019年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该罪名的适用开始出现明显的增加趋势,其中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行为方式,同时也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5.
6.
7.
<正>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量大幅上升,但因两者的区分标准不统一,出现了司法适用上的混乱,有必要予以辨析。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因同样作为下游犯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提供资金账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等行为上有相同之处, 相似文献
8.
2007年,杨某所住大学城房屋被拆迁,因此获得一套安置房的购买权。2007年11月6日,杨某与廖某签订一份安置房“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同意将其拥有的安置房“购房指标”转让给廖某,由廖某支付给杨某转让费50000元,购买合同及发票由廖某拥有。2007年11月11日,廖某以杨某的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产权对换安置房合同书, 相似文献
9.
一名移动通讯运营商客服部员工偶然发现系统“漏洞”后,获取了权限较高可以直接进行话费充值的号码,便勾结手机销售商,从公司盗走14万余元话费销售获利。昨日,“内鬼”杨某和“外贼”曾某被九龙坡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同时,该院将大学法活动中“庭审比赛”的赛场也搬到了法庭上。 相似文献
10.
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谢才萍等22人“涉黑”案件。作为重庆惟一一名“涉黑”女老大,谢才萍被指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5项罪名。庭审持续至次日深夜10时30分结束。 相似文献
1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这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仍有一些问题如本罪罪名的确立,其客观方面的模糊性等等需要探讨。建议将本罪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其客观方面的规定,将“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为5000元,将“经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改为“应付款项2个月期限届满时不予支付”等。建议将本罪改为亲告罪,并期望通过增设本罪能够促进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正>一、基本案情李某某于2021年12月网上结识陌生好友“伯伯”(未到案),在“伯伯”让其介绍他人办理银行卡给朋友“跑分”使用并承诺支付相应报酬后,遂联系自己的微信好友张某某办理银行卡,张某某同意办卡并在办卡时签署了《银行卡使用风险提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中旬将自己名下具有网络支付功能的中国银行卡、天津银行卡等4张银行卡出售给李某某,并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上述银行卡随后被李某某转交给“伯伯”并被他人用于收转资金,自2022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入账资金流水合计人民币241万余元,其中包含已报案电信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等被骗钱款合计人民币187990.69元, 相似文献
13.
方便、时尚、快捷、安全,这是刷卡族青睐银行卡的原因;不方便、不快捷、不安全,这是另一部分人拒绝银行卡的理由。然而,无论您对银行卡有什么样的情结,都无法阻挡银行卡大众化时代的来临。在信息化的催生下,银行卡已经在中国掀起一场“支付的革命”。 相似文献
14.
<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近年来,帮信罪案件频发,涉案人数众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有效治理帮信罪,笔者认为,应从顶层设计、政府及行业监管、社会参与等方面着力,构建全链条、全方位的防治帮信罪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5.
[案情]2012年9月15日晚,杨某与小唐(已判刑)、小任(已判刑)、小玉(在逃)、小陈(在逃)等人在某乡镇街上一饭店喝酒。席间.小陈以在街上居住的小路曾骂过他为由.提出让杨某等几人帮忙去教训教训小路,得到响应。随后,杨某等人骑着摩托车赶到小路家,在院门口吆喝着叫小路出来。当小路的姐夫欧某打开院门询问事由时.杨某上前就是一拳,将欧某打倒在地。杨某等人的叫骂闹事引来周围居民的围观。借着酒性,小唐、小任等人将路过此地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一辆“捷达”牌轿车砸毁,经鉴定,车损4838元。砸车时,杨某和小玉因害怕摩托车出事,骑车离开现场。当两人回到现场时,轿车和三轮车已被砸。其他人全部逃离。案发后,杨某逃走,两年后投案自首并被起诉。在审查起诉时.对杨某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出现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具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但是因为没有参与砸车,其行为情节较轻,不应以犯罪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系与小唐、小任等人共同犯罪。杨某没有参与砸车.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速解]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该案涉嫌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表现和结果进行了界定。该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强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的行为。纵观该案,第一。杨某等几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小陈为了发泄对小路的不满,提出教训教训小路,得到杨某等人的支持。显然,杨某等人具有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的犯罪动机。第二,该案客观方面不仅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显然欧某是无辜的,而且表现为损毁他人财物(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并且造成较大损失,属于情节严重。第三,杨某等人在乡镇大街上寻衅滋事.其群势的威力给公众心理上带来恐惧和压力,严重扰乱了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侵犯公共秩序)。其次,该案系涉嫌共同寻衅滋事犯罪。我们说,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在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16.
17.
杨某在门头沟东辛房东街附近的鑫源市场内售卖自己炒制的花生米。为求卖相好,杨某在炒制花生米时加入对人体有害的工业原料罗丹明B。一年之内。杨某炒制的花生米卖出900余斤。日前,门头沟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杨某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18.
3月16日,“‘80后’只为提升浏览权限充当黄色网站版主”一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现场,段某、陈某等5名“赤裸中国”黄色网站的管理人员对检方指控的事实部分都予以承认,对检方指控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也表示认罪服判。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