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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艾利印刷机长,在即将染上职业病的时候通常会被艾利炒掉,虽然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离职时却无法得到任何特殊补偿。这是艾利公司在钻法律的空子还是法律存在保护盲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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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建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东代表诉讼是伴随现代公司制度发展而生的诉讼机制。随着现代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人数的增加,公司经营管理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股东通常已经不再身兼投资者和经营者,而是通过专业的管理人员来实现对公司的管理。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分离,衍生了权利配置和利益分配的矛盾。一方面,在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构架上,股东会的权利更为程序化的行使,且更为概念化、抽象化,游离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之外;董事会权利膨胀,更多的更经常的作出可以改变公司和股东命运的决定。由于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时常并不一定由股东来担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便形成一个异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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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忠实义务的一部分,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需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通过限制离职后劳动者的竞业行为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由于公司法和劳动法立法目的有别,各自领域的竞业禁止规定亦存在不同。对两种不同法域的竞业禁止规定的厘清,有助于司法实践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正确地选择实体法和程序法,使之能够符合立法目的,有效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真正实现公司法与劳动法的不同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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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条款是用人单位与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达成的、禁止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的特定时期从事特定职业的一种协议。通过竞业禁止条款可以有效地限制董事、经理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的职业选择,避免上述人员利用在公司取得的商业秘密与公司竞争,是维持公司竞争优势,限制竞争对手出现的有效形式。因此,竞业禁止条款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但是竞业禁止条款作为限制劳动者等择业的工具,受到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主体的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特定条件,竞业禁止条款才能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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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的企业兼并,现代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股东人数越来越多,公司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专业化。股东必须把公司的具体经营交由专业的管理人员。于是就可能出现高层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大股东与小股东的矛盾。作为相应的司法调整机制,股东代表诉讼在能够解决上述问题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实践中的缺陷,应该在借鉴相对完善的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更合理化和利于实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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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题目下,笔者主要探讨解决三个问题:我们对干部退休后的腐败行为、干部离职后(离职经商或离职从事其他职业)的腐败行为,以及借手他人的腐败行为,到底应该如何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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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泰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遭遇说明,按章办事,规范公司治理才是公司发展的大计由于受公司内部个别高层管理人员的控制,公司在工商登记变更时被做了手脚,从而引发了一场企业经营管理危机,公司运转停滞,损失巨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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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省纪委在工作中发现,前几年该省一名在经济开发区担任管委会主任职务的县处级干部,因为工作需要,经当地党委批准,同时兼任了该开发区开发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1996年,该公司发行股票上市,作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该同志个人出资购买并持有公司部分内部职工股票。此后,该同志担任市级领导职务,不再兼任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就将所持有的内部职工股票上市抛售,获取了数十万元的股票溢价款。对于该领导干部将原持有的内部职工股票上市抛售获取溢价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正确处理该问题应考虑以下几点:一、关于该同志同时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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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的企业兼并,现代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股东人数越来越多,公司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专业化,股东必须把公司的具体经营交由专业的管理人员。于是就可能出现高层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大股东与小股东的矛盾。作为相应的司法调整机制,股东代表诉讼在能够解决上述问题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实践中的缺陷,应该在借鉴相对完善的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更合理化和利于实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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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因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或公司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操纵公司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被控股股东肆意践踏。囿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受损害的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又难以运用诉讼手段在维护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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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单位续订合同时,劳动报酬分为基本工资和奖金、职务工资三部分,基本工资是市最低工资,如果公司解除合同,可以补偿多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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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1):77-83
我国司法界的主流意见和某些地方出台的指导意见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做法值得商榷。对离职竞业禁止案例的系统化整理和分析表明,采取赋予雇员约定或法定的竞业补偿请求权的"有效说"之法律设计为妥,对此合同双方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离职雇员享有符合法定标准的竞业补偿请求权,且补偿应符合"法定最低标准"并在综合考虑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下"不能不合理降低劳动者原有的生活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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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新条例要弥补物权法的遗漏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物权法专家起草组负责人
到底谁是拆迁的主体?物权法第42条对此的规定并不清晰,征收的主体与拆迁补偿主体是否是同一主体?地方政府认为其是征收的主体,而非拆迁补偿的主体。对此,我们法学界持不同意见,认为征收的主体就应该是拆迁补偿的主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