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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扣、折扣与贿赂犯罪、贪污罪及职务侵占罪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情况。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罪,不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给予回扣构成行贿罪,须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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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刑法中经济受贿罪的构成及其遏制措施蒋颂平我国修订后的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依此规定,在经济往来活动中,暗中收受回扣,或违反国家的有关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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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们汉沽区检察院查办了区某医院的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医药代表行贿的案件,以涉嫌受贿查处该院药剂科主任,以涉嫌行贿查处两两名医药代表。另外,该医院许多医师退还了收受的药品回扣,金额从数干元到上万元不等。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药剂科科长收取药品回扣行为的认定,大家意见比较统一,可定受贿罪:但对于医师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品回扣的行为,意见不一。笔者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观点,同时收集一些判例,现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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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5)
近些年来,我国医药市场购销活动中的回扣问题相当普遍、已形成一股歪风,危害深重,而且愈演愈烈,并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就医药市场回扣的特点、危害、原因及对策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探讨,供参考:一、回扣特点形式1、回扣面广,具普遍性。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药品批发企业与医疗卫生单位、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药品生产企业、经营(批发)企业与医疗卫生单位临床科室及医生之间;医疗卫生单位与医生之间等存在着给予和收受回扣的现象。尤其是促销活动有增无减,促销人员活动频繁。2、回扣手段,具灵活性。给予的有以宣传费、广告费、劳务费、奖励费、好处费、辛苦费、促销费、包装费、临床试验费、试用费、质量跟踪费以及折扣、让利、优惠等各种名义;收受回扣的有给现金的,也有给实物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家用电器、无线移动电话的;还有报销各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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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法院对该县医院医生集体收受药品回扣案作出一审判决,包括内二科主任在内的6名骨干医生被判犯有受贿罪。此案一经媒体报道,就在全国引发强烈反响。此案的一个焦点是:法律界对医生收受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始终没有定论。此次,法律对收受药品回扣的医生作出了有罪的判决,这是中国法律史上从没有过的先例,对惩治医生收受药品回扣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2006年3月7日,卫生部部长高强在与八十多位来自全国医疗卫生界的政协委员探讨医疗问題时,对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首次表态:“医生开药方拿回扣也是受贿!要结合打击商业贿赂,改变目前医疗购销体系的混乱现状,降低虚高药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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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回扣”张明楷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给予和收受回扣的行为,没有争议地被认为构成行贿罪与受贿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回扣的性质产生了不同看法。毫无疑问,正确认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回扣性质,对于准确识别和打击有关犯罪,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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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收受回扣并利用处方权变相向患者销售医药的行为如何定性,都存在较大争议。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医师处方权的性质。医师的处方行为不属于公务行为。同时,处方行为属于医师的职务,因此国有医院普通医师收受回扣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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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5)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回扣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热点,褒贬不一。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首次把利用回扣进行经济犯罪活动明确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为打击以回扣为手段的经济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回扣犯罪的认定及防治谈一孔之见。一、回扣与收受回扣的关系。回扣与收受回扣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购销业务中,买卖双方按价成交后,由卖方从收到的价款中退给买方的钱或物。买方是特殊主体,包括公有制性质的单位和其经办人;卖方则是一般主体。回扣的特征表现为:第一,回扣是在经济交往中,买卖双方私下共同认可的行为;第二,回扣的款物源于买方单位,归于买方;第三,交易标的物的实际售价与开票计帐不符;第四,卖方为推销产品,买方想从中获得利益,双方往往互相串通,侵害国家或集体的利益而中饱私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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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在购销活动中以低于同期市场价购进商品,又向卖方索取或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收受回扣、手续费在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是大量发生的,特别是在某些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和承包企业中更为普遍,他们把给回扣、手续费作为有竞争手段.对在购销活动中以低于同期市场价购进商品,并且质量又没有问题的,而向卖方索取或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问题,就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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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某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刘某为副主任。王、刘二人自2009年8月担任主任、副主任以来,先后收受甲、乙、丁、戊等6家医药公司医药代表陈某、流某、秦某、谢某、薛某等22人回扣后建立小金库,王某负责小金库的开支审批,刘某负责小金库的账目管理。截止2012年5月案发,王、刘累计收受回扣248万余元。其中28万元用于科室节假日活动经费。王某分得120万元,刘某分得9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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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医疗回扣”。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表述,“医疗回扣”是指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并且《意见》把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的,也认定为“医疗回扣”行为。从其内容上可以看出,“医疗回扣”行为本身符合受贿类犯罪的必备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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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扣的产权属于谁有学者认为 ,由于回扣的产权属于买方 ,收受回扣只可能构成贪污或职务侵占 ,而不可能构成受贿。1笔者认为 ,上述论者对回扣的产权归属作了简单、片面的理解 ,事实上回扣的产权并不一定归属于买方。为了论述 ,有必要先给回扣下一个定义。关于回扣的定义 ,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 :回扣 ,是指商品交易中 ,卖方在收取的价款中扣出一部分回送给买方或其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的金钱、实物或其他物质利益。2 不同学者对回扣所下定义有所差异 ,但都认为收受回扣的主体可以是买方或者买方的代理人 ,回扣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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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竞争日趋激烈,单位受贿罪已成职务犯罪重灾区,而“账外暗中”已越来越成为犯罪分子规避法律制裁、大肆收受回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