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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当前及今后审理2021年2月28日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一律适用旧法新解释,即同时适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主刑、罚金刑和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但不包括罚金刑的规定。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退赔的,应同时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至公安机关立案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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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法益除了通说的金融管理秩序,还应包括公众的财产权.从存款行为面临的风险与《商业银行法》的相关条文看,将公众的财产权作为保护法益符合货币银行学的一般原理,并且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更加契合.同时,金融管理秩序应当具体化为商业银行的货币专营权.央行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宏观调控职能,保护商业银...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对于新型法益侵害行为,常常先由司法解释进行司法上的犯罪化,后由刑事立法对司法解释予以确认或者否认,部分司法解释成为试行性质的法律。不管刑事立法确认还是否认司法解释,都意味着司法解释存在类推解释现象。在司法为民的我国,要求面临社会舆论与社会需求巨大压力的司法机关杜绝类推解释,可能并不现实;与其期待司法机关不作类推解释,不如期待立法机关积极修改刑法、迅速增设新罪。立法机关应当从几年通过一个修正案转变为一年通过几个修正案,从5年增加、修改50个左右刑法条文转变到1年增加、修改10个左右刑法条文。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即使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犯罪,也必须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而非施行后)自然失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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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罪的认定作了规定,而理论界对该罪的研究成果也很多,本文在此基础上试厘清该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以期有利于司法实践和刑事法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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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法条采取简单罪状方式,使本罪的客观要件存在述而不明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未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实践中对此罪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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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由于我国《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历经1999年《刑法修正案》、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等三次重大立法调整,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规范性文件层面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定罪量刑问题配置了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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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该款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内部集资的区分界限,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公开性和社会性两个特征的逻辑展开和具体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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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内容,一共包括9个条文,除了第九条规定的“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的程序性内容以外,其余8条实体性内容不仅涵盖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与其密切相关的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虚假广告罪等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而且还涉及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和应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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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6):36-41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无论采取何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方式,均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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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的提出从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到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再到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犯罪司法解释》)的颁布,无不彰显着我国立法者与司法者对药品安全的密切关注。但无论是立法条文,抑或司法解释,都离不开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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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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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包租是开发商的促销手段之一,但“包租”约定,使得售后包租的行为具备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应保持足够的谨慎,其直接原因在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应当由“强政府——弱市场”向“强政府——强市场”进行转变,政府应当适当放权,加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慎用也使得存款人能够以被害人的身份来维护其债权。对于售后包租的行为,只要开发商已经依法取得了预售销售许可,通常就不应将其认定为“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间所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领域的法律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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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以期能够增强该罪的刑罚力度,从而更好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然而,刑罚力度是法定刑、宣告刑和执行刑三位一体的产物.量刑环节法官对主刑适用的克制,犯罪人支付能力对罚金判罚的制约,以及行刑环节罚金判而不执、执而不力的现状都会不断削弱该罪在立法维度增强的刑罚力度.即便该罪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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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入罪数额标准、情节标准、法定刑幅度等方面均有所变动,整体体现了进一步从严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刑事政策。刑法规定将数额加情节作为入罪条件,在未出台新司法解释对相关概念进行解释的情况下,应参照现有司法解释,严格确定数额标准,界定情节范围;结合上述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应在严格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违法所得数额的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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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4个条件,第二条规定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的11种情形(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4个条件为前提)。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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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的罪名,现就本罪特征,与类罪的界限等问题进行探讨.为正确适用刑法,合理量刑提供依据。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金融犯罪的常用手段之一。该手段也可以构成其他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以金融机构工作人为犯罪主体的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这些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等方面具有共性,司法实践中对这些犯罪的认定产生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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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用了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但是在理论和实务上对该罪的理解还有不少疑问。本文从该罪的立法演进探究其立法原意,并对其在罪征方面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阐释,对该罪罪与非罪、与他罪进行比对分析,最后从立法和司法解释角度进行长远的规制设想。近几年来,金融犯罪一直是国内学界和实务界研究、争论的热点课题,而作为金融犯罪之一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在刑法分则中采用的是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因而从一般意义上讲其犯罪构成不难理解。但是,最近因为孙大午案件的出现,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不少学者对本罪的理解适用及其立法提出质疑。笔者就此谈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