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所谓民事行为的追认,是指追认权人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所谓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既不同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也不同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未设一般规定,但依据传统民法,该类行为主要有三种:其一为须第三人追认的民事行为,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其二为须本人追认的民事行为,即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缔结的民事行为;其三为无权处分行为,即无处分权人处…  相似文献   

2.
张学军 《政法论坛》2023,(2):133-143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若得到夫妻另一方的事后追认,合同债务则属夫妻共同债务。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哪些需要追认而言,应被限定在取得、管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必须征得夫妻双方同意的合同。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前的法律效力而言,应该否定对订立合同方配偶单独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立法,而应规定合同效力待定。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后的当事人而言,应该否定追认方配偶变成当事人的立法,而应规定只有订立合同方配偶系一方当事人。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能否得到其他补救而言,应该补充规定夫妻另一方事先同意和实施禁止反悔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意思表示的构成与瑕疵类型的划分受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影响,其效力设置则取决于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之间的调适.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可分为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及表示意识的欠缺.对于不存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应当尊重表意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存在相对人或第三人信赖保护的类型则相反.因现代社会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需求日益强烈,民法典总则应当贯彻善意相对入或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的立法政策,并以此为基础设置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的技术性规范.  相似文献   

4.
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欠缺完整的意思表示能力,现代民事法律给予其特别保护,其的合同也一般归入效力待定合同范围之内.私法自治为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公平正合同法乃至整个民事法律体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特殊保护的同须兼顾到合同善意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对于确认合同效力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催告销权、追认权应受时效的限制,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缔约过失等责任的追究必适用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5.
论买回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翟云岭 《法学论坛》2002,17(1):61-66
买回权系出卖人基于其与买受人订立的以出卖人为买回意思表示为生效条件的债权 ,其有别于优先购买权。买回权的行使得由出卖人为之 ,出卖人的继承人及买回权的受让人亦有资格行使买回权 ,买回权的债权人可基于代位权而行使买回权。买回权之基本效力在于 ,买回权人得返还其原受标的物价金及相关费用 ;买受人得返还其受领之标的物及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 ,如返还不能 ,则应分别处理。同时 ,买受人得承担特殊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回权是否对抗第三人得依具体情形不同而分别认定。作为财产权 ,买回权得让与第三人。  相似文献   

6.
仲裁第三人的法理基础与规则制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萧凯  罗骁 《法学评论》2006,24(5):71-79
仲裁第三人是仲裁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对其进行学理分析并制定相应规则颇为值得研究。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以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在界定仲裁第三人概念时,除考虑第三人与仲裁案件在实体法上的牵连关系外,亦应结合仲裁的特点,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纳入考量范围,以弥补“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之不足。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规则、仲裁制度的价值取向、“意思自治的历史发展趋势以及仲裁的制度特点均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提供了法理基础。在现行的仲裁法框架下,通过直接立法模式完全可以纳入仲裁第三人。  相似文献   

7.
无权代理中的法律行为作出后便在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即时生效.本人追认的,发生代理效果,行为效力归属于本人.本人拒绝的,不发生代理效果,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地发生在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无权代理人应当依据合同履行义务,不能履行又没有免责理由的,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8.
邵怡 《法制与社会》2011,(18):69-70
未取得场地租赁权的委托授权,导致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效力待定。广告公司提供的《业主声明》依法应视为业主对广告场地租赁权的有效授权,并可视为对涉案《广告场地租赁合同》效力的追认以及与某广告公司续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9.
单独虚伪表示是民法上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产物。单独虚伪表示不应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相对人明知的,该意思表示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文认为它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而我国现行民法并未规定该制度,不利于意思表示制度的完善,建议在民法总则中规定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0.
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汪传才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与否,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而需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使之确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其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悬而未决。(2)其效力的发生取决于第三人的相应行为,即作出追...  相似文献   

11.
法律承认无权代理行为效力未定。被代理人可以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也可以追认和不作否认表示。如果被代理人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与其所谓的“被代理人”之间实质上便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无权代理行为则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即行为人要对无权代理行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两个方面,即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关于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和不作否认表示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又规定:“本人知道…  相似文献   

12.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性质为形成权。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形成类似一物二卖的双重买卖关系。在房租租赁关系已经登记备案或者第三人知道租赁关系之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已经完成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出租人是否应当向第三人或者承租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仍然应当以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为基础予以判断。基于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3.
心意保留是指表意人客观上所表达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不一致,属于故意欠缺真意之意思表示的一种,表意人原则上不得对相对人主张其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无效。在相对人明知表意人内心之真意保留时,应该就表意人对其为心意保留的目的之善意与否而做出不同规定,并将相对人应知表意人内心之真意保留在法律效果上与明知其内心之真意保留的情形同等对待。若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则对第三人亦有效,相反,若其对双方当事人无效,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三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对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效力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在一般情形,可以通过“要约-承诺’模式进行行使,因其具有请求股权出让方缔结协议的效力;而在事实侵权的诸种情形,优先权人基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区别于强制缔约的“事实上的约束力”,可以否定出让方与第三人之间股权协议的效力,并直接取代原受让方的地位。换言之,权利人向出让方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之时起,即在当事人间形成法律之拘束,出让方与第三人之协议内容在不违背公平原则之场合,自动适用于出让方与权利人,而无须重订契约。我们不必一厢情愿的将股东优先购买权纳入现有的权利体系,而只需认识其‘权利束”的特性,正确认知其一般效力坐标,并且在效力坐标出现偏移时,进行学理和法制程序上之补正。  相似文献   

15.
薛军 《法学研究》2011,(1):58-67
传统民法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取区分式的立法模式。在第三人欺诈情形,排除意思表示人针对善意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在第三人胁迫情形,则赋予意思表示人以无限制的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区分模式忽视对交易安全的保障,造成法律制度内部的冲突。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设立统一规则的模式具有诸多优点,在最近的民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在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中,应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纳统一的规则模式,承认在无信赖利益保护需求时,被欺诈人与被胁迫人享有撤销权。  相似文献   

16.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17.
分析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要从优先购买权法律关系的三方主体(财产出奏人、先买权人和第三人)之间在优先购买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入手.而优先购买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又是其中的关键点,其也是在理论和实践中存有诸多争议的热点.要正确界定第三人在先买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必须严格将第三人区分为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并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兼顾先买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18.
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无效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伟  王佳云 《法制与社会》2010,(21):93-94,100
《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效力与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有着天然的区别,其合同的性质并非一律当然无效、绝对无效。首先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合同的请求确认权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得以请求的权利,并非任何人都得以主张之。其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主张应当依诉讼时效加以限制,从而促进权利的有效快速行使,同时也是对市场交易环境安全稳定的考虑。再次,对于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合同,法律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并不必然需要规定一律无效,有效的补正亦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兼具形成权与物权取得权性质,是具有形成权的物权取得权。前者决定其程序规则的适用,后者决定其效力上的归属。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效力应类推适用预告登记之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20.
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由于种种原因,股东大会决议可能存在瑕疵,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救济,是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本文指出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评价体系应予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