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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防责任事故罪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正确认定消防责任事故,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该罪与放火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备条  相似文献   

3.
本文作者从客观要件、主体,罪过形式和法定刑四个方面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论述。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作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违章行为必须发生在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且该违章行为必须与生产活动本身密切相关,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的休息时间违反有关安全规章所引起的事故,应排除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外;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作者指出,厂矿、企事业单位中的非生产性人员也具有职工身份,他们在某些时候也可能直接从事某种生产活动,因而他们也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文章最后强调,在生产不断发展,重大责任事故不断增多且危害日益严重的今天,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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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正确认定消防责任事故,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该罪与放火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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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增设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孙福满从目前处理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案的定性上看,已不是一种罪,而是三种,即定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杀人罪(个别的)。关于按玩忽职守罪论处的问题。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  相似文献   

6.
一、立法修改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就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现行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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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15"大火案发生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多名责任人员被依法逮捕,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问题再次成为焦点。该罪的犯罪主体的实质特征在于"与特定的生产、作业相联系",因而具体到建筑施工领域,其不仅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还包括施工单位中的组织、指挥人员,以及总承包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如果他们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都可以构成该罪。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引起重大事故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该罪,因而在具体案件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准确分析。  相似文献   

8.
在各地的司法文书写作中,常常看到对触犯同一法律条文的犯罪行为,而罪名表述却各异。如对触犯刑法第115条的犯罪行为,有的表述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的表述为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有的表述为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对触犯刑法第130条的犯罪行为,有的表述为非法狩猎罪,有的表述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对触犯刑法第191的犯罪行为,有的表述为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龟报罪,有的表述为破坏邮电通讯罪,有的表述为妨害邮电通讯罪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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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在全国时有发生。刑法学界围绕对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1)应直接按照刑法定罪量刑。其中又有定过失杀人罪(或过失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不同见解。(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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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规定: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学者将此条概括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这两种罪名称谓均未准确展露出罪状内容的基本涵义,只有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才比较适宜。  相似文献   

11.
法学界的争议法学界对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定罪有很大的争议。大体可归纳为四种:(1)认为刑法已经包含了对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规定,可以适用有关条文定罪。但对于适用刑法中哪一条,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第11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的认为应适用第133条和第135条定为过失杀人、过失伤害罪,也有的认为应适用第187条玩忽职守罪。(2)认为刑法中没有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明文规定,因而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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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频发的重大责任事故,成为我国社会和谐的巨大挑战。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修改了1997年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的众多弊端,为司法机关处理重大责任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入手,分析评价了我国学术界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的几种观点,并比较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得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一结论。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114条分两种情形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一种情形就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另一种情形就是指这些单位的生产主管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笔者认为,后种情形规定中的“强令”应改为“指挥”。其理由如下:一、它有利于对犯罪的打击和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生产主管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在客观上必须要实施强令工人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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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领域内的安全责任事故可能同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故其刑法定性存在争议,实践中通常定性为安全责任事故,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裁判思路存在适用法条过度扩张、打击范围不当扩大的问题,本质上是量刑反制定罪思维的体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97号指导性案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分析该指导性案例,可以得出公共交通领域安全责任事故的罪名适用标准和制裁范围标准,即应当通过判断违反注意义务的属性确定适用罪名,通过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确定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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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法学杂志》1984年第4期刊登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初探》一文,对文中所谓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名应按照《刑法》第187条之规定定“玩忽职守罪”。我作为一个检察人员不敢苟同。为什么说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照玩忽职守罪论处欠妥呢?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可以以作为的,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作者所例举的“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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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正是由于我国刑事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在法学理论研究界和司法实践界都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这种状况是不利于立法理论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因此,明确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罪过形式的规定,通过修正案、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必要的细化从而减少在生产、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作业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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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犯罪构成方面相似之处颇多。如果在盗挖矿石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更增加了适用法律的复杂程度,不但需要准确区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且需要准确理解重大责任事故罪罪状中生产、作业的含义。此外还涉及罪数的认定问题。近日,本刊与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专家,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相似文献   

18.
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罪名、构成要件和适用法律等问题,是刑法学界颇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作者根据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对这种犯罪构成的法定条件、适用法律、量刑幅度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作了初步的探讨。文章指出,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在重大医疗责任事故中构成犯罪的要予以刑罚惩罚。这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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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佩生在《法制日报》1988年3月25日撰文认为,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如下区别:①犯罪的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工人。这里所讲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工人只限于直接从事生产,科学技术和生产指挥人员;玩忽职守  相似文献   

20.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安全生产领域里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修改和完善了刑法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但是我国目前立法仍存在着犯罪主体单一、刑种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从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角度出发,应考虑增设单位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在刑种设置上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并有条件地引入过失危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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