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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编辑同志:丛某拥有摩托车驾驶证和C1驾驶证。上个月的一天晚上,丛某驾驶摩托车赴宴,酒后驾驶摩托车被交警查获,经酒精检测认定为醉驾。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同时吊销了丛某的摩托车驾驶证和C1汽车驾证证。请问,对醉酒驾驶摩托车者应一并吊销其汽车驾  相似文献   

2.
[案情]2015年3月5日下午,陈某从某小区家中驾驶电动四轮车准备到西北街修理该车,13时许陈某驾车行驶至某区山阳岗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陈某体内酒精浓度达82.5mg/100ml。后经淮安市某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8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此案在办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陈  相似文献   

3.
醉驾被撞照样要负刑事责任。记者获悉,石景山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作出判决,男子黄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22时许,黄某醉酒驾车与许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黄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许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黄某为次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4.
<正>引言恶意肇事是指交强险中规定的无证驾驶肇事、醉酒驾驶肇事、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肇事等情形。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种恶意肇事承担赔偿责任,司法界存在较大争议,甚至同一地区的两级法院认识都不尽相同。以下案例较能说明问题:案例1:2010年1月3日19时许,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已交纳交强险)致朱某受伤。朱某因此住院,花去医疗费23000余元。交警认定王某在此事故中无证驾驶,且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  相似文献   

5.
醉酒驾车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四个特点: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是危险驾驶罪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中年男性;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犯罪的比例增加。醉酒驾车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个问题:对"机动车"的界定有争议,诉讼程序违法及对《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的错误适用。建议法律扩大"机动车"的范围,将有期徒刑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范围,对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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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26日6时40分许,简某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闽E-60560号大货车由广东沿围道福昆线往漳州方向行驶,行至国道福昆线325KM路段,遇郑某无证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牌号轻便摩托车南路右路口驶出欲左转弯驶往漳浦方向时,在避让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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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12月1日15时许,李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肃州区东大街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大街与卫生街十字交叉路口西侧人行横道处时,发现一位老人正在由北向南横过人行横道,遂减速行驶,但电动车的右侧后视镜依然将行人焦某(男,80岁)碰撞,致焦某摔倒在路上受伤,焦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2月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往现场,经过现场勘验和对李某的酒精测试,以及对李某电动自行车的鉴定,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  相似文献   

8.
[案情]2012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午饭时饮用白酒经检验,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逆向行驶.沿东阿县牛角店镇老供电站到牛角店西外环公路由西向北向东南行驶到该路中间位置时。致对行由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及由尹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损坏,尹某某受伤。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该车系无证二轮摩托车,事故是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逆行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交警部门确定刘某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本案中刘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法调整的一般性的道路交通事故。理由是:本案中,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但没有造成死亡或重伤的后果,故不构成犯罪,应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立法时的普遍意见和法条文字的平常含义。只要达到醉酒标准后有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从定义和条文规定来看,就包含了两种行为。其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飙车”行为:其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是通常所说的“醉驾”行为。从其行为的特征来讲它的共同点是:主观上都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又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体上都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当然这其中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客体上都是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对“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一罪名也可以定义解释为“飙车罪”和“醉驾罪”,这样两个罪名。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2009年5月27日20时许,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福建省建瓯市高速公路入口处冲卡进入,并在浦南高速公路上从南向北逆向往浦城驶去。当行驶到浦南高速公路1699KM处时,摩托车链条掉下,陈某遂将摩托车横放在高速公路上,以迫使路过的车辆停下。21时许,某法院驾驶员黄某驾驶警车由  相似文献   

10.
[案情]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部轻型普通货车,从甲镇往乙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乙镇某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及魏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魏某受轻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向前逃选六百米后.车辆碰撞到路边的树木后侧翻,致王某及车上乘坐的岑某、张某平受伤(轻微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   

12.
二轮摩托车是一种易驾驶、速度快、轻便灵活的交通工具。驾驶全无保护设备的摩托车素有“肉包铁”之称,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后果严重。目前广州市摩托车数量之多为全国之最。由此引起的交通意外逐年增多。因此对摩托车司乘人员的尸体检验与对驾驶员的鉴别,日渐显得重要。作者将近年来广州市126例摩托车司乘人员的尸检与鉴定情况作一报导。  相似文献   

13.
聪慧 《政府法制》2012,(35):21-21
不少人都觉得只有酒后驾驶小轿车才算酒驾,电动车应该没啥事。要是您也这么想,那可就错了。11月14日,济南市中区一男子就因为酒后驾驶电动车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了刑,这个案子可给大家提了个醒.不光醉酒驾驶汽车,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发生事故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14.
1998年8月15日8时许,彭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带上同村的王某(两人均未戴头盔)由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向胡桥乡方向行驶,途中彭某将摩托车交给王某(无驾驶证)驾驶。当行至丹姚线8KM+700M处时,遇夏某驾驶的东风大货车同方向超越,大货车右前轮螺丝刮擦了坐在二轮摩托车后座的彭某左下肢,致其摔倒损伤颅脑,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夏某超越摩托车后见摩托车仍在行驶,故继续驾驶大货车行驶而离开现场。丹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  相似文献   

15.
某年2月17日18时30分许,在106国道某镇新塘岭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陈某夫妇在路边砍柴装车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陈某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妻子当场被撞晕,肇事摩托车逃逸。经现场勘查,在现场找到一顶白色的摩托车头盔,分析为嫌疑人所遗留。经10多天缜密侦查,确定一辆摩托车及车主黄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传唤至交警大队。嫌疑人黄某称:当晚在案发时段曾驾驶摩托车经过新塘岭路段,但未撞过人,并只字不提丢失头盔的事。将现场提取的头盔及黄某的血样送检后显示:头盔上检出黄某DNA分型。再次传唤黄某,未果。  相似文献   

16.
黄继坤 《法学》2013,(3):61-69
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是醉酒驾驶行为的性质而非行为的结果,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认识,即属本罪的故意。为了维护"同时性原则",可以将醉酒驾驶区分为不该当与该当《刑法》第114条(客观)不法要件两种情况,采取"类比犯罪参与"方法确定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若醉酒前的行为人能被评价为"间接正犯"的,处罚醉酒前的行为人,追究其完全刑事责任;相反地,实施不法行为时处于责任能力障碍的事实,就是阻却或减轻责任的理由。若行为人在醉酒前违反客观注意义务,但是其在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故意犯罪的,处罚实施(客观)不法行为时的行为人,限制责任能力者减轻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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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资料 简要案情陈某,男,34岁。某年11月3日23时许,被发现倒于某国道转弯处,经送医院抢救3日后无效死亡。现场勘查现场位于某国道转弯处,路宽7.5m,呈南北走向,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倒于道路南侧路边,摩托车西侧路面一处血泊,  相似文献   

18.
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是其刑事可罚性的前提,而危险性的大小则应成为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越深,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就越差,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就越大;同时驾驶车辆的大小及车型不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也不同。因此在确定醉驾案件的基准刑时应以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驾驶车辆本身的危险系数。此外,醉酒驾驶行为的实际危险大小还取决于被告人的驾驶能力、驾驶车辆本身的安全状况、行驶路段的实际交通状况及驾驶行为的实际表现等因素,这些情节在确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时均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张思思 《法制与社会》2014,(10):297-298
醉驾入刑,对全社会酒驾行为起到了较为有效的遏制。然而本文认为,在这些表面成效背后,醉酒驾驶行为的入刑依然存在较大的风险,对将醉酒驾驶行为以刑法规制问题的讨论仍有意义和必要。面对醉酒驾驶行为已经入刑的现状,笔者从其背景出发,深究醉驾入刑存在的问题,理性看待醉酒驾驶行为的入刑,以期给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寻求更合理的方式。  相似文献   

20.
[基本案情]2005年9月2日,王某到一停车场用自制的工具窃得他人停放于该处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一辆(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随即驾车离开现场。王某在驾车逃离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附近某工贸有限公司员工马某、张某发现,马、张二人遂驾驶一辆轻便摩托车进行追捕。王某无奈,弃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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