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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起源很早,许多国家在民法典中对优先权有专章规定。我国民法还没有设立优先权制度,随着我国物权立法趋于完善,优先权必将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优先权的概念界定、优先权的特点及其分类、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探讨构建我国物权立法中的优先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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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般优先权立法的宏观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般优先权,在日本等国民法上称为一般先取特权,指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定种类的债权人就债务人全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①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规定的一般优先权主要有:司法费用一般优先权、劳动(雇工)工资一般优先权、社会保险费一般优先权以及税收一般优先权等。②我国现行立法也肯定了这些债权在企业破产时可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但我国现行一般优先权制度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而应急立法的产物,理论上的不成熟和实践上的不充分,使一般优先权立法还有诸多缺陷,因而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 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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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设立优先权制度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近代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中规定有较为完备的优先权制度。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中虽未设优先权制度,但从功能比较的角度考察,其立法中有禁止扣押、清偿顺序、法定质权等替代制度。相较于这些替代制度,优先权制度能够更为合理地解释特种债权优先受偿的理论基础;有利于强化对特种债权的保护;有利于立法的体系化及立法资源的节约;有利于灵活、有效地实现特定立法政策和目标。此外,优先权制度还可填补现行法之缺漏,并与我国现行法及法学思想兼容。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建立完整的优先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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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罗马法上 ,优先权寓于法定抵押权制度之中 ;在法国民法上 ,优先权制度与法定抵押权制度并存 ;在日本民法上 ,优先权 (先取特权 )制度独立而成为一项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之所以没有规定优先权制度 ,前者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 ,后者是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优先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我国社会生活实际之需要以及现有担保物权的特点 ,决定我国《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在立法模式上 ,日本立法例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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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是符合民法的发展趋势的,其设立是十分必要的。如何在我国确立优先权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立法问题,要构建合理的优先权制度要从立法背景出发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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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税收债权的清偿顺位,但没有详细规定具体操作模式;《税收征收管理法》虽然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但规定的过于简略,缺乏操作性,而且由于立法理念的不同导致两者之间有所矛盾。分析界定税收优先权与外部债权之优先性,在理论及实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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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最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本文选取其作为研究对象,立足我国《海商法》,在简单分析中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立法现状的前提下,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着重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物上代位性两个制度分析船舶优先权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力求提出完善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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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要达到追求实质公平的效果,民事优先权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随着社会法律问题的日渐复杂变化,必然昭示着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我们并不能忽视其立法价值,对于特种债权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民事优先权的概念纷争入手,对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优先权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给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道路,以便于优先权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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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申卫星一、问题的提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①优先权利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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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起税收优先权制度,同时破产清算制度也在逐渐规范中,但破产清算中的税收的清偿情况仍然不容乐观.面对税收优先权在破产清算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现状,需要继续通过法律和实践手段加以规制,维护税收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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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和立法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优先权是指依据债权的性质 ,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 ,甚至先于抵押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各国立法基本上将优先权分为四类 ,即针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针对特定不动产的优先权、针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以及针对一般不动产的优先权。优先权体现的是某些债权特别的效力 ,而不是与物权或债权等同的权利。我国民法中优先权制度的构建应解决如下问题 :优先权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优先权制度自身的结构 ;优先权的登记制度 ;优先权的顺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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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优先权是指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优先权是对特定债权的一种担保,就法律性质而言属于担保物权。优先权渊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日本以及继承法国法系的国家民法典均有专章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优先权作出规定,立法上仅在《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将其作为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并在特别法、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来看,优先权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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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发韧于罗马法,后经法国、日本等国民法加以继承,并发展成为一个由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组成的完整物权体系。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以及相互间效力的协调,成为我国继受优先权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本文尝试对此作出回答,并再次指出优先权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领域,且非其他担保物权所能替代,故在我国未来物权法中,确立独立的优先权制度甚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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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优先权这一法定担保物权制度具有实现国家社会政策、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弱者这一其他担保物权无法替代的法律价值和社会功能,所以这一制度自罗马法创设以来被世界许多国家民事立法所继受,并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社会生活中优先权制度对于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有关弱势群体的利益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社会生活对优先权制度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社会需求。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应设立完善的优先权法定担保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