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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存在"最低限度的一致",然而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实在国际法存在明显缺陷,需要在自然国际法的语境中来考虑这一问题,并借助自然国际法来解释、指导与转化有关的实在国际法制度。人道主义干涉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只有达到违反强行法的程度且在不与具有更高效力的其他强行法规则相冲突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如果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有关的条件(强行法)并且是基于情势的严重性、危急性和紧迫性而实施的话,则可以采取武力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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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是指由全体国际社会成员所公认且在缔约时不能贬损的那些国际法律规范,对此类规范的存在,国际社会已经形成普遍共识;其最初适用范围仅仅限于国家的缔约行为,但随后逐渐及于其它国家行为;国际法学说、条约及国际司法实践初步确认了某些具体的规则具有"强行法"规范的性质,但关于"强行法"的更为明确或具体的范畴问题,国际社会远未达成普遍共识,因而在"强行法"规范的识别及具体适用上存在相当困难;经过深入的国际法理论研究和有力倡导以及长期的国际法实践的推演,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更有可能通过习惯国际法的方式加以产生;在条件成就时,再由习惯国际法规则演变或制定为条约国际法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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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在国际法院诉意大利一案已有定论,2012年2月3日国际法院认定即使是德国作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仍然不能够剥夺其应享有的国家豁免权。在司法实践中国际强行法规则屡屡让步于国家豁免权,这也使得国际法学界更加关注国家豁免权与国际强行法之间的关系。为了协调二者的关系,可以考虑将国家管辖豁免权加以限制,将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的行为作为国家管辖豁免权的一种例外。就执行豁免而言,还需更为谨慎地处理其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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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目前的国际法由于诸多方面存在缺失,在调整朝核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以至于在对朝鲜进行核实验作出评价时,国际社会陷入了只能喊喊口号,做做道义谴责的窘境。无论从限制核试验,还是限制核军扩,都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而在当今国际大环境下,大国,尤其是超级大国,在国际法的订立与修整过程中的作用是巨大的,但为何却不见其作为,其中原因值得商讨。而且,朝鲜在退出《不扩散武器条约》的过程中,为何不见其阻止,其合法与否仍然值得判定。这篇论文就以上提及观点,以及其中问题的发现,个人观点的阐述,解决途径的构想等方面做出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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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3日,国际法院作出了德国诉意大利关于国家司法管辖豁免的判决,判决中对国家管辖豁免与强行法的关系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国际法院认为违反强行法不影响国家享有的管辖豁免权。国际法院的这一论断主要基于两者属于不同的规则体系,即国家管辖豁免属于程序规则,而强行法为实体规则。然而本文认为强行法本身处于国际法渊源中的最高位阶,应当优先于国家管辖豁免原则进行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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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主要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欧盟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组成。在欧盟内部,欧盟法可以直接适用,具有直接效力,并处于优先地位。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既不同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也不同于联邦法与成员邦法的关系。欧盟成员国各自适用欧盟法的实践,反映了欧盟法独特的适用方式,表明国际法日益得到普遍的尊重与遵守,主权国家自觉灵活适用国际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国内适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对现代国际法的丰富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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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际法院在德国诉意大利案的判决中认定,即使是德国违反了国际法,仍然不能剥夺其国家豁免权,国际强行法再一次让位于国家豁免。将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的行为作为国家管辖豁免权的一种例外是否可行?基于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双重考察,国际强行法和国家豁免权的博弈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国际习惯中尚未形成对违反强行法规范会导致国家豁免不得适用的普遍认可。不管是就相关国际立法的完善,还是在实践中面临冲突所采取的现实路径选择,审慎的态度和“明示放弃”的做法值得推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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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家平等原则"的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强行法规则是国际法的上位法规则,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即使诉讼中所涉及的国家行为违反了强行法规则,也应认为基于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是不受影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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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哲学之维:内涵、功能与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法哲学是国际法学和法哲学的新兴领域,在这一初级阶段,应当采取积极鼓励和多元发展、大胆尝试、积极讨论的态度。由于国际法本身不成体系,以及国际法历史发展的轨迹,国际法对于法哲学的需求更大。国际法哲学的探索有利于引领国际法的理论化进程,解决国际法实践中的困惑,促动国际法学与部门法学的沟通,推进法理学的全面均衡发展。国际法哲学所包含的内容可以从不同角度和广度进行分析,其研讨路径包括超越分析法学而拓展法哲学的各种方法在国际法上的适用;构建国际法哲学的基本体系;以跨学科的视角进行国际法具体问题的研讨;并由此建构一般法哲学(法理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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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冬梅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5,(1)
目次一、现代国际强行法理论产生的历史沿革二、国际强行法理论的发展在立法中的体现三、国际强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动态四、国际强行法理论的现行困境和发展生机 20世纪,国际法领域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国际强行法。从此以后, 这一国际法规则成为了备受关注的话题。一方面,人们期待着这个新兴的法律制度可以为国际法的发展带来里程碑式的契机和转折,并因此纷纷冠之以“国际宪法”、“国际至高法”的美誉。另一方面,它在理论上无法解决的矛盾和难以走出的灰色地带、在实践中体现出来的疲软和单薄也给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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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强行法(jus cogens)或称绝对法、强制规律,在国际法上,它是指一组不容违背的、具有强制性质的原则或规范,从而使任何与这类原则或规范相抵触的国际条约或协定归于无效。这一概念出现在国际法上,曾经引起了广泛而持久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实际上集中在两个问题之上,即(1)国际法中有没有所谓强行法规则?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2)它们是哪些具体的国际法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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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相同,国际法也面临着"为什么需要国际法"这一根本性问题。刑法与刑罚的最深层次的存在根据是人"对所有的欲求",由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本质区别在于适用对象的不同,因而这一理念可以同样适用于以"主权国家"为适用对象的国际法。亦即,国际法的存在根据是"各个主权国家对利益保护的欲求"。在即将到来的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可以以该理论为基础在东亚确立新的国际法秩序,并尝试以中国的思想为中心,创建能够替代"西洋近代"价值观的新的世界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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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国际法”是指国家间签署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确立了国家间行为规范,因而具有法律意义的国际文件。由于在非正式国际法项下作出的承诺不构成法律义务,签署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实施非正式国际法,这使得各国普遍没有规定此类文件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使得非正式国际法的国内实施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在多数情况下,非正式国际法由行政机关实施。非正式国际法对于崛起中的中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此类实践日益增加。从逻辑与实践角度看,中国行政机关实施非正式国际法采取的形式有三种。为了更好地推动与规范我国的非正式国际法实践,尤其是规范行政机关实施非正式国际法的行为,除了“适用”或“参照适用”现有法律外,我国可以考虑针对非正式国际法的谈判与实施,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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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诗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6):61-70
国际强行法规则的出现给平权式的国际法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由于国际强行法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因此其具体内容十分模糊。这样,研究和分析各类机构关于国际强行法的司法实践,对于进一步理解强行法的理念,把握强行法的发展趋势,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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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定位存在悖论。一般法律原则被《国际法院规约》规定为正式的判案依据(国际法渊源),但在实践中却仅被国际法院作为辅助渊源使用。一般法律原则面临困境的原因在于,它本属于自然法,却被《国际法院规约》实在主义化后纳入一个被构想为实在的法律适用法的体系中,使得它既发挥不了本身具有的自然法的作用,又不可能脱胎换骨变成《国际法院规约》起草者所期望的实在法,从而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一般法律原则是自然国际法第二层级的渊源,它不属于实在国际法的渊源体系。《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必须不再拘泥于实在法体系且不再被视为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表述,才能解决其内部结构混乱、一般法律原则成为鸡肋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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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在中国内地与港澳台适用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后享有部分缔约权。国际条约在香港特区不能直接适用 ,其地位低于制定法。澳门特区适用国际条约的方式是直接适用与转化适用相结合 ,条约地位优于澳门本地法。台湾法院将条约视为特别法 ,可以直接适用。中国缺少宪法性规范来调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条约在中国内地的法律地位具有不确定性 ,中国亟需确立有关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宪法性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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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正在国会推动一项新法案,新法案将要求保护日本最南端的冲之鸟礁和最东端的南鸟岛的海岸线,在国家的直接管辖下建设港湾和码头。其立法行动的目的是谋求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益,强行扩张其海洋权益。中国政府对此公开表明了反对立场。从国际法的角度可以看出日本政府这一行为的不法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