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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由于我国刑法和刑诉法在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导致了一方面刑事案件不断增长,一方面律师刑事辩护率逐年下降的尴尬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缺乏对辩护律师的人身权进行保障的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本文从在我国构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理论依据、价值所在和现实基础着手,探讨构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体系来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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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订后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职业豁免权①。笔者以新律师法的实施为契机,试图从内涵、权利的保护和规制、国内立法完善的建议等几个方面,对律师职业豁免权制度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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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的颁布施行,赋予了律师执业豁免权利,为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带来了契机。本文拟从我国新律师法颁布前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享有状况进行分析,对律师职业豁免权作一些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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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之后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对于我国人权状况提升和对法制健全的维护起到了关键作用,律师行业以其专业性和突出作用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评价。但是,我国对律师执业权利及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制约了律师在社会生活中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得较为明显,律师刑事豁免权立法上的欠缺,使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刑事追究。虽然2008年新修订的律师法的出台,填补了立法方面的空白,第37条的规定对于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建立和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加快了完善律师制度的步伐,保障律师更加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为我国法治建设打开了新的局面。但新法颁布之后得到了广泛认可,但与国际水平相比仍有不足之处,特别是近期出现的李庄案,更体现了我国辩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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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之后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对于我国人权状况提升和对法制健全的维护起到了关键作用,律师行业以其专业性和突出作用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评价。但是,我国对律师执业权利及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制约了律师在社会生活中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得较为明显,律师刑事豁免权立法上的欠缺,使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刑事追究。虽然2008年新修订的律师法的出台,填补了立法方面的空白,第37条的规定对于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建立和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加快了完善律师制度的步伐,保障律师更加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为我国法治建设打开了新的局面。但新法颁布之后得到了广泛认可,但与国际水平相比仍有不足之处,特别是近期出现的李庄案,更体现了我国辩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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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谈到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诉讼的有关规定时,更多的是对律师权利保障机制的现状不满,会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通信权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律师阅卷和调查取证障碍过多、律师辩护豁免权的缺失等方面进行批评,特别是对《刑法》第306条非议颇多。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有200多名律师遭到刑事追究(有人称之为职业报复和职业歧视)①而大为恐惑,并出现了“没有律师的权利何以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惊呼。而令人惊愕的另一个严酷的现实情况,也许是出于无奈和伤感,许多律师远离了刑事辩护,致使相当比例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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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进行简单阐述,并从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的法理依据,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是人权保障的需要,律师刑事豁免权有利于司法公正三个方面对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国际上有关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规定,找出我国在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保护上的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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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在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权维护中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我国法律对律师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制约了律师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用的发挥,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新修订的《律师法》填补了这一空白,其第37条的规定对于律师的刑事豁免权的建立和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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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香港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律师权利保障体系,主要体现在律师事务垄断权、律师职业豁免权、调查取证申请权、与被追诉人联络权、控方证据披露权、要求披露民事证据权等方面。本文就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做了简要的论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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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会见权的规定。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切实有效的落实新刑诉对律师会见权保障的规定成为重中之重。作为落实法律的主体,公检法机关应树立平等意识,律师自身要提高权利意识,另外对于新刑诉对律师权利保障规定的落实问题政府应于律师协会联合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进一步保障律师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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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以正当程序理念为先导,奠定了律师职业的独立法律地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律师权利保障体系,主要体现在执业行为豁免权、执业活动垄断权、通信交流特免权、控方证据披露权等权利保障方面;该理念已经成为当代法治国家和地区保障律师权利的重要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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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内涵(一)有关国家、地区、国际公约、文件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内涵的规定:对于律师执业豁免权,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考察有关国家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具体规定,从中找出其共同的带有规律性的内容,有助于对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科学规制。卢森堡刑法典第452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件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起任何刑事诉讼。①”但有关法律又规定:“任何人如果恶意地否定宪法或法律的强制效力,或者直接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均应受到处罚。”法国1881年《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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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增设的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填补了我国现代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空白,丰富了《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内容,显现出容隐制度呈现出回归的端倪,彰显了我国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相融合的趋势。相较于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和现代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只能被视为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无论是权利主体范围,还是权利内容,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都有进一步完善发展的空间;并且该规定在实施中可能遭遇被误读、阻碍案件证明、流于形式以及侵犯被告人对质权的风险。对这些风险和问题应当予以充分认识、合理应对,以使司法实践准确落实这一规定,并为确立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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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辩护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以国际司法准则为标准来完善我国的辩护制度势在必行。首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被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其次,要修改《刑事诉讼法》第38条,废止《刑法》第306条;同时,赋予律师执业司法豁免权和保守职业秘密的特权,落实阅卷权,重新设置律师纪律诉讼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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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律师的角色定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将律师角色定位于社会法律工作者,并不能满足社会对律师的角色需求,也没有全面反映律师的自身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这种角色定位越来越暴露出自身存在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需对我国律师角色重新定位。应将律师总体上定位于"为国家或社会服务的独立的法制工作者",为此,应建立和完善律师作证豁免权、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诉讼业务垄断制度和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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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及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等权利进行了强化和扩大,并已颁布和施行。同时,新《律师法》的规定也对现行公诉理念和制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面对新情况,我们应逐步实现由强势、封闭、静态、保守的公诉理念向平衡、透明、动态、积极的公诉理念的转变,并同时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完善和发展提前介入制度及建立司法礼仪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