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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律师惩戒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西律师惩戒制度比较研究章武生律师惩戒制度与律帅从业资格制度一样,在整个律师制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正如美国学者所说的那样,如果说从业资格制度是从进入律师队伍的入口处把关,以保证律师有能力、品行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的话,那么惩戒制度则是以惩罚的方式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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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律师惩戒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台湾地区的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但其执行职务过程中,并非享有完全的“自由”,而是要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尤其是一些非法行为,要受到严格的约束和惩治,台湾律师制度通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其中惩戒也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台湾的(律师法)、(律师法施行细则)、(律师惩戒规则)等法规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一、律师惩戒机构根据(律师法)规定,台湾地区的律师惩戒机构为律师惩戒委员会和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这两个机构并非常设专职机构,而是临时组成,并实行任期制。律师惩戎委员会的组成是这样的: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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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西方的法律"职业主义"理论,自治组织可以表征为形成了某种具有资格认定、纪律惩戒和身份保障等等整套规章制度的自治性团体。由此,纪律惩戒权是为自治权的应有之意。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对现代律师制度的进口国,由于在移植西方律师制度的过程中刻意忽视了对该制度幼苗所扎根土壤的特性考察,因而导致了植株的必然"变异":法律职业(律师职业)这一从西方襁褓之中便具有的独立性萌芽却迄今未能顺利在中国本土开花结果。这似乎已成为律师制度研究领域的诟病。本文试图对律师职业自治权理论加以浅述,并通过对各国律师违纪惩戒权归属情况加以归纳,提出在我国律师行业现状下建立律师惩戒权制度体系的粗略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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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08条规定了公民的作证义务,而现行《律师法》第38条又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两者在法律适用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如何在作证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求得平衡成为律师执业中的两难选择。律师作证义务与律师保密义务冲突的解决之道有赖于对律师制度的正确理解和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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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08条规定了公民的作证义务,而现行《律师法》第38条又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两者在法律适用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如何在作证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求得平衡成为律师执业中的两难选择。律师作证义务与律师保密义务冲突的解决之道有赖于对律师制度的正确理解和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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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惩戒制度对维持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和专业素质起着规范和监督作用.在本质上这一制度反映出律师行业的自治性和国家对这一行业监督、管理和控制的互动关系.民初北洋政府时期在律师惩戒领域实行的是两级两审制:由高等审判厅推事组成的律师惩戒会是初审机构,由大理院推事组成的复审查律师惩戒会是复审机构.这一时期的律师惩戒事宜几乎完全被司法机构所垄断,律师公会被排除在外.就制度渊源而论,北洋时期的律师惩戒制度是对大陆法系中日本制度的借鉴,而有别于德国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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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世界各国律师惩戒制度,可以得出一个基本印象:律师这一职业不论是在何种社会制度或经济发展状态,都是一个高度自律的行业,执业资格获得、执业行为、纪律惩戒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业法规、职业纪律进行.高度自律不仅仅是指律师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觉悟和行为规范约束,更重要的是律师行业存在一个严明的惩戒制度.通过对各国律师惩戒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一个共性的惩戒指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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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弱化及其表现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发展和进步,律师制度日臻完善,律师队伍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从绝对数量上看,仅次于美国的45万执业律师。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律师惩戒与其他配套制度,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始终是制约律师行业发展的瓶颈。目前,律师职业道德弱化的主要表现包括:(一)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不正当交易律师与法官同为法律工作者,肩负着实现法律正义的神圣职责,两者之间本应形成良性互动。然而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