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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适用涉及到刑法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学等不同学科,适用时较为复杂.本文认为精神病人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也包括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该根据精神病人的行为心理特征综合分析评定.  相似文献   

2.
沈幼伦  于帮清 《犯罪研究》2004,(4):60-64,69
民事责任方式无法对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实现有效的规制,应当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应重新界定上述行为之性质;着重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角度明确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3.
徐鹤鸣 《法制与社会》2010,(28):268-269
对刑事被告人的年龄认定是刑事检察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对此,立法应明确确定人出生日期的依据及其的证明力顺序,确认未成年人年龄证据采集的主体,认清骨龄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发挥其应有的证明作用。  相似文献   

4.
国家刑事责任的确立和认定问题,是惩治种族灭绝罪的前沿课题和当代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转折点之一。国际法院首次判决主权国家是否对种族灭绝罪有责的波黑诉塞尔维亚案,是实践《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的重要里程碑和解析国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国家刑事责任的本质属性以及国家刑事责任与一般责任间的密切关联,是确立和界定这一特殊集体责任的理论依据。国际司法机构依据国家责任归责原则的尼加拉瓜标准,可认定被告国的刑事责任。以该国被诉种族灭绝罪为样本,探讨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和司法认定,对于丰富和发展国家责任的理论和实践,以及有力打击包括种族灭绝罪在内的国际犯罪,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5.
论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生理性醉酒人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为是其刑事责任根据的前提,以此为基点,其刑事责任的具体负担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认定和处理。完善我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路途在于在保留刑法总则规定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基础上,在分则中将从事特定职业者在其职务活动中的醉酒增加为过失危险犯。  相似文献   

6.
案情回放:三名少年利用“木马”病毒程序盗取他人财物  相似文献   

7.
陈志军 《法商研究》2005,22(6):103-111
许多国家(地区)的刑法都规定了相对刑事责任。关于相对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通常可以分为立法规定模式和司法认定模式两种,其中立法规定模式又分为“列举式”、“概括式”、“列举+概括”式三种不同的规定方式。我国刑法在相对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上采取的是立法规定模式,但在具体规定方式上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演进过程。1997年《刑法》第17条第2款采取“列举式”的规定方式曾被誉为我国刑法立法的重大进步之一,但晚近的一些刑法解释性文件又使我国关于相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变得非常混乱。检讨有关立法和刑法解释,对完善我国相对刑事责任立法颇具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8.
朱兆银 《证据科学》2001,8(2):102-106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中,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是需要经常面对的问题,目前对此问题尚缺乏统一的认识,认定标准尚不十分明确,而且有的人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也不够。本文试对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加以阐述并进行比较,分析它们的异同之处,以期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乃至整个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斡旋受贿是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的一种犯罪行为,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和补充。斡旋受贿在认定以及诸多方面的边缘都有不清晰之处,只有与其他犯罪行为较为明确地区分,才更有利于使同类案件得到公平的处理。因此,斡旋受贿行为需要予以全面认定。  相似文献   

10.
[基本案情] 申诉人刘某,男,52岁,汉族,高中。 申诉人王甲,男,36岁,汉族,小学。 申诉人王乙(系王甲之弟),男,32岁,汉族,初中。 被申诉人郭某,男,28岁,汉族,高中。 被申诉人郭某于2000年6月私自从绿园区小汽车修理厂,以一万余元的价格购进捷达桥车车  相似文献   

11.
During the last decade, a great number of German businesses formed private limited companies by shares in England and transferred the company’s real seat to Germany in order to avoid the minimum capital rules for the Germa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The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place of registration and the real seat leads to questions about the criminal liability of company directors under English and German law. This article shows that English courts have jurisdiction over certain offences regardless of the place the director acted. In particular, he may be convicted for failing to comply with statutory duties under the Companies Act 2006 as well as false accounting or false statements under Theft Act 1968 ss. 17, 19. With respect to German law, the company law reform of 2008 explicitly imposed the duty to file for insolvency on directors of foreign corporations. Also, the criminal offence for failing to file for insolvency in § 15a (4) of the Insolvency Code is compatible with the freedom of establishment under European law. If the director causes a financial loss to the company by breaching his director’s duties, he may be convicted for breach of trust under § 266 of the Criminal Code regardless of the fact that the relevant duties are regulated by English law. The German Federal Supreme Court recently held that recourse to English company law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criminal breach of trust does not violate the principle of legal certainty in Article 103 (2) of the Basic Law. Furthermore, German bankruptcy offences may apply if the director violates the authoritative English accounting standards.  相似文献   

12.
当某人得知他/她携带爱滋病病毒(阳性)并与他人/她人进行亲密性行为,他/她是否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争论的焦点是对该行为能否犯罪化?由于我国并没有针对该行为进行专门立法,引用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该行为进行处理可能会带来一些认定上的分歧,特别是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形下,能否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仍然可以对该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并处以刑罚,该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13.
就法律层面分析,法律对"律师伪证罪"客观方面描述不清是辩护律师被滥诉的重要原因。但更为关键的是,现行法律体系没有设置合理的程序防止此罪名被曲解、滥用。因此,法律除了要对罪状做精准描述之外,还要构建一个公正的程序防止相关罪名成为职业报复的工具。就此而言,《刑法》不应单列"律师伪证罪",《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必要单列条文强调辩护人不得伪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虽然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但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14.
论刑事责任的根据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梅传强 《政法学刊》2004,21(2):16-20
主观恶性是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人格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其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能够说明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内 在联系,还体现了主观与客观,行为与行为人的统一,能说明刑事责任的质与量,比人身危险性根据论更科学和实证。  相似文献   

15.
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认定及归责根据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张任行、张国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两名首要分子行为表现方式多样,归责情况复杂,该案是研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典型判例。其中,对犯罪集团中"知而不为"型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可以基于首要分子"概括的犯意"进行认定;对"不知不为"型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可以借鉴国际刑法中的"归咎责任"进行认定;根据罪责自负原则,首要分子对超过其控制力或支配力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确区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目的是构建开放型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归责体系。  相似文献   

16.
刑事责任的定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化祥 《政法学刊》2005,22(3):59-61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事责任定义上,基本上是比较的含混的观点,这此观点不能揭示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又不能解释刑事责任和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密切关系。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人用生命、肉体或人身自由等其他资格为消除犯罪恶害,恢复社会宁静,应付出代价的份额。犯罪是一种法定条件的满足,刑事责任是一种评价过程、裁量过程,直接决定了刑罚的种类和轻重。  相似文献   

17.
中外合营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清楚地分为两派 :中方和外方 ,这和一般的公司股东各自代表自己的利益而有所不同 ,在中方和外方两派股东的权利冲突中 ,控制股东就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来获取特别的利益 ,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和公司自治来保障非控制股东之权利应属必要。  相似文献   

18.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黎宏 《法律科学》2001,(4):65-72
我国刑法的通说将“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但是 ,这种理解具有难以划清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犯罪和单位自身犯罪之间的界限、扩大或缩小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符合现实社会中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无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的现代企业等弊端。在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时 ,应从追究单位自身固有的责任角度出发 ,除关注单位集体决定和单位负责人的决定之外 ,还应考虑单位的目标、业务范围、规章制度、防范措施等单位自身制度方面的情况。这样 ,才能准确地把握单位的真实意志 ,正确地认定和处理现实中所发生的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19.
浅议上市公司的股东分类表决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在股东大会的表决中一般适用一股一表决权制度,由此形成的资本多数决也被认为是风险与收益相适应的结果。但在股份之间明显出现差异时,容易引起占多数股份的股东对占少数股份股东的侵害,出现实质上的不平等。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流通股股东就面临如此情况。因此,在存在不同种类的股份或互相之间利益有明显差异的股份时,应引入股东分类表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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