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大股东的股权滥用现象是公司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在控股股东模式和非控股的控制性股东模式的企业里 ,由于其他股东对控服股东或控制性股东的监督制约较少 ,大股东便有了滥用股权的可能。股权滥用主要表现为股票发行中的欺诈行为、关联交易下的利益转移、配股中的股权滥用、利润分配中的股权滥用、大股东操纵公司业绩和在收购和反收购中的股权滥用等。要从公司的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两个方面对股权滥用现象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2.
科技型企业股权并购中被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常常侵蚀新股东的经济利益,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在规制股权融资中隐形债务施虐问题上处于失范的状态。由于股权并购人无法利用制度工具保护自己权益,导致很多从经济上本该完成的股权收购事项没有完成。因此,建构公司隐形债务规制制度对于促进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完善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和维护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科技型企业股权并购中被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常常侵蚀新股东的经济利益,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在规制股权融资中隐形债务施虐问题上处于失范的状态。由于股权并购人无法利用制度工具保护自己权益,导致很多从经济上本该完成的股权收购事项没有完成。因此,建构公司隐形债务规制制度对于促进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完善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和维护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科技型企业股权并购中被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常常侵蚀新股东的经济利益,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在规制股权融资中隐形债务施虐问题上处于失范的状态.由于股权并购人无法利用制度工具保护自己权益,导致很多从经济上本该完成的股权收购事项没有完成.因此,建构公司隐形债务规制制度对于促进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完善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和维护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股东可以出质股权。我国大陆《担保法》及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股权质押适用股权转让的规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公司内部受到限制。日本公司法则规定股权质押设立时,不适用转让限制的规定,质权实行则需要公司同意。由于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的差异,使得内部限制的立法产生了诸多适用上的难点,而日本的区别质权设定和质权实现的立法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6.
股权融资是与债权融资相对的企业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债权融资是企业发行债券,向银行借贷等行为,而股权融资是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交易股票进行的。与债权融资相比,股权融资具有融资面广、融资数量大、无需支付利息等优点,因而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融资渠道的首选。据统计,至2002年9月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有1203家,股票总市值4.4万亿元,投资者帐户超过6800万个。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首要功能为筹集资金,但它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功能———制度创新功能,即通过股权融资促使企业改善治理结构,提高经济效益。诚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  相似文献   

7.
我国上市公司偏好于股权融资,这会对公司经营业绩、治理机制以及社会经济事业产生负面影响。非流通股股东、上市公司、政府相关部门义利观的扭曲从内外两方面造成了危害,原因就在于股权分置。而上市公司不同类型股东及政府管理部门经济伦理的模糊是股权分置形成的重要原因。只有切实提高资本市场内外部经济伦理意识并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才能改变股权融资偏好状况。  相似文献   

8.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规定了公司章程,从而排除公司法适用的条款,充分体现了章程自治原则。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司章程意思自治有限原则、股东意思自治补充原则和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权益保护原则。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对象条款、对于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行使条款,对于股权转让价格规定。对于强制股权转让规定的效力应进行适当认定,对于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自行办理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从严认定,公司章程限制转让条款的制定方式对其效力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激励股东在公司内部通过协商解决,尊重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方面的意思自治,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控制地位,以及促进公司僵局合理解决等方面进行法律适用,促进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9.
与已有的债务期限结构的研究潜在的假设企业管理者和股东利益完全一致不同,本文基于股权集中和股权制衡对二者利益一致性的影响,在杠杆率和债务期限内生的假定条件下,通过对分别以"债务期限"和"债务杠杆"为因变量的联立方程模型进行2SLS检验,运用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样本来研究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对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本文的研究不仅是对债务期限结构研究的有利补充,也为我们从公司治理角度思考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选择提供了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10.
股权质押的设立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股权质押的设立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关键内容 ,《担保法》对股权质押的设立未专门作出规定。由于股权质押的特殊性 ,在参照《公司法》等法律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时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法律规定适用的冲突。在我国设立股权质押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 ,对于股权质押的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1.
民营经济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民营科技型企业最具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是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力军,促进其高质量发展对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访谈和问卷调查等形式,以长三角地区中心城市南京为样本,同时研究剖析了深圳、广州、杭州等城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现况,梳理解...  相似文献   

12.
科技型民营中小企业是我国中小企业的主体。科技型民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低下,其原因主要在于国家的创新体制不完善、研发投入不足、企业内部创新机制不完善。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技术创新模式,制定技术创新战略是当前科技型民营中小企业谋求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企业面临的主要任务。  相似文献   

13.
安全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股权质押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的安全。为了规制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现行法构建了基本的风险防范机制,但还不完善,仍存在风险分配不合理、风险防范机制缺乏周延性等弊端,亟待改进。建议按照安全优先,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完善我国股权质押的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14.
安全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股权质押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的安全。为了规制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现行法构建了基本的风险防范机制,但还不完善,仍存在风险分配不合理、风险防范机制缺乏周延性等弊端,亟待改进。建议按照安全优先,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完善我国股权质押的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15.
股权质押设立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权质押的设立是股权质押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担保法》未作专门规定,其法律适用只能参照《公司法》等法律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因此,股权质押的设立在法律适用上可能产生冲突,不能有效规制风险,制度效率不高。鉴于此,对于股权设质的对象、质押股权的适格性、股权质押的成立与生效等问题,应当在厘清理论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抽逃出资属于瑕疵出资,包括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的抽逃出资。抽选出资瑕疵股权转让行为有效。但应由谁承担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或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区分情况,瑕疵股权受让人善意时,受让瑕疵股权的新股东不承担清偿责任,转让瑕疵股权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瑕疵股权受让人非善意时由两者承担连带补足出资责任,转让人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者,公司、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以抽逃出资股东为被告;后者,可以抽速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问题的重要途径,存在诸多风险。现有的风险补偿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融资风险问题,但该机制处于初步探索时期,尚有诸多不足之处。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促进知识产权在经济领域的高效运用,有效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迫切需要系统、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应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改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运作,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政府配套服务体系。  相似文献   

18.
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合同法》与《公司法》相结合的二元思维考虑,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有限。《合同法》应当关注相关规范的性质与立法目的、受让人的主观善意等要素,《公司法》应关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发展规律与非法定权本性、股权变动模式对合同效力判断的影响等要素。认定未满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并辅之考察受让人善意与否的效力判断模式,能够同时实现满足理论自足、遵循公司规律以及符合社会实际的多重目标。  相似文献   

19.
股权转让合同受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双重规制,其既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又具有自己的特性。股权转让合同以自成立时生效为原则,以批准或登记生效为例外。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只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不会当然引起股权的变动。股权变动须经过法定的公示方式,股权变动的不同公示方式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法律意义。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状况以及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影响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分不同情形做出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20.
对《公司法》第72条股权转让的解读和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改后的《公司法》对转让股权的股东身份未作区别,是一个缺陷。对自兼董事、监事的股东的控股股东,其股权的对外转让不应使用“过半数”,而应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甚至全体股东的同意;股权转让中“同等条件”的转让价格,一方面采用单一的股权转让价格,即采用综合评估与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另一方面赋予其他的股东异议权,认为价格不合理,可申请鉴定或者直接诉诸法院。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