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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也谈民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兼与叶彬琪同志商榷王小红,钟海华去年《人民司法》第10期发表的叶彬琪同志《民法通则应增设惩罚性赔偿条款》一文(以下简称叶文)提出的在民法中增设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意见很有价值,笔者非常赞同。但同时认为,有一些基本问题还需进一步...  相似文献   

2.
民法通则应增设惩罚性赔偿条款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法通则应增设惩罚性赔偿条款叶彬琪当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时,如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原则,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强调以补偿财产损失为原则,。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都能得到赔偿,以恢复到未受损害之前的状况。...  相似文献   

3.
惩罚性赔偿条款引入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呼声颇高,《商标法》的修正案首先得以确立,《专利法》的修改草案中亦有体现.但二者在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上存在着分歧,前者采用单一性模式,后者采用兼容性模式.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适用条件以及法定赔偿替代惩罚功能的角度考虑,单一性模式更符合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设立本意,更契合惩罚性赔偿基本理论.因此,《专利法》乃至《著作权法》的修改应当参考新《商标法》的规定采取单一性模式并提高法定赔偿数额之上限.  相似文献   

4.
现在,我国正在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三部支柱性法律《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进行修订.三部法律的修改建议方案中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文,但是,三个建议方案所设计的条文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异.因此,围绕惩罚性赔偿条文的设计作四个方面的研究:我国实际介绍增加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现实背景;采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依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条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款设计.  相似文献   

5.
建立产品质量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项法律突破了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有关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已得到我国法律的初步肯定。但是这种惩罚性赔偿只限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金额也受到极大限制,尚未形成完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据此,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上确立完整的产品质量侵权惩罚…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在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具有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激励消费者维权的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围绕该制度的适用却出现了问题,主要表现为知假买假者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欺诈”应如何理解以及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等问题。认可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对“欺诈”作有别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的解释以及重新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将有助于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7.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侵权法草案》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是立法适应社会发展客观现实的必然结果,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草案将惩罚性赔偿范围限于产品导致的生命、健康损害,是一种稳妥的选择。但是,草案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过于原则,总则性条款缺失,道德风险防范、赔偿金数额确定方面的规则处于空白状态,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8.
我国已建立以《民法典》为基本条款指引、《惩罚性赔偿解释》为具体操作规则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是确保该制度惩罚、威慑功能发挥的极具技术性的基础问题。在赔偿基数的确定上,应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为主,但在侵权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利益高于前者时,可以以侵权人所获利益为赔偿基数。在赔偿倍数的认定上,应当运用动态系统论,依据惩罚性要素和限制性要素构建动态体系化的评价框架,以减少惩罚性赔偿数额量定的随意性。  相似文献   

9.
一、问题的提出   惩罚性赔偿,英文是 punitive damages,其含义是指在民事损害赔偿中,恶意加害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法律还强制恶意加害人增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应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设立及其广泛适用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起了很大的积极…  相似文献   

10.
《政府法制》2013,(20):11-11
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这样一条“睡在那儿的条款”。该制度的设置初衷,是帮消费者弥补损失,鼓励消费者运用诉讼的手段保护自己.同时也能威慑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莫要制假售假。然而,《食品安全法》实施整四年,很少有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此外“有奖举报制度”实施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相似文献   

11.
RIGHTAPPLICATIONOFTHERELEVANTLEGALPROVISIONSINCIVILJUDGEMENTANNEXEDTOACRIMINALCASE目前,各地在审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对判决结果如何引用有关法律条款,做法不一。有的规定只能引用刑法和刑诉法有关条款,不得引用民法通则和民诉法的有关条款。否则,即视为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有的在引用刑法和刑诉法有关条款的同时,引用了民法通则或民诉法的有关条款(最高法院1994年初编印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应用实例选编》中已予认可)。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民事赔偿范围的混乱,使…  相似文献   

12.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法律一直追随大陆法系的立法原则,尤其是在民事责任方面,主张“恢复原状”或“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往往是以补偿为主,故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中没有惩罚性条款方面的规定。1993年10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13.
《法学》2000年第3期刊载《民法同质补偿原则新思考》(以下简称《新思考》)一文 ,其中对惩罚性赔偿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本文愿就此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关于英美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含义《新思考》一文未对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作出界定。国内多数学者也在很宽泛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并将惩罚性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和双倍损害赔偿视为惩罚性赔偿的当然表现。我认为这不仅有失严谨 ,且有违英美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应该说 ,英美法对惩罚性赔偿这一术语的使用是非常混乱的 ,因为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偏好 ,对这一术语的表达方式也就五花八…  相似文献   

14.
惩罚性赔偿制度历史久远,真正形成并完善于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分为侵权惩罚性赔偿和违约惩罚性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罚款、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实务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参考一系列相关法规,同时法官也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5.
黄白 《法制与社会》2011,(24):50-51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这部《侵权责任法》,首次将“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写入我国法律制度中,标志着这一英美法系的制度在我国的引入更进一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一般补偿性赔偿所不具备的功能,各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民法对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也由绝对排斥向有限接纳转交。在当前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我国有必要性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故意伤害行为的受害者只能请求有限的损害赔偿,不利于弥补受害人的真正损失。本文介绍故意伤害行为的概念及其处理方式、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及其在国内外的立法状况,从维护受害人利益、惩罚致害人等方面分析故意伤害赔偿导入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提出可以在故意伤害行为的民事责任中增设有限度的惩罚性赔偿建议。  相似文献   

17.
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不再具有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试图通过论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提供正当化基础和通过发掘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以培育“本土威慑”的观点都不值赞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两者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适用。侵权与违约竞合案件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可通过违约之诉进行救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应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救济。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超出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领域并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建议未来民法典应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将其置于债的总则性部分。  相似文献   

18.
杨丽萍 《法制与社会》2010,(33):269-270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了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做出限制性规定。本文在具体介绍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分析了《侵权责任法》第47条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19.
正我国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中,值得重视的是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第55条。这一规定与《消保法》原第49条相比较,发生了重大变化,也标志着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有了新发展。20年来,《消保法》原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以下意义:第一,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惩戒,制裁违法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第二,通过惩罚性赔偿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第三,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和警示作用,预防违法经营行为。第四,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但是,《消保法》修订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不一,计算方法不明确,法律适用尺度不一,消费者反应不一等方面。  相似文献   

20.
侵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严格限定在产品责任情形,存在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根据威慑理论、故意侵权、民刑互动理论以及社会良性发展的现实需求,惩罚性赔偿在侵权法中应当扩张为一般适用。在符合传统补偿性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前提下,惩罚性赔偿还有另外两项特殊要件,即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加重要件以及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上的减轻要件。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功效,侵权法中应当建立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明确其构成要件,以增强该制度的实践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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