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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时未成年而审判时已成年的被告人,由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还是由其原法定监护人承担的问题,目前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做法和争议,从而造成执法上的不统一。对这一问题,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被告人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其本人和原法定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妥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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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同事至某市出差期间,入住该市某宾馆407房间;缴纳了120元标准间费用,当天夜里407房间被盗,致使何某携带的一台IBM笔记本电脑(去年5月购买,原价值13000元)失窃。27日晨,何某发现房间被盗,立即通知宾馆服务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局出警处理,并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认定为盗窃案件,但未确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找到宾馆经理,宾馆经理则称大厅里有明确的告示,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台保管,何某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不予赔偿,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宾馆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13000元。请问:宾馆应不应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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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的一天下午,我在放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撞成轻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驾驶员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我父母与袁某就赔偿事宜申请交警部门调解,经交警部门调解。袁某同意赔偿我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双方都在调解书上签了字。调解书生效后不久,袁某又反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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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质量信用体系步伐,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恶意逃避处罚的不法行为,才能有效维护法制权威,牢固树立质量技监系统执法威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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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到某洗浴中心洗浴;将一装有4000元现金的皮包存干洗浴中心的寄存处。当我洗浴出来取包时,发现包内的钱款不见了。我当即要求洗浴中心赔偿,而洗浴中心却以寄存处明示现金及贵重物潞不得放入包内保管,且无人证明我的包内有现金,寄存物本身没有损坏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我要向法院起诉,能否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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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赔偿制度作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表现形式,在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部分法官在面对十倍赔偿的适用条件、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是否以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实际损失和十倍赔偿能否并用等问题上存在偏差,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基于解释学原理,本文认为,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不以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同时可一并主张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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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这种思想观念是一种具有世界性意义的赔偿规则(罚则),其不仅仅局限于普通法律体系之中。将人们所熟知的一般民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行比较,可以得知二者在社会功能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并且适用范围也各不相同。我国民事立法中,一直都存在着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文。然而,目前我国民事立法中存在的惩罚性赔偿条文不仅在设计上缺乏合理性,还无法在提升市场诚信度中发挥出巨大作用。因此,应积极重构惩罚性赔偿制度。基于此,本文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含义与特点,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民商法内部应用情况,并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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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社会化进程,侵权人以全面赔偿原则为基础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挑战。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为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和法律正义,对全面赔偿原则进行适度限制是大势所趋。本文提出第三方救济和生计酌减作为有效限制侵权人承担全面赔偿责任的方式,希望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真正解决全面赔偿原责任限制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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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柳河县一家农资商店因出售假种子而受到致命打击,商店的信誉一落千丈,被迫关门停业整顿。店主程志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开始为赔偿农民的损失而奔波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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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赔偿中,最难处理的是由第三方民事侵权导致的工伤赔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从自身利益出发,都想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现行法律在处理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没有明确规定处理模式。采取补充模式解决两者的竞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既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又降低了用工单位的风险,保护其用工积极性,为社会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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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不宜作为国家赔偿,应当划入民事侵权赔偿。在承担责任时,应当以过错推定为原则,基于损害产生的原因,对单独过错和共同过错进行具体分析。对于赔偿范围,应当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需要加以一定限制,并通过保险和专项基金制度的引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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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9日早上,赵甲之子(12岁)、赵乙之子(12岁)、郭某之子(11岁)一起放鞭炮,在放鞭炮过程中,赵甲、赵乙之子为了取乐,点燃鞭炮后同时往郭某之子身上扔.恰巧有一个鞭炮在郭某之子左眼爆炸,致使郭某之子左眼睛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600多元,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郭某之子出院后,郭某找赵甲、赵乙协商赔偿事宜,赵甲与赵乙都互相推诿责任,赵甲称是赵乙的儿子致伤郭某之子,赵乙则称是赵甲的儿子致伤郭某儿子,并声称自己已经离婚,无生活来源,没有工作,也无力赔偿郭某儿子受伤的损失。2005年6月,郭某代理其子,将赵甲、赵乙之子诉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赵甲、赵乙以及赵乙的前夫张某均无法就其子的行为与郭某之子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法院审理后判决赵甲、赵乙以及张某共同赔偿郭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5784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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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对此应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往往众说纷纭.难以确定。本文拟就一起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