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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是我国民诉法确立的两项基本原则 ,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辩论权和处分权 ,以防御法官的审判权 ,保障程序的正当性。本文分析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和相互关系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加以改造 ,从而实现与相关程序制度的整合  相似文献   

2.
法官的诉讼管理权是与当事人的辩论权、处分权相对应的一种职权,是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它是平衡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的重要手段,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维护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但是如今我国相关法律对法官的诉讼管理权的构建相对还是个空白。本文对诉讼管理权的概念入手,在考察了域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诉讼实际提出了我国的法官诉讼管理权的构建与完善。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程序对于大陆法系以及美国这一英美法系的重要代表而言,都是以辩论原则为基础的,因而也均须借助证据收集制度矫正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由于辩论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审理程序或集中或分割以及二者相左的程序正义观,大陆法系奉行职权进行主义,美国则建立了证据开示制度。完善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是我国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不应回避的着力点,可建立以当事人为主导、当事人与法官共同配合的取证模式。  相似文献   

4.
辩论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缺乏大陆法系辩论主义中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对裁判的制约这一合理内核,因而呈现出一定的缺陷。辩证地吸收辩论主义的合理内核,以完善我国的辩论原则。  相似文献   

5.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的阐明制度不仅能修正辩论主义所带来的弊端,也有助于防止突袭裁判,探寻事实真相,追求双方当事人的实质平等。在社会诉讼观的倡导下,法官的阐明制度成为法官与当事人对话的一种纽带。法官阐明权范围的扩大成为当今民事诉讼发展的普遍趋势。借鉴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关于法官阐明权范围的规定,我国可以效仿德国的法官实质指挥诉讼义务体系,从两个方面来界定阐明权的范围:一是建立阐明权范围的一般标准;二是明确阐明权的具体范围。  相似文献   

6.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中,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积极作用,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协同推进诉讼。我国应当选择一种新的诉讼模式以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符合这一要求,是各国民事诉讼的共同发展趋势并且与我国国情相适应而应当成为我国的新选择。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民事诉讼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但仍需对当事人与法院的角色分配作出调整以构建该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7.
在民事诉讼两造平等对立的基本构造下,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均以辩论原则为基础,采取"当事人对立地提出事证、进行攻击防御"为主的证据收集制度。但是,在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时,为了避免对当事人的对等地位造成冲击,确保诉讼辩论原则的进行,有必要以民事检察的性质为基础,根据调查目的和案件性质的差异,对检察机关所拥有的调查核实权进行规制,在有限调查的原则下构筑民事检察中当事人和检察机关和谐的证据收集制度。  相似文献   

8.
诉讼调解复兴是和谐社会政治语境下司法政策的相应调整和过度反应,同时存在具体制度方面的趋动力。诉讼调解异化为一种方便审判权行使的手段,成为法官追求办案结果或效果的工具,因而导致当事人处分权的虚化。产生这种异化的根本原因是民事诉讼职权主义模式下的审判权本位。当事人处分权虚化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破坏了诉讼调解的公正。强化当事人处分权,弱化法官的调解职权,使审判权为处分权提供保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才能回归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恢复诉讼调解的灵魂。  相似文献   

9.
论人事诉讼中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的协同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事诉讼对象的非处分性造就了人事诉讼中应对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适用加以限制,广泛适用职权探知制度。实行职权探知主义的根据在于人事诉讼判决具有对世效力,以维系身份法秩序的稳定,保护未行使审问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伴随传统的职权主义被当事人主义所取代,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模式在我国逐步确立,普通诉讼程序法理不仅难以满足人事诉讼案件审判实践的需要,同时无法实现二者的调和。文章认为设立专门人事诉讼程序,构建一种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兼容的协同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主义对人事诉讼裁判带来的冲击。人事诉讼中诉讼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普通诉讼程序法理难以满足这一要求,构建既有别于普通诉讼程序,又不同于非讼程序的独立人事诉讼程序乃是客观之必然。  相似文献   

10.
一、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 建国以来,传统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法官大包大揽。开庭审理前由法官调查收集并核实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法庭调查中由“法官举证”、“法官质证”,即由法官询问当事人、证人,法官出示证据并向当事人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则存在着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论的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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