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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闰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基本制度。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加强职业卫生立法、控制职业危害,越来越被更多的人所重视。1994年10月WHO通过了"人人享有职业卫生宣言"确定了以立法等手段预防工作中卫生与安全问题的全球策略。1966年1月10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率先通过了职业病防治专项地力性法规,之后又有上海等省市先后颁布职业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我国的职业卫生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笔者拟就职业卫生立法的基本特点略述拙见,作些探讨。所谓职业卫生法,系指由国家制定或任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改善劳动条件、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通过对社会、企业和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调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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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杂志93年第5期发表了卫生部《职业病防治法》起草小组"职业病防治立法若干问题的讨论"(以下简称《讨论》),文中论述了立法的必要性、立法所具备的条件、立法构思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从而对《职业病防治法》(草稿)轮廓有了大致了解。在此基础上谈几点个人看法,希望能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立法有所裨益。1.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的名称问题1.1 医学的存在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立法的相当部分内容是依据医学科学、卫生学和生物科学的基本原理制定的,是卫生立法的一大特点,职业卫生立法同样不能例外,职业病防治工作是预防保健工作的组成部分,遵循预防医学"三级预防"的原则,其中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是"三级预防"中的第一级预防,是预防职业病的主要环节,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应加以充分体现,否则,职业病的预防就是一句空话。但是,无论从《职业病防治法》关于企事业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还是从《职业病防治法》建立的十个方面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都未有这方面规定。缺少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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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职业卫生的行为,是指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等国家关于职业卫生防治方面的法律规定,因而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或慢性职业病危害的行为;现行刑法对危害职业卫生行为的规制存在立法目的的双重化、立法罪名的隐名化和犯罪构成结果的事故化等缺陷;为强化刑法对危害职业卫生行为的规制,除更新立法理念,更加注重刑法的人性关怀外,还需要完善已有的刑法相关条款的罪名和罪状,并创设新的罪名,最终形成刑法对职业卫生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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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职业病防治的目标和任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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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新型的劳动大军。由于职业角色的转换,农民工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农民工职业安全状况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农民工已成为职业病容易侵害的目标群体。目前农民工职业病危害严重,维权艰难。要解决农民工职业病防护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给予更大的关注;企业应承担起主体责任,改善劳动条件,改进工艺技术;完善相关法律,逐步建立起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还需要农民工自身努力提高职业安全防护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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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制是近些年来新兴起的劳动制度之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是对全日制用工的补充,满足了劳动市场对短期劳动力的需求。但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并不全面。劳动合同内容不明确,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非全日用工制度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完善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研究,分析了非全日制用工存在法律规定的缺陷及其原因,对完善非全日用功的立法提出几点看法,以期能够为促进我国非全日用工的立法进步提出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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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深化,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涌入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但由于我国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立法滞后,特别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法律的严重缺失,劳动争议只能划归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导致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着大量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随后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又于2006年8月14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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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6):30-38
立足数字时代和我国用工领域立法的现实,我国将制定的《劳动法典》应是一部调整涵盖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等用工关系的统一的“劳动的法典”。雇佣合同进入《劳动法典》是因为在立法史上,我国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力市场化改革,发生了劳动合同制度对雇佣合同制度的制度替代,导致雇佣合同无法系统立法并进入《民法典》中。而从法律渊源角度看,劳动法和民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并不影响二者发生法律渊源交叉,法典化完备性和体系性的技术要求,反而支持在一部法典中系统调整不同类型用工关系。从功能的角度看,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置于一部法典中,有助于按照类型和谱系的方法对各类用工关系进行符合实际的法律组合调整,有利于完成数字时代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用工的规范。《劳动法典》总则应规定用工关系调整的对象、原则和一般规则,分则应按照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为主干,调整雇佣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况之用工的规范为特别规定的布局进行体系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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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开篇明确了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关联企业及关联企业交替变换用工单位的含义,指出关联企业交替变换用工单位对劳动法立法宗旨及劳动者权益的重大危害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法律上可能的对关联企业通过交替变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措施,以期为立法者完善劳动合同法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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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杂志93年第5期发表了卫生部《职业病防治法》起草小组“职业病防治立法若干问题的讨论”(以下简称《讨论》),文中论述了立法的必要性、立法所具备的条件、立法构思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从而对《职业病防治浩》(草稿)轮廓有了大致了解。在此基础上谈几点个人看法,希望能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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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弊端与矫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主要弊端是将国内劳动法类推适用于涉外劳动法,导致彼此间在价值取向、调整范围、调控方法等方面产生冲突与碰撞,且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缺乏国内劳动法与涉外劳动法有机衔接的效用机制。此外,现行涉外劳动制度无法满足涉外劳动中出现的由传统用工形式向灵活用工形式的发展趋向。我国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优化与创新路径应由国内劳动关系与涉外劳动关系分别立法与调整的双轨制,向构建以国民待遇为基准的劳动法一体化规范的单轨制过渡。强化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国际公约三个层面上的融合度与适用性,藉此提升对涉外劳动这一特殊劳动关系类型的法律调整效用。构建基于劳动法框架下多元化灵活用工的管理模式及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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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现代劳动力市场中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从世界范围来看,劳务派遣制度在西方一些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正经历着从最初限制到逐步放松管制的转型。我国劳务派遣通过《劳动合同法》首次入法并正式制度化的同时,却面临劳动法理论滞后与法律规制缺位的双重困境,以及如何依法治理的纠结。在对劳务派遣认识不足的情形下,该制度改革的主要误区有:在价值理念上以计划经济背景下形成的标准劳动用工来评价劳务派遣这种非标准劳动用工,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立法价值取向矛盾、立法规制重点本末倒置、立法技术粗糙失范与立法效果自相矛盾等。劳务派遣的"逆改革"不仅将现有制度带入"深水区",并将导致诸多问题。改革之道首先在于正本清源,回归劳务派遣制度应有的价值功能,统领改革方向与思路;其次在于重塑劳务派遣制度改革的价值理念,核心是以非标准劳动关系及其法律治理来认识劳务派遣,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改革提供正确的"意思场域";最后是再造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在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优化行业准入与过程管制、理顺法律关系与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强化违法成本与责任等方面,实施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改革的"一揽子"配套方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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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非全日制劳动者与日俱增,国家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有却尚不完善。为了更好的保护非全日制用工者的合法权益,在分析《劳动合同法》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发现法律漏洞;在研究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国内地方规章以及国外立法后,借鉴其优势理念,结合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现状为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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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三十年的社会变革历程中,劳动合同立法与之同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关键,劳动合同立法也是劳动立法的核心内容。劳动用工制度从固定工转化为劳动合同,经历了破冰、攻坚到立法的过程,在法制建设中表现为政策、规章、法规、专章立法到专项立法的行程。围绕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和处理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中国在劳动合同法制建设中取得了成就,也存在进一步健全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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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将近两年时间,其确立了人力(劳务)派遣这种新用工形式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我国发展中的某些原因导致西部民族地区经济较为落后,其人力资源开发相对不够发达,人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下在这些地区发展运用中遇到不少问题,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同时又保护人力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权益,成为保障人力派遣用工制度在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