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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刑法类推制度为时尚早骆锦勇编者按:我国刑法中关于类推制度的规定,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进行理论研究的重大学术课题。近一两年来,鉴于刑法、刑诉法有重新修订的趋势,这个问题的讨论又成为热点。本刊为加深有关类推方面的研究,于今年第一期发表了张晓东的“建议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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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类推制度可行性探讨包志荣,何鸣目前,随着我国各种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类推制度与现行法律制度不相适应的弊端在审判实践中越来越明显。笔者认为应从我国的法制建设角度考虑,通过立法程序将这一陈旧的制度予以废止,用科学、有效、合法的办法予以替代。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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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刑法取消类推制度张晓东笔者认为,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不仅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在实践中弊大于利,应予取消。理由如下:一、类推制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我国类推制度的存在,使行为人在法无明文规定禁止性规范的情况下仍可受到刑事追究,这就从根本上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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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为公法的行政法领域之内,类推制度同样有其得以存在的正当性。行政法领域存在类推制度的原因是:其一,法律漏洞的现实存在;其二,为了避免行政机关侵损法律保留原则;其三,类推制度不违反立法的民主性原则及法的安定性原则。就行政法领域类推制度的适用范围来看,类推制度仅存在于给付行政领域,秩序行政领域不具有该制度得以生成的基础。给付行政领域的类推适用,应秉持整体主义的视角,摒弃不利类推禁止原则,而行政法领域类推制度的适用,应秉持公法优先、兼顾并适当限制私法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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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类推制度。笔者建议修改《刑法》时将该规定取消。理由如下: 一、取消类推制度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国40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已基本上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系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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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刑事类推制度是一种严格限制的类推制度,其特点是既要保证准确有效地同一切犯罪作斗争,又要防止类推的扩大滥用。这种类推制度,对刑法的类推条款在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上都有限制性规定。 (一)刑法对类推适用条件的限制规定。定罪判刑适用类推的明文规定,见于我国刑法第79条。这就是说,首先适用类推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这种犯罪行为的确认,应以刑法笫10条的规定为根据。这是刑事类推适用的一个基本准则和先决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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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国新刑法典的颁布给了类推制度一个说法 :类推作为罪刑擅断的帮凶 ,应予废止。但纵观世界刑法发展史 ,类推制度实际上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过程 ,即从封建类推到罪刑法定 ,从罪刑法定到现代类推。中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 ,这一法治背景决定了中国法学的当前使命是 ,批判封建法的旧理念 ,确立人文主义的现代法理念 ,刑法亦如此。但放眼未来 ,笔者以为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日趋完善 ,类推制度必将以新的面貌再现中国刑法舞台。如何认识现代类推 ?考夫曼的《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视角 ,一种姿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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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实施批准制和监视制应当废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淮”。六院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又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该《规定》第11条还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对律师会见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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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对于我国刑法中的类推制度.理论界历来观点不一,争议的焦点不外乎是类推制度的存废问题.《对我国刑法类推制度的再思考》一文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类推制度是一定历史条件下法制不健全的产物,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是排斥类推的.目前,我国刑法废除类推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从方法和途径上,应该立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完善和大力加强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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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和法律虽然分属于不同的领域,但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无论是法律的研究,或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适用,均要大量地依靠逻辑。可以这么说,有无逻辑性是我们所制定的法律中有无科学性的前提。关于这个问题,从我国原有刑法中类推制度的确立、到修改后的刑法中类推制度的取消可以得到最充分的说明。我国刑法中原有的类推制度,也就是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比照刑法上类似条文定罪判刑的刑法制度,并非仅仅是适应国家法制建设初期的客观需要,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的产物;它所以能够提出、并在实践当中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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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展示制度,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先悉权的刑事诉讼制度。《刑诉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虽然《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但由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司法人员总会将上述条款与《刑诉法》第回扣条的规定联系起来执行。也即是说,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喷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是公诉机关移送至法院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辩护律师之所以遇到这种困境,就是因为我国尚未建立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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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鉴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例如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鉴定人的中立性等在越来越多的劳资纠纷中受到质疑。我们认为,有必要借鉴正在进行的司法鉴定改革,从机构设置、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