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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合同有明确利息约定等金钱给付类纠纷案件中,利息支付有合同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或罚息)和复利三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查明事实后,根据合同约定对利息作相应处理。但是,在合同中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按利息标准赔偿经济损失等金钱给付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息或者按利息标准赔偿损失,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应当支持并作相应处理,其判决书主文往往作如下表述:"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给付(偿付或者归还)原告×××人民币××元,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至给付之日止、至付清之日止或执行完毕止)×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这个沿袭多年的利息判决主文,因当事人对上海长宁区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利息计算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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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张某因工程建设需要急需钱款,遂向王某借钱。王某分三次共借给张某10万元,担保人为常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85%,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期限到期后,张某并未给付王某本金,利息付至2014年10月29日,此后再没给付。2015年4月3日,王某以张某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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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屈俊系北京市第二商业局退休职工,2001年3月22日,屈收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法院(以下称双桥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及原告朱文成(承德市糖酒公司职工)的一纸诉状。朱诉称:1998年被告陈立田(承德市烟草公司业务员)从我处借款50万元,陈立田将其中427,276.00元借给屈俊,陈立田把屈俊房产手续交给我做保证。二被告(即陈与屈)约定2000年5月还款并给付5万元利息,到期后,二被告拒不给付,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还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接此诉状屈俊顿生迷惑,因为他与原告朱文成素不相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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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高园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6年10月1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朱华给付信用社借款本息104373.20元,分期履行:2006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06年12月10日前给付84373.20元。履行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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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是指国营、集体企业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协议,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资金转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的一种法律行为。从其形式来看,大致有如下四种类型:(1)企业之间相互支援性的无偿借款。(2)企业之间的有偿借款。即借款双方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的借款协议中,明确规定在借款限内,借款方按银行存款利息或贷款利息或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连同本金返还出借方。(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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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但在该类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如何确定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当从法院确认合同关系无效之日起算。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应当以起诉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第三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是自始无效,应当以借款合同订立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第四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笔者倾向于第四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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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债权人与债务人于借款合同之外约定了利息,无证据证明保证人知晓且同意担保,保证人对利息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已支付的利息金额,可在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范围内予以扣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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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高园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6年10月1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朱华给付信用社借款本息104373.20元,分期履行:2006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06年12月10日前给付84373.2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朱华未履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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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必然要遇到利息的计算。采用什么方法计算利息,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从我院审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利息计算方法看,一般对贷款利息的计算,都是从贷款之日起,到人民法院限期归还贷款时止,一次性计算出利息数额,写入调解书或判决书。笔者认为,这种计算方法存有弊病,即是贷款利息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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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张某诈骗案。被告人张某自2000年至2003年3月间,以炒港币、美金、做生意缺少资金周转等为由,以支付20厘至120厘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借款"手段,向数十人借得人民币1500余万元不能归还。对借款的用途,其自称是用于炒美金、港币及归还到期借款及利息(包括部分银行借款及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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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一审:(2006)宣民初字第00745号二审:(2006)一中民终字第7422号【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郁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晓青。成郁文系一知名女作家,担任达斡尔民族联谊会会长。晓青系某大学的教授,参加该民族联谊会后,与成郁文成为朋友。2004年12月,成郁文向晓青借款5万元。当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成郁文未给晓青书写借据。后来,晓青多次向成郁文催还借款无果,遂诉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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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载明的金额多于借款实际金额的,多出部分可认定为双方约定的部分利息或结算的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中非举债方收到民事诉状及应诉通知后,未提出抗辩主张借款系举债方个人债务的,应认定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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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利息性质的认定
在民事案件中,涉及给付的"利息"有时是指利息收益,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孽息;有时则指利息损失,即法定孽息的损失.由于现实生活中"利息"一词用法广泛,当事人并不注意利息收益与利息损失的区别,往往将两者笼统表述为"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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