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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秋玲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1)
长期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执行中常常陷入某种误区——或是定罪时过于严苛,或是量刑时过于轻缓,这种宽严失当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无法实现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及社会防卫的刑罚目的。将人身危险性理论引入定罪量刑的机制中,在定罪时,可以使其与社会危害性共同起双层限制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犯罪圈呈现扩张态势之时,人身危险性的出罪功能恰好可以有效限缩未成年人犯罪圈;在量刑时,审判者要认真考量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把控好从宽处罚的操作分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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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是任何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犯罪的客问观方面除危害行为外,还包括犯罪对象、犯罪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对于犯罪客体和主观方面大致相同的犯罪来说,量刑的轻重主要取决于客观方面的一些事实,因此,犯罪的客观方面对于量刑的轻重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第一,犯罪对象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所谓“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物或具体的人。例如,张三杀死李四,李四就是张三杀人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对象;甲窃取乙的钱包,钱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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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2):1-5
刑法意义中的危害结果应具备两个特征 ,即自然特征和法律特征 ,并通常有实害结果、危险结果和精神损害三种现象形态。其中 ,实害结果能成为构成结果 ,后两种形态只能成为量刑结果。危害结果的定义中应包括 :行为、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及表现形态四个概念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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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为量刑情节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赵延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18(1):5-10
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严格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界限正确认识罪责刑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正确定罪和公正量刑的重要保障。定罪情节与法定刑密切相关,而量刑情节与宣告刑紧密相联,二者泾渭分明,然而在量刑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混为一谈,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估堆”式量刑模式,违反了“同一事实情况禁止重复评价”这一国际通行的原则直接造成了处罚的畸轻畸重,从而严重影响量刑的公正性。如何正确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特别是揭示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为量刑情节的客观性和规律性,是建立相对完备的量刑情节体系的关键所在本文力图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进一步推进中国量刑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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郇习惯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4):98-100
刑法增设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罪名确定缺乏理论根据 ,应更改为“破坏计划生育罪” ;刑法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犯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亟待从立法上加以完善。较之非法行医罪 ,该罪应增加法定刑 ,并视犯罪情节严重侧重方面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8.
李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58-59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吵架自杀,另一方见死不救的行为与"见义不勇为"一样,都会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但能否将其纳入到刑法的规制中则是理论界一直在讨论的问题。"夫妻"这一特定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否为刑法上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决定了能否以不作为犯罪对见死不救的一方进行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9.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6)
高艳东教授提出的"量刑与定罪互动论"试图解决立法与理论缺陷带来的量刑过重问题,解决的办法就是变换罪名。之所以可以变换罪名是因为:其一,罪名标准具有随意性,追求精确定罪乃作茧自缚;其二,量刑才是刑法重心,定罪应为量刑公正而让路。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立法与理论缺陷带来的量刑过重问题",也不存在"罪名标准具有随意性"的问题,只不过是高艳东教授没有全面恰当解释刑法而已。同时,刑法的公正包括定罪和量刑公正,二者缺一不可。即通过刑法解释可以解决高艳东教授所担心问题,"量刑与定罪互动论"没有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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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司法解释规定某些行为的法律适用,把一个行为解释到一个既有罪名的罪状之中,使对其定罪量刑有了明确依据,这种情况并不是把非犯罪的行为犯罪化,而是将本来就应该作为犯罪的行为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所以这种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解释出台之前的行为。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下简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规定:在网络上编造、发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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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犯罪构成要件说将犯罪主体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在定义上存在着逻辑错误,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评定顺序上存在着逻辑混乱;犯罪客体理论导致了定罪过程中的逻辑顺序混乱。此外,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还存在与犯罪成立消极因素之间的逻辑矛盾,静态体系与动态过程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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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的诸多社会案件及其司法裁决折射出了我国司法量刑改革之困境。201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将量化方法引入量刑机制以限定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这种量化方式与我国目前以衔接式为主的"唯数额论"定罪量刑模式不相协调,这导致诸多特定案件无法实现个别化正义,量刑结果与社会公正情感相背离。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刑事立法中改变"唯数额论"的量刑模式,提倡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立法定罪模式。在刑事司法中,打破以数额为主的量刑方式,降低数额在量刑中的作用,加强量刑中对犯罪情节的考量,在相对灵活的量刑机制内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法律正义。 相似文献
14.
代承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1):5-13
人身危险性是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核心。人身危险性理论重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犯罪及其处罚中的作用,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着天然而密切的联系,体现人身危险性的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定罪、量刑及行刑中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人身危险性成为定罪的根据,有助于调和定罪过于僵硬的问题。基于人身危险性的刑罚个别化可以使刑罚裁量有效合理,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相对于定罪和量刑,人身危险性在行刑中不但是对犯罪人施以何种处遇的依据,而且还能对原判刑罚进行修正,使之更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 相似文献
15.
论犯罪客体要件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客体要件对准确定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说的犯罪客体理论存在严重缺陷,不足以承担犯罪构成要件之重任。为完善犯罪构成理论,本文在基本坚持通说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引入法益理论,实现对犯罪客体要件的重构,并具体阐述了犯罪客体要件的概念以及法益、法益主体、法益侵犯以及法益受到侵犯的程度等犯罪客体要件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16.
李乾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6):59-66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17.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6-8
食品安全犯罪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人,侵犯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达到定罪量刑程度的行为。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多样性、复杂性、隐蔽性、网络化等特点。犯罪成本低,获利大,危害广。设立食品安全犯罪警察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利于统一食品安全监管,有利于建立食品安全犯罪打击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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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处罚!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都将如此。日前,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该院制定的《关于贯彻"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意见》的有关情况,以及近年来上海法院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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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在我国属于常见多发的财产型犯罪。盗窃数额对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具有关键的作用,立法上规定了“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及“有下列情形之一”几种情形作为定罪及量刑情节。因此正确的认定盗窃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一个小的方面来谈一下对盗窃数额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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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真富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6)
奸淫幼女罪的现行立法概括了强奸幼女与和奸幼女两种行为。两者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幼女意愿、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等方面所折射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表明两者适用同一犯罪既遂条件和同一量刑幅度,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将奸淫幼女罪分离为强奸幼女罪与和奸幼女罪,使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