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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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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过去一个时期的研究中,人们往往以儒家为“人治派”。法家为“法治派”,而在儒家中,又认为苟子最具有代表性.因为他第一次提出了貌似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即“治久”与“治法”.并明确主张“有治久,无治法”。①。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愿与学界同仁磋商。一、“人治”与“法治”的由来欲弄清苟子的“治人”与“治法”思想,须先了解多少年来人们所常用的“人治’与“法治”的概念。这二者并非中国所固有,而是随着西学东渐之风.最早由我国改良派学者介绍来的,并用以研究评价先秦德法两家的政治法律思想。本世纪二十年代…  相似文献   

2.
<正> 一、“儒家人治法家法治对立论”的由来在我国,对先秦儒法两家法律观的研究和评价,有一种影响颇大、流传极广的观点,即“儒家人治法家法治对立论”。人治和法治并不是中国法律史上固有的概念,而是随着近代的“西学东渐”之风,由我国资产阶级学者从西方引进的。最先将人治和法治用到先秦儒法两家头上去的,要推梁启超。他在一九二二年出版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称儒家为“人治主义”、“德治主义”、“礼治主义”,称法家为“物治主义”或“法治主义”,以及“术治主义”和“势治主义”。  相似文献   

3.
儒家法律传统是中国古代社会农耕生产方式、宗法家庭组织、君主专制政体三合一基本特征的历史产物。先秦儒家法律传统以“礼治”、“德治”、“人治”等思想为其基本内容。西汉以后又不断充实完善,成为支配古代法律实践的正统价值观。  相似文献   

4.
法治转型是围绕社会转型进行的,中国第一次社会转型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与此相应,法治转型则是由贵族法治转为帝制法治。贵族法治的特质是别亲疏、殊贵贱、断于礼,也就是西周以降的礼治。“废井田,开阡陌;废分封,立郡县”是春秋战国社会转型的全部内容。这种转型用今天的语言来表述,就是经济转型和政治转型。为适应社会的这种转型,先秦法家提出了“法治”理论。这种“法治”,与传统的礼治相对立,其特征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重心是治吏治官。这是秦汉以后中国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秦汉以后的中华帝国法治主要是这种观念制度化的结果,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用“儒家思想法律化”来概括帝制中国的法治特征较“法律儒家化”为妥。  相似文献   

5.
中华法系较之于世界其他法系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它的封闭性。这一历史传统的影响对于今天的法制建设仍然有着严重危害: 一、“人治”残余未能肃清。我国历史上,法律产生于皇权,皇帝圣旨即是法,如明太祖“以诰代律”。解放后的一段时期,人治代替了法治,“文革”期间更是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无法无天,大搞封建法西斯主义,法制荡然无存。这种“人治”影响,今天仍未肃  相似文献   

6.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探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可分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和秦汉以后的正统儒家法律思想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以孔孟为代表,后一阶段以荀况为代表。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德主刑辅”。而“礼”和“人治”与“德”又是不可分割的,是“德”的补充和展开。  相似文献   

7.
在西方,“法治”意味着“多数人之治”(民主),“人治”则意味着“少数人之治”。但在我国古代的“法治”观念里并无此义。却认为法为道之用,因而在法治国家里执政者就是“执道者”。所以只有知道、行道者的“君子”才能承担这一神圣任务。而“君子”在社会里却是少数。所以,“法治国家”并不意味着“多数人之治”,而是“君子之治”。这一“法治”怎么评价?想就此谈点浅见,并与西方的“法治”观念作一比较。  相似文献   

8.
法治与人治是两种相互对立的治国方略。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依据的是领导人个人的意志,法治依据的则是体现人民大众意志的法律。人治与法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或者说,是“法依人”还是“人依法”。“一般说来,在国家管理中,偏重于人的作用还是偏重于法的作用;在个人意志与法律冲突时,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这就是我们说的‘人治’和‘法治’的区别。”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方…  相似文献   

9.
武汉大学法律系教师最近举行法治与人治专题讨论会。大家认为,讨论法治与人治问题,首先要明确两者的概念、划清两者的界限,否则不能明辨是非。所谓法治,就是按照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而不任人。其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和废除法律的权力,皆属立法机关所专有,不容许以人代法,以言废法;二是法律的权威性。反对任何个人或机关在法律之外独断专行,反对人优于法;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有同等遵守法律的义务,对于一切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治却完全相反,它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中国古代所说的“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就是典型的人治。林彪、“四人帮”搞的以帮言代法,以帮规代法,或以某个领导人的话取代法律的那一套做法,较之封建专制国  相似文献   

10.
柏拉图早期所倡导的“贤人之治”,并不等同于“人治”这个我们所习以为常的对所谓专制独裁统治的称谓.他主张的哲学王之治实质上就是理性之治.除了贤人之治本身所具有的优点外,他还通过对法治的批判进一步肯定了贤人之治的作用.后期他逐渐认识到了贤人之治的不足,转而支持法治理论.本文首先论述柏拉图所主张的贤人之治的独特性,进而分析其所具有的正当性,然后论述从贤人之治转向法治的过程,以期为现代法治的践行提供一些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11.
如果说历史上各路先贤们关于“理想国”“乌托邦”的设想,都是不谙人性的幻想,那么胡锦涛书记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为我们指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光明彼岸。在我国古代,曾经一度出现所谓“太平盛世”的和谐社会,如开元盛世、康乾盛世等。但是未来的和谐社会,不可能建立在皇权至上和专制制度之下。中国数千年的社会形态都是以“人治”为主,我们的法律传统也只是“人治”文化的一部分,人治下的律治本质上就是治人。而律师的使命则与此大相径庭,是弘扬法治人权,保卫个体权利,制衡公共权力。律师在古代的盛世之下无法萌芽,而在构建的和谐社…  相似文献   

12.
“依法治国”与法制现代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法制”可用于法律制度的简称,可以指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法律的制度”。但这种表述是一般语义上的使用,不应成为“法制”在法律科学上的定义。“法制”是基于法律制度而形成的社会法律秩序的总和,是法律秩序结构中与社会发展要求相辅相成或相反相离的矛盾关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法现象,而“法制”是凡有法律制度的社会都存在,不以法律性质的良恶好坏而影响其存在。早在中国春秋时期和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有许多思想家探讨“法治”问题。但是现在有人主张,“法治”只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及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才开始确立。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主要在于: 其一、“法制”所关注的焦点是体现立法效应及目的的法律秩序的制约系统。而“法治”强调  相似文献   

13.
我们认为把先秦儒、法两家的根本分歧,简单地归结为“人治”与“法治”的对立,是不对的,不符合他们本来的观点。有的同志为了论证“法治”与“人治”是相互对立的,特把“人治”解释为“靠掌权者个人意志来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治理国家”,而把“法治”说成是用体现整个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相似文献   

14.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对此作者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一、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宪”,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中国宪政发展史上的第一次,具有丞大的历史意义在中国历史上,奴隶制、封建制延续了几千年,实行的是人治,以掌握权力的统治者个人的意志来治理国家,“联即国家,”皇帝的圣旨就是法律,所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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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是保证国家法律法令得以贯彻实施的媒介,吏治优劣直接关系到政权安危。因此,治吏成为统治者治国的重要任务。历史上许多思想家都认识到了这一点。而且迄明为止,关于吏治的理论与实践已十分丰富。尤以儒家的“人治”和法家的“术治”最为突出,一直为统治者遵奉。玄烨(即清圣祖康熙)在继承传统吏治思想的基础上,又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有特色的吏治思想。玄烨继承了传统法律思想中重视吏治的思想,认为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治人”即“吏治”:“从来有治人,无治法,为政全在得人。”o后来更多次重申这一观点:“为政以得人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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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历史,古今中外,治国的方略无非有两种,一为人治,一为法治。人治,指统治者一个或少数人之统治,是一种统治者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方式;法治,则是指一国依据法律进行统治。这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的权力归结点在人(所谓“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后者的权力立足在法。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应成为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在我国,“法制”一词产生很早,在一些古代文献和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人物的言论、著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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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是春秋战国时期政治法律思想领域中争论不休的一个重要课题。当时所谓“法治”,用法家自己的话说,就是“以法治国”(《管子·明法》、《韩非子·有度》)或“垂法而治”、“缘法而冶”(《商君书·壹言、君臣》)。  相似文献   

18.
“人治”和“法治”的讨论,对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借鉴历史经验,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现实的意义。作为学术派别,历史上确有侧重于“人治”或“法治”的两种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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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和谐社会的评判标准不一,然而“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的命题,不证自明。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已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既然“法治”的前提是“良法之治”,“刑事法治”的前提也应当是“良好的刑事法之治”。当前在我国它至少应当包含公正、理性、注重人权保障、兼顾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以及密切关注犯罪个案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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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通过价值理性、价值真理的视角发现法治作为固有 价值、构成性价值的本来涵义,即以规则之治为载体,以宪法和法律至上为基本原则,以严格实施法律 规范、程序与制度为存在形式并以公共政治的规范化为实质;二是指赋予法治以神圣性的价值基础,它 作为“道”,体现为法治捍卫公民的自由,保护共和国全体公民的人权和尊严。法治的“形”指法治的 形式性,它使法治具有生命。它的出现在我国具有历史基础,但它的实现需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达成 共识、需要人们有意识地进行制度建构及社会的健康发展。法治的“魂”与法治的“形”二者之间关系 密切,法治的“魂”赋予法治以“形”。法治与德治在规范方式、形成方式、内容、表现形式、实施方法等多 方面均存在不同,它们各有其特定的涵义和功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各自独特的重要作用并相互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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