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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张某三人于1997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10万元共同开设某商店。其中,王某出资2万元,李某出资3万元,张某出资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1997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8年6月开始,三人发生了意见分歧。1998年9月,王某个人贷款投资经营的个体零担长途运输,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某变卖了他的运输车辆消偿债务,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某渔场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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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人格,但其独立的商事主体地位不可否认。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并未明确。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不同观点及立法例的比较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投资人对在其经营期间欠下的债务应当与现投资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应当适用双重优先原则,使企业债务和投资人个人债务均能得到合理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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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和债务承担有很多相似之处,在理论和实践中很容易相混淆,本文从个案角度分析了二者的区别,以期对相关司法实务的开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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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并存债务承担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在性质上它不是新债的产生而是债务的一种转债务承担,包括连带责任的并存债务承担和按份责任并存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同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同需要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的资历和信用同样重要。在实践中它有着同保证合同的保证作用,但二者有本质区别。第三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连带责任第三人和按份责任的第三人享有抗辩权的范围不同,但二者都不能超出原债务人抗辩权范围和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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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承责制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商事制度中,合伙企业制度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为各类主体参与商事经营提供了一种较为灵活与便捷的经营方式。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与以前实行的合伙企业法相比,新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本文通过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承责制度的研究,诣在结合我国当前立法与实践,分析研究合伙企业,尤其是这种新增承责制度的进步与尚需完善之处,以期从整体上对我国合伙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理论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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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合伙人的债务包括合伙的债务和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和比例是合伙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在论述中用“单独财产”指合伙人个人所有的一切财产,以与“合伙财产”对称;“单独债务”、“单独债权人”等术语的使用也有此意。另外,本文只限于普通合伙。 一、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和比例 合伙解散后,合伙人应依法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然后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来清偿合伙债务、返还出资、分配剩余财产。(严格意义上说,“返还出资和分配剩余财产”不属于标题中清偿合伙债务的范围。)对此,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规定简略,英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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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履行和债务承担为我国合同义务转移的两种情况,在《合同法》第65条以及第84条中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规定,然而由于对由第三人履行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和详细,加上理论探讨不充分,导致司法实践中发生了认识不清的问题,给审判实践带来了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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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般法律常识可知,个人独资企业名下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投资人转让个人独资企业且经工商变更登记,甚至与他人以肇事车辆买卖合同诉求办理车辆过户给他人的纠纷经法院判决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原投资人是否还应对肇事车辆承担责任?执行程序中,该如何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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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关于债务承担问题我国法律尚未作出特别明确的规定,因而实务界与司法界对此存在颇多争议,统一而有效的认识难以形成.考虑到当事人复杂多样的动机和利益的再分配问题,银行作为债权人在债务承担中同时要直面并承担两方面的风险:市场与法律风险、债务人的道德风险.本文对债务承担展开了相关研究,并对债务承担中银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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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为我国合伙企业的平稳有序发展带来了新契机。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在有限合伙制度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特别是就双方的风险分配和利责均衡方面尚需做进一步的完善。此外,面对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在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的转换过程中它所涉及的债务责任问题也是值得探讨的。因此,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人在风险承担方面的具体分析,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和债权债务人保护的一些观点和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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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夫妻共同债务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需要夫妻连带清偿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有多种类型,我国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经历了从目的判断到“名义论”推定的变更,以更好保护债权人权利。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规定存在模糊和简单之处,我们需要在立法申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内容,允许将债权人作为离婚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且明确建立夫妻分居制度,以更好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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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明确约定"合伙经营企业但仍使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且实际以合伙方式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审理企业对外债务合同纠纷时,应据实认定企业的性质;各合伙人既然共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应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负责;合伙人故意将合伙企业虚假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延用独资企业证照,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否则交易安全得不到保护,相关法律规制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目的将会落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