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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产生了直接影响,同时法学教育也辐射到这一考试,它们之间产生了密切的联系。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进行研究,既有利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又有利于在两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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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明晰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现状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统一司法考试本身或引起的三个突出问题。第一,造成法律职业人才断档,第二,学校教育受冲击,第三,考试制度不完善。由此,本文提出了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三大转向。第一,实行周期考试制度,第二,建立分级考试制度,第三,实施再注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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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司法考试给中国的法学教育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在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背景下,中国的法学教育必然要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但是中国特殊的法治环境决定了中国的法学教育必须保持其独立性,不能蜕变成为法律职业培训。法学教育是统一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统一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纽带,两者相辅相成。只有正确处理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才能使两者在矛盾中实现"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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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效推动了司法独立这一目标的实现,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同其他许多司法改革措施一样,是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产物。因此本文选择了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美国、英国六个国家与我国进行比较发现:目前我国所建立起来的这样一种司法考试制度,与我们的最初设想并不一致,并且在比较中也发现其在借鉴各国的不同模式时存在不协调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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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和冲击。法学教育在积极的回应中所作的探索和法治发达国家法学教育应对司法考试的经验,值得吸收借鉴。在统一司法考试背景下,构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构想是:树立科学理念,坚持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坚持理论知识与实务训练的有效衔接;改革学制,实现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平稳对接;改革管理体制,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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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 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和实施 为建设我国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 维护司法公正 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国司法》2002,(3):1-1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为建设我国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国际上一种通行的做法,但对于我们来说确实是个全新的事情。我国原来实行的初任法官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考试,基本上是一种内部的任职考试,不面向社会,资格和任职没有分离。原来的律师资格考试纯粹是一种资格考试,是面向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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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司法鉴定是依据科学的基础原理由专业的鉴定人员做出结论的实证技术活动。它是科学的产物,但是不一定等于科学。如果不能对错误司法鉴定进行区分、鉴别的话,其结果只能是一个盲人领着一群盲人。司法鉴定制度有其独特的运行规律,也有其异域的可以借鉴之处,这些也是保证司法鉴定科学、合法、准确必须抓住的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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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统一合同法面临的立法与司法问题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现代法学》1999,(4)
本文在揭示情事变更原则的现实和哲学根源及其法律本质的基础上,结合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有关立法情况和司法实践,对我国新出台的合同法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加以剖析;探讨了情事变更原则与诚信原则、不可抗力制度体系的相关性及法律功能的分配,认为我国合同法在此存在着法律的漏洞,并提出了弥补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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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是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法院内部设立的重要的审判机制,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其确立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尤其是建国时期,曾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法院机构改革的不断推进,审判委员会的弊端也日益显现以致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对其予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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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从司法改革初期积极扩张司法权的一端,转变到面对社会矛盾复杂性而采取自我限缩策略的另一端,暴露出司法权运作边界模糊的问题。社会需求决定了司法的供给,但司法权的能力是有限的,其机能的发挥有赖于一定的条件,而且当事人人数的多少、案件的复杂程度等都会影响司法权的能力。司法权应当恪守自己的边界。对超越自身能力的事情保持克制,是司法权威的必要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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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司法能动或是司法克制体现了法官释法的意识形态。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是法官在司法中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问题,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可供遵循。在我国当下,去除僵化的司法克制与无序的司法能动,并且实现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应是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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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最直接目的在于定纷止争。法官既不能迷信规则,也不应轻视规则。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开放性司法哲学,热衷于打破成规、法外能动和制衡。司法能动主义之所以盛行于美国,有其特定政治法律文化背景。我国情形则大为不同,司法能动主义须慎行。我们应该发展合乎国情的中式司法衡平艺术,倡导能动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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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的司法救济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未成年犯罪问题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不同于成年人,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性法律制度,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还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实体法和程序法,需要各级司法机关进一步探索完善未成年犯罪的司法救济体系,比如少年法庭体系,暂缓起诉制度,改变刑事单一化的现状,突破审判单一化的局限,重新确定法官评价体系及法官职能摈弃指定管辖的做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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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司法权和司法权的建构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西方国家沿着司法权的法治化发展方向不同,我国走向了一条突出人民权力的至高无上性建构司法权的道路。这一人民化建构方向也留下了一些问题和后遗症。分析和研究这些问题与后遗症,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深化,可能不无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