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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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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四同志:对你来信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一九九四年一月经国务院批准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婚姻登记作了以下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上规定说明,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只需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可,不需户口…  相似文献   

2.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对婚姻状况出证的规定是: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都必须持有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出具的关于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采取这种出证形式,其利在于:1、方便结婚当事人。当事人不用东奔西跑,在本单位或本村(居)委会即可取到婚姻状况证明。2、可靠程度高。一般来说,当事人的档案资料,单位或基层组织都有存档,单位对情况比较了解,因此,出具证明的可靠程度也比较高。3、容易操作。印制发了统一格式的《婚姻状况…  相似文献   

3.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要求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或介绍信),否则不予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之所以这样要求,是源于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婚姻登记部门依法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凡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但是,有的单位和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特别是跨辖区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证明更是五花八门,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填写婚姻状况证明的抬头上,应介绍到办理结婚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但有的直接介绍到县人民政府,还有的介绍到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二是有的发证单位不加盖单位印章,而用填证人的私章代替,还有的无任何印章;三是填错了的地方,如抬头、性别、姓名、出生年月日,改过的地方不加盖印章…  相似文献   

5.
《政策瞭望》2004,(6):32-33
民政部对外公布10条婚姻登记管理新规定,放宽了办理婚姻登记对身份证件的要求,并首次明确了非中国内地居民可以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赁户口簿复印件可登记根据很多人因条件所限难以提供户口簿的情况,《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男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6.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出台对婚姻登记这一民事行为,由政府的防范式管理变为婚姻当事人责任自负,不仅简化和优化了登记手续,而且体现了中国政府人性化管理的施政理念。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改由本人声明,由此带来了若当事人因出国、贷款买房买车、办理房产证、出售房屋、房屋过户、考研、就业等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怎样出具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拜读《中国民政》2001年第7期韩宗和同志的《婚姻登记中的出证问题》一文后,颇有同感,除同意外,再作几点补充。 一、《婚姻状况证明》是婚姻登记的主要证件,应统一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成证实,当事人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即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须经村(居)委会盖章认定。现在的单位公私难分,概念模糊、很难把握。再说一个人的婚姻状况由于人口流动大,人户分离多,所在单位难以掌握,就是村(居)委会也不好掌握,只有所在单位协助村(居)委会才能把握好,故须明确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协助职责。 二、《婚用…  相似文献   

8.
办理离婚登记,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证件和证明.但对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在离婚登记中,尤其在农村,却较为普遍,亟待统一规范。据调查,在婚姻登记管理中,发现有不少离婚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结婚证遗失了,或因吵架一方把结婚证撕了,办理离婚时,当事人只是在离婚申请上说明一下,或由单位出具一张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就给办理了离婚手续,发给离婚风众所周知,…  相似文献   

9.
一、应制定统一规范的规章各地在婚姻登记机关使用公章、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出证单位用章问题上,各行其事,无统一标准,造成管理混乱,是亟待规范的内容。1、登记机关用章混乱各地婚姻登记机关用章五花八门。如公章,大致有以下几种:X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XX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X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XX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XX具婚姻登记管理专用章,钢印与之配套。各种各样的公章,使异地登记机关无法辨其真伪,给打击违法婚姻带来困难。2、出证混乱《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当事人应持户口证明、身份证明、…  相似文献   

10.
《中国民政》2001年第7期发表了韩宗和同志《婚姻登记中的出证问题》一文。对文中的某些观点笔者持不同见解,在这里提出来与韩宗和同志商讨。 (一)、不应统一由村(居)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理由是:1、城市居民住地与户口复杂,有的当事人户口在居委会,但工作地却  相似文献   

11.
公安部门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缺乏衔接,这样的结果易造成空档,让不法之徒钻空子,也易造成非法婚姻的滋生。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要携带户口证明,而户口证明即是公安部门填发的居民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验证时就要以此来核实有关项目,合格后即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当事人领到结、离婚证后,即成为合法夫妻或解除夫妻关系。而所持户口本“婚姻状况”一栏仍是“未婚”或空白,而要变更户口簿上“婚状”内容,等派出所统一核对时或在办理婚迁时才能填写其…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民申请结婚,男女双文已须持有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见证明),但是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目前有些单位出台的《婚姻状况证明》存在着混乱状况:科室出证。由一个单位内部设置的科室机构如刃生室、厂长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政工科、工会等睾盖章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尤以“计生办”为多。民政所出证。江西省萍乡市一些乡镇的民政所使月民政所公章或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为本主案材(居)民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笔者认为单位内设科室机构,不能替代单位对爿七具(婚姻状况证明3…  相似文献   

13.
最近,我们在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遇到件难以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在不能出具户口簿时,登记员告知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得到的回复:“江苏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派出所今后不再出具那种不贴照片,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去行骗的户籍证明。现在  相似文献   

14.
最近,我们在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遇到件难以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在不能出具户口簿时,登记员告知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得到的回复:"江苏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派出所今后不再出具那种不贴照片,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去行骗的户籍证明.  相似文献   

15.
婚姻登记要依法办事,可依法办事不容易,要有。(胆量,要敢字当头。婚姻登记中常见有两种不正常现象:有的人本刁到婚龄,或缺乏其它条件,就要求登记结婚,非常伴手说情者,这是一种;有的人具备结婚条件,但受外力跃烧,很想结婚又不敢来登记,这是又一种。对这两种R况,我采取了两种不同方法。对于前者,我来了个五不准和六不办,即不准干织为自己的亲属或者别人说情,不准村委会或单位为1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准以任住区由搭车收费,不准刁难婚姻当事人,不准接受任何好处。不到法定年龄不登记;手续不全不登记;…  相似文献   

16.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不仅肩负着婚姻登记的职责,而且还承担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等服务任务。近年来,我国“婚姻登记证明”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婚姻当事人在办理银行贷款、房产过户、出国结婚等许多事项中,都需出具《证明》。但相关的政策、规定并未随着证明担负职能的增多而进行调整,《证明》的法律效力与承担的责任不相适应,其覆盖范围和链接也出现缺失,亟需进行规范、加强。  相似文献   

17.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 1994年颁布至今已有 7年多时间,此间对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有些条款和内容尤其是关于出证问题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根据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特对此提出几点个人看法。   1、应统一由所在村(居)委会出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出证问题,贵刊 2000年第 8期和第 11期都有文章专门探讨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不妥。因为工作单位是一个含混的概念,很难界定,也经常变动,根据目前户籍管理情况,为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组织作用,婚姻状况证明应统一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比较…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我与男友都是从外地来京做工的,我们已相爱多年,目前想办理结婚登记,但不知该上哪儿去申请办理?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北京秋叶秋叶同志:关于双方均不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的问题,我部正在制定流动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在暂行规定发布之前,可参照民政部办公厅1993年给海南省的复函精神办理。即:长期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他地共有临时户口和有固定工作的人员,须同时持有三种证明,即:(一)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二)现L作单位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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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婚姻登记机关发现有人持假身份证和假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的现象,这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为了杜绝这个"漏洞",笔者认为,将婚姻登记证件复印存档,十分必要。一、利于全面执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件,实行婚检的提供婚前检查证明等。这些证明,后3项内容都已列入婚姻档案保管,而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只交给婚姻登记员查验一下,便退回当事人,没有在婚姻档案中保存。这一欠缺不仅给造假者提供了条件,也给后来查阅和…  相似文献   

20.
最近我们在走访时发现,一些地方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提出核准婚姻当事人的结婚年龄,必须先由计生部门出具证明,民政部门才给办理婚姻登记,否则不予授理。对这种做法,笔者认为不妥,原因有四: 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中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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