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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地与澳门假释立法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内地和澳门都在刑法中规定了假释制度 ,两地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处 ,也有不同的地方。本文对两地现行刑法中的假释制度 ,在适用条件、考验期限、假释权归属及假释程序、假释监督内容、假释法律后果等方面作了粗略比较 ,客观评析了两地立法的优劣得失 ,以期能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对罪犯适用假释是刑法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必然要求,假释制度的完善对于刑罚改革也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1997年刑法典的基础上对假释的对象条件、实质性条件、限制性条件、假释犯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补充和修改,这对于完善假释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我国的假释制度立法在适用条件、适用对象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基于进一步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和刑罚目的之考量,我国的假释制度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地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周军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6(2):33-35
假释作为一种行刑制度,被各国法律所采用。我国现行刑法第81条也明确规定了假释制度。然而,实践中假释的适用比例一直较低。究其原因,我国假释制度在立法和执行上存在诸多问题,应从建立科学的假释犯危险评价制度、完善特殊罪犯假释制度、完善相应程序制度等方面对现行假释制度进行改进与完善。 相似文献
4.
当前制度下,我国假释制度在实务工作中存在适用条件、适用程序、问责机制、再犯罪评估机制等方面的问题,社会回归功能很难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完善假释立法,增强依法扩大假释适用的条件和操作性,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和假释制度衔接,扩大假释适用的主动权等,是推进假释制度完善及应用的有效进路。 相似文献
5.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3)
长期以来,我国行刑实践中存在"轻假释、重减刑"的现象,使得蕴含公正和功利价值的假释制度适用率偏低;同时,假释实践中存在考核标准与法律规定相脱节、裁定流于形式、程序封闭、当事人参与缺如、检察院监督滞后等问题,甚至引发一定的腐败现象。应当从取消假释比例限制、设立听证程序、建立再犯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量化危险性预测因子等方面着手,推动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6.
李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1,16(1):24-24
1 提高假释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力度。现行《刑法》对罪犯的假释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 ,不仅对范围、条件规定得更为具体 ,而且对假释犯的监督和考察有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这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大范围地适用假释制度提供了保障。但目前司法实践中 ,假释仍不被重视 ,其一是怕被假释的罪犯出问题 ,另外 ,对“不致再危害社会”条件的掌握还不够正确。应采用社会危害相对论的观点 ,积极的适用假释制度 ,而不是消极地对待。加大假释适用力度的另一途径是 ,建议将部分余刑较短的 (一般可控制在一年至六个月范围内 ,特殊情况可放宽至二年 ) ,符合条件… 相似文献
7.
张珂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98-101
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中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的一种有效的制度。然而,由于我国在假释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完善、运行机制不畅通、释后监管不到位以及对于假释制度的误解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这一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率极低,假释制度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这违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应在对我国假释制度适用现状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8.
美国假释制度之趋势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亚平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4)
美国假释制度历经100多年的变迁,从最初的兴盛到1970年代以后的衰退,最终呈现对严厉犯罪人限制适用以及对轻缓犯罪人放宽适用的两极化趋势。在限制适用方面主要表现为选择性无害化措施的提出,三振出局法的出台以及实际刑运动的兴起等;在放宽适用方面则主要表现为中间制裁和强制假释等。美国假释制度的两极化趋势对我国假释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极具启示意义。借鉴美国假释制度,我国刑法应当坚持对严重暴力犯罪假释的限制,同时适当放宽轻缓犯罪的假释条件,并创建多元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9.
论多元化假释体系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梦琪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
假释作为非监禁措施之一 ,蕴涵多方面的功能和效用 ,被世界各国所广泛适用。基于中国假释制度适用的现状 ,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应从假释制度的形式、假释提请的主体、提请假释的期限、假释监督的方式、假释考验的期限等几个方面出发 ,构建多元化的假释体系 ,逐步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比例 ,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应有功效。 相似文献
10.
胡培雨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1):79-80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应扩大假释的适用。假释的适用对象、服刑期限和实质条件三方面的规定均有待完善。累犯和重罪犯也应当纳入假释的对象范围内。只需对于累犯和因重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人规定更长的服刑期限。对于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可通过法律解释来弥补现有的不足。建议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假释的危险性进行调查和评价。 相似文献
11.
对我国假释模式的检讨与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玉红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0,12(1):67-71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假释模式具有两大优点可资借鉴:假释的标准细化详尽且具有可操作性,假释决定机构的职责规范且专业性强。应结合现阶段国情,矫正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假释的评判标准缺乏科学性、现行减刑办法影响了假释的适用、假释决定机构的功能缺失。改进我国的假释制度,可以考虑增设假释前的调查、增设假释听证会、充实假释监督考察的内容、促进执行机构的建设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将假释风险置于可控制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肖建榕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3,(1)
我国的假释制度对改造罪犯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故笔者特针对这些问题谈谈解决的办法: 一、问题: (一)法定条件不完善。我国《劳动改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是表扬、记功和减刑及假释的条件。表扬、记功属于行政奖励性质,而减刑、假释则属于刑事奖励性质,二者是性质不同,程序不同的两种奖励,却适用同一的条件,在实践中难于准确掌握,这就可能会产生适用的随意性,直接影响着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二)执法者主观上存在的认识问题。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我们发现执法者在主观上仍然存在着对假释认识不足的问题,担心罪犯假释回到社会后重新犯罪,因而对一些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宁可多次给予减刑,也不愿适用假释。这就不能充分体现我国《刑法》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本意。也不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3.
相对于"人的进路","制度的进路"更有利于分析我国低假释适用率困境形成的原因所在。在制度进路的分析下可知,造成我国低假释适用率困境多是因缺乏科学的再犯预测机制、缺乏假释犯释后的监督保护机制和我国减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假释适用的制约所致。鉴于此,提高假释适用率的制度化方案则应当从建立科学的再犯预测机制、健全假释犯释后监督保护机制和科学地运用减刑和假释制度三个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4.
本文比较世界各国有关刑事立法,从假释的适用条件、决定权、监督考察、撤销、 法律效力及其后果等方面加以探究,以期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15.
作者系统地论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缓刑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的内在统一关系 ,明确了缓刑、减刑、假释制度适用的标准、程序 ,在立法和实践中有可借鉴之意义。 相似文献
16.
新刑法假释制度及其适用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制度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功能是减刑制度所不及的。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具有较大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假释制度适用过少,需对假释适用条件予以完善,废除无期徒刑适用假释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张晨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44-49
假释是现代行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罪犯回归社会的重要价值.我国自1979年刑法规定假释制度以来,历经刑事法律的修改与司法解释的完善,已形成较为系统的假释制度,但在具体的构建与运行层面仍存在诸如规定模糊、假释率偏低等具体问题.对于假释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应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结合的角度进行思考,并对... 相似文献
18.
试论假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乃至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刑罚执行变更法律制度之一。从刑事立法到刑事司法,假释都是一个同时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两栖”性问题。从我国刑事立法情况来看,实体法规定得比较详尽系统,在刑法典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第七节从81条至86条共10款对假释从适用现象、条件,考验期及撤销假释的情况等作了规定,而在程序法中规定及撤销假释的情况等作了规定,而在程序法中规定得比较概括,刑事诉讼法典中只在第217条、221条和第222条共3款涉及假释。但是我们认为假释不仅仅是一个实体法内容,而更主要的应当是程序法的内容。明确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何准确地适用假释及具体操作问题,从刑事诉讼法角度研究假制度尤为重要。何况有些国家在刑法中并不规定假释,而直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如法国就是这样。本文仅就假释相关问题进行探究,并对完善我国假释制度提出一些设想,以便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关于减刑裁决权与假释裁决权的制度设计具有正当性。在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改造的整体方案设计问题上,一方面应突出该程序的诉讼特质,体现公开、透明的要求,并保障罪犯和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另一方面应考虑到该程序毕竟属于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因而不应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与罪犯、执行机关对立的控方,而应把其定位为法律监督者。在承认将减刑、假释提请权赋予执行机关的制度设计具有正当性的同时,也应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予以完善:强化对罪犯减刑、假释权的保护;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提请程序的参与权。在未来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有必要通过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合理的审级分流有效保障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20.
假释作为一种非监禁化的行刑手段,其优势不言而喻,但是我国假释的运行现状不容乐观。我们应以转变假释观念为前提,从假释的对象条件、实质条件以及时间条件待方面来完善假释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