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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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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分析英文admiralty与maritime两词的语源和语义出发,讨论了中国法律框架下"海事"与"海商"的区别,厘清了海商法与海事法的关系,提出海商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主要是物权体系和债权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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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上船舶的法律属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商法上的船舶是一种兼具人格特征并被作为不动产处理的独特的海上财产;船舶法律制度建立在人类对其法律属性深刻认识的基础上,这种认识及其研究仍在进一步发展;从船舶属性新认识的产生到建立与之相呼应的法律制度之间,目前仍存在一些法律障碍并需要经过许多探讨与跨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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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可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两种,前者承保的是一段时间,后者承保的是一个航程.本文结合英美船舶定期保险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船舶定期保险合同“期限”的概念、航行条款、延续条款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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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专门性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从而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空白。 (一) 海商法的立法形式。从目前各国海商法的立法情况来看,海商立法大致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统一的海商法典;第二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单行法规;第三种是既制定统一的海商法典,又制定各种单行法规。我国《海商法》属第三种形式。建国以来颁布的一系列单行海商法规,已经基本构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海商立法体系,使一部分属于海商法范围的内容,早有了单独的法律调整。因此,我国《海商法》的制定就不再以单纯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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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贸易关系的首要法律。海商法的性质,虽然是个陈词滥调的问题,但又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要理解海商法的性质先要知道海商法的根本属性,也就是海商法所具有的基本特点。海商法深受商业、经济,科技、社会、文化演进及人类多样型态利用海洋之影响,理论研究应结合新世纪海商法实践的发展。本文提出海商法不是国际法,而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海商法不是民商法的特别法,而是具有民商法性的海上贸易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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