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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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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基础。当事人无论是提出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举证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法之权利。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当事人不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可以随时提出证据,而且在诉讼终结之后也有权提出新证据来推翻已生效的判决。这种随时提出证据的方式有其显而易见的弊端:它使“诉讼突袭”成为可能,并易因此导致诉讼拖延,从而直接背离了诉讼效率原则;从另一个角度  相似文献   

2.
设立举证期限并不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特有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确是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人民法院本来就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审理,而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又较其他案件当事人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也大多为熟悉知识产权诉讼特点的律师,他们进行诉讼时策略性很强,时常会利用拖延举证的方式,拖延诉讼,以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因此,设立举证期限对知识产权诉讼尤为重要。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全部证据的时间上的要求,包括提供每一份证据的期限和提交全部证据的期…  相似文献   

3.
举证时效制度,有的学者也称之为举证时限制度或限期举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应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举证则须承担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及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  相似文献   

4.
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尚未建立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制度,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和效率。本认为,从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高度来看,应把举证时限的界标定在一审开庭之前,这一举证时限的确立与实施必须有配套的审前程序加以保障,举证时限可以有例外情况,但法律对此要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当事人滥用,在对当事人举证行为严格规制的同时,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亟待扩大。  相似文献   

5.
司法公正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文杰 《政法学刊》2006,23(1):49-52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中司法公正居于核心地位,它是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和终极目标。目前我国诉讼程序法对诉讼审前程序的规范存在不尽人意之处,答辩制度、证据交换制度、举证时限制度中的缺憾成为制约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应当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对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进行必要规范,尽量同一天送达举证通知书,将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确定为证据交换之日或开庭之日,或者实行证据密封交接;对举证期限申请延期的理由予以明确和具体化,并适用举证期限顺延制度,促进现代司法理念建设,探索实现司法公正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6.
浅析举证期限的确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涛  段钧 《法学杂志》2003,24(1):29-31
举证期限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的期限及不在该时限内提供证据应承担相应的可能败诉的法律后果的一种诉讼制度。长期以来 ,我国并没有对举证期限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造成当事人缺乏举证积极性和举证风险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将举证期限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加以确定 ,并以较大篇幅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从当前审判实践来看 ,笔者认为 ,《规定》中对如何确定举证期限还存有问题 ,值得作进一步操讨。一、举证期限的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  相似文献   

7.
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育责任提供证据。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举证期限作出规定,影响了人民法院审  相似文献   

8.
云凤清 《内蒙古检察》2004,(2):23-23,34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其主张的有关证据材料,即丧失提出该证据的权利,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的一种诉讼制度。举证时效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通过时间上的限定,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种外来的时间上的和不利后果上的压力,能够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为求得胜诉而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出其所拥有的全部诉讼证据,为法院顺利开庭集中审理提供了充分条件。当事人若不在限定的期限内举证,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即承担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举证时限从而成为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临界点。  相似文献   

9.
试析举证时效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举证时效制度,有的学者也称之为举证时限制度或限期举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应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举证则须承担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及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被告人举证期限的规定,以致被告人不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诉讼进行中,还是在诉讼终结后,都有权随时提出证据。这种被告人可以随时提出证据的方式,被称为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原本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及特征,由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已被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所取代。 允许被告人随时提出证据,从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目的而言,具有合理性。但片面强调客观真实,允许被告人无限期提出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证据制度完善的主要手段和途径:该规定纳入有限证据的观念,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促使当事人及时收集和提供证据,推动法院由以往的追求“客观真实”转变为以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提供能证明的“法律真实”的证据作为民事纠纷裁判的依据,避免对证据进行无休止地搜索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的拖延。平衡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避免过分强调证据适时提出而导致实体不公,该规定以“新证据”作为举证时限制度的例外或限制,并对不同阶段的“新证据”作了初步的规定。但由于该规定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制定的,在制度设计上尚存在缺陷,有关“新证据”的规定较为简翠笼统。司法实践中对“新证据”的把握也或宽或严,操作不一。背离举证时限制度设立的本意,造成程序公正和贵体公正的价值失衡。考察与反思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新证据”,对于充分发挥举证时限制度的作用,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王春 《政法学刊》2008,25(4):22-26
我国民事诉讼法少有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缺乏收集证据权利的程序保障使证明责任制度、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在诉讼过程的运作中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制度依托。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在证据收集与提出上的当事人主义是以当事人享有收集证据权利程序保障为基础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据收集与提出方面的修改,应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建立我国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3.
王跃龙  黄永乐 《法学》2006,(3):141-145
民事诉讼活动环节具有关联性。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届满前,或者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关于异议不成立的裁定生效前不得签发开庭传票。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借故拖延诉讼程序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并不构成对举证时限的法定影响。举证时限虽可依法官之职权行为而变更,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变更举证时限。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2条至46条设定了举证时限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限时提出主义”立法原则的重大演变。在两年多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总体上实现了公平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力、降低诉讼成本等立法预期,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制度设定本身的,也有对制度理解和执行方面的,集中体现在举证时限的确定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举证时限确定实务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做认真研究,一方面,在现行制度框架内为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在确定举证时限时…  相似文献   

15.
贾永刚 《四川审判》2002,(5):15-15,29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的精神。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的起草说明中对35条作了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16.
论举证时效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审判程序的任何阶段甚至审判程序终结裁判生效后提出证据,也即我国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其弊端已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诟病多年;以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取代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为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设定时间限制,成为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致呼声。  举证时效制度的程序价值  笔者认为,举证时效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该在法定或法官指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举证将丧失要求法院接受证据并予以考量的权利的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效制度是举证责任的有机…  相似文献   

17.
举证时限,是指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期限。如果控辩双方中一方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举证,就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也因此承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在举证时限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就是以后再提出该证据不会被法庭认可。规定举证时限,一般认为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能提高司法效率。刑事诉讼中,存在着诉讼拖延、懈怠、超期审理、案件久拖  相似文献   

18.
【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今年3月5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他七级伤残补偿费33864元和其他费用,共计36824元。法院当日立案并向李某送达了“举证须知”等相关诉讼材料。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举证期限,李某的举证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5日。4月7日,李某向法院提交了2份证据。4月23日开庭时,李某又提交了伤残评定书。对李某逾期提交的证据,被告刘某认为超过了举证期限而不同意质证。同时,刘某也不同意调解。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当庭作出了对这3份证据不予认定的决定。庭审后,李某意识到逾期举证将面临败诉风险,主动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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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则予以系统地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举证期限制度。 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在举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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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民事诉讼实践中延误举证而延滞诉讼现象的大量存在,妨碍了程序公正的实现,诉讼效益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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