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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在此情况下,若继续维持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基于我国商事经济交往的现实和立法现状,对情势变更原则理论应作较为全面的检讨.首先,应将"情势"改为"情事",并用"情事变更制度"代替现在的"情事变更原则";其次,应将公平原则而不是诚信原则作为情事变更制度的理论根据;再次,应当进一步规范情事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并使其同相关制度的界限更加清晰;最后,有必要在情事变更制度中借鉴"再交涉义务",以发挥其独特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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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存在许多这样的情形: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附有一份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协议可表现为单独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后来因为特殊事由的发生从而变更合同当事人,此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是终止,失效,继续有效或效力待定?本文拟从合同当事人变更的不同类型入手,针对其各自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进行初步的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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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它是适应现代高风险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合同制度.通过对合同当事人未来违约责任的限定,使合同履行中的可预见性增强,从而促进合同的订立.但是对责任的限制不恰当地运用,极易园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的不平等而造成合同权利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的不均衡.因此,各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对免责条款的适用都作了限制.我国<合同法>于52、53条及第40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我国<合同法>在对免责条款作限制时,却没有对其适用范围作必要的限定,这样的实践中,可能会造成另一种不公平.因此,有必要在适用上述条款时,对其进行限制性解释,以达到法律公平正义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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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我国立法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形下才给予第三人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获得救济.并且第三人是否能获得救济却受到合同种类、构成要件与诉讼时效等实体法上以及管辖.当事人适格与否等程序法上的种种不利束缚.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这一合同法律制度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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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目前还未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该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显。研究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历史沿革以及情势变更原则在中国的现状,可以促进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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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中,尤以合同领域之适用最为普遍。在各国适用意思自治原则过程中,表现出看似矛盾的两种趋向,即在特殊的合同领域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和在一般的合同领域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见肖永平:《冲突法专论》第 191页 )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尽管起步较晚,但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已有一定的系统性,其中的第 145条,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确立下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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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上,医疗关系依其发生原因有意定与法定之分。在前者,表现为医疗合同;于后者,表现为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二者共同指向医患双方当事人债法上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医疗关系的民法属性实为债法上给付的得丧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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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都是合同领域直接涉及合同效力及责任的重要制度.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当发生了一些非因双方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履行无意义、履行显示公平等的情况时,区分这些意外因素的性质,是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属于不可抗力至关重要,二者的选择使用对双方的责任影响甚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二者进行一个比较分析,期望能对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发生意外情况下如何选择解决路径有所补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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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具有高度抽象性、普遍适用性、相对稳定性等特性。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深层原因包括内外两个方面:内部原因主要是指法律规则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外部原因则在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是弥补法律漏洞或法律缺陷的重要手段,能有限规范法官的自由栽量权。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是:案件性质上,运用法律原则大多限于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较少;案件类型上,多为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具体方法上,主要有单独适用、与规则并用和直接体现在判决主文中。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适用包括规则模式和原则模式,适用中要符合穷尽法律规则、选择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反映社会主流价值观和栽判文书说理充分等规范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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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日益迅猛、形式逐渐复杂,立法技术也随之不断提高,法律原则在法典中的数量和地位逐步上升,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发显著。法律原则作为法律的要旨与目的的凝练,其主要机能在于顾及具体案件,使法律适用更加灵活,更加适应社会发展,并且引进变迁中的伦理观念,指导法律解释和推理,补充法律漏洞,合理限定自由裁量权,使法律能与时俱进,从而进一步实践其规范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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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内一个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自它出现以来,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制定和实施,我国《海商法》和《涉外法律适用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合同救助是海难救助中基本的救助形式,目前,我国《海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探讨如何利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海难救助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冲突,确定合同适用的准据法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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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经常作为受不利处分的当事人所引据为请求作成撤销或变更特定处分的理由,简单地说,也就是"别人可,为何我不可?"这就是"不法的平等"问题。相对人能否依据信赖原则在应然与实然之间主张不法的平等,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一般禁止该主张,我国正处于市场化和法制化逐步完善之时,也宜加以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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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未系统性建立,但在实践中却是指导着司法实践的一项重要原则。由于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的缺乏,中国在审判中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时出现了“一事”标准不统一而出现了重复审理、一案多诉或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等情形,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可能侵害当事人的诉权,因此,统一“一事”确定之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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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规制行政责任所不可或缺的。我国现行行政责任法律制度基本原则存在不足,不管是客观违法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都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行政责任的承担机制问题。行政责任法律制度应确定四大基本原则,即公开性原则、错责相一致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和领导问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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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解决涉外合同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是,该<规定>存在着以下弊端:对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效力问题未作规定,未采纳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规定不周严,禁止法律规避过于绝对化,未体现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这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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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涉外产品责任的选法规则进行了特别立法,但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着:被侵权人单方选择法律及排除被告无法预见原则的作用范围狭窄、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规定不完善、双重可诉规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为完善我国现行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建议在于:第一,在被侵权人单方选择法律的范围内增加产品取得地法;第二,扩大"排除被告无法预见的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第三,明确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限制条件;第四,在损害赔偿问题上我国法律应坚持双重可诉原则,应规定在损害赔偿限额方面,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不得适用;第五,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方式上,应当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克服已有冲突规范机械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