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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指 ,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 ,允许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规范交易秩序的重要措施 ,也是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我国新合同法确立起来的债权保全制度 ,其具体内容表现为代位权和撤销权 ,下面仅就这两项保全措施的有关法律规定简要论述如下 :(一 )代位权代位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3条当中 ,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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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该问题规定仅设一条。因条文过简,实务中不敷应用,遇到实际问题,颇多疑义,有必要就其主要的问题加以研讨。一、代位权制度产生的立法依据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债务人也仅负有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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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呢?我国民法为债权人设计了三种制度:一是事先保障,即债的担保制度。二是事后保障,即违约责任制度。三就是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即通过债的对外效力最终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本文仅就其中的代位权制度进行探讨。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称其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专门就代位权作了规定和解释。 依据《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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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行使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债务人负担”。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首次设立代位权制度。过去我国并无代位权制度。改革开放20年以来,市场经济逐步得到发展,债务纠纷繁复杂,债务案件的执行难度越来越大。不少债务人在负债之后,不是努力准备清偿债务,而是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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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依据一定的程序或方法行使代位权以防止债务人不当地处分其财产,从而保护自己的债权.代位权既可用诉讼方式进行,也可以直接行使.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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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世杰 《前沿》2002,(12):82-84
对代位权性质 ,理论界认识不一。有五种主张 ,即形成权、特别形成权、形成权之管理权或权能、债权请求权和可能权。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 ,既不是完全的形成权 ,更不是债权请求权 ,而是结合了请求权特点的新型的形成权。在代位权的行使效力上 ,我国代位权理论有重大突破 ,主要表现在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后能直接取得实体上的权利 ,不仅如此 ,于数个债权人的情形下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给付 ,可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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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在我国现行民法制度中为形成权 ,债权人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只要债务人积极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偿还债权 ,即构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可作为撤销权的标的。债权人可代位债务人向受益人行使请求权 ,以最终实现债权。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除斥期间为五年 ,届时撤销权消灭。  相似文献   

8.
撤销权是债务人从事危害债权人的行为时 ,债权人可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构成不应以债权是否到期为条件 ,其对象应该是财产类的法律行为 ,表现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结果损害了债权并且导致债务人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在司法解释中 ,可考虑纳入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的行为。对于撤销权的期间 ,应去掉对债权人知晓的主观推定的规定 ,只规定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和被撤销行为发生之日两种起算点。关于撤销权的行使 ,某些原则性问题尚未明确 ,在撤销权诉讼中显得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9.
吴祖祥 《前沿》2004,(4):127-129
代位权客体是代位权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即债务人现有的对于第三人可行使的权利。我国现行合同法对代位权客体的规定过于狭窄。笔者认为 :债务人的物权、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均可成为代位权的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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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突破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第 73条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该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相比有以下突破 :抛弃“入库规则” ,确立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明确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确立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在构成要件上 ,摈弃了传统民法中债权人无资力之要件。我国代位权制度也存在不足 :代位权种类狭窄 ,在代位权客体上的规定保守 ,对债务人诉讼地位规定存在漏洞等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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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的保全概述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获得清偿,可以根据民法规定的债的担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用两种担保制度即“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的债权原则上是以债务人的总财产为担保,债务人财产的增减与债权人的利害关系甚大。如果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有能力行使,而不行使或者以自己的行为积极地使其财产减少,债权人当然不能坐视其自身的权利、利益受损而不顾。所以在立法上法律又赋予债权人两种权利,就有确保债权得以清偿的可能。这就是称为债权的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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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债的保全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的保全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它对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笔者根据这一规定,谈谈债的保全制度,并探讨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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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债的担保之一的撤销权制度,其中的重要内在涵义即通过撤销债务人的不当的积极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担保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但由于现实中对其的把握不当,或虽然深解其意,但无法克服实际操作中的众多技术上的瓶颈。导致了撤销权于司法审判中被适用的程度和频率都要远远小于同为债的担保之一的代位权制度。而在众多问题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争议最大,其究竟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还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额,亦或是债务人不法处分的财产额。本文将通过对撤销权内在涵义的分析.权衡以上三种标准的利弊,进而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博弈论研究理性人的互动行为。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从无到有,从债务人受领次债务人财产到代位债权人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财产,这种制度的产生、变迁,正是经济主体博弈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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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研究理性人的互动行为.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从无到有,从债务人受领次债务人财产到代位债权人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财产,这种制度的产生、变迁,正是经济主体博弈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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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确立,无疑于给解决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武器。但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债务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当如何确定,本文就此阐述了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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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的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务时,就要依务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因此债权人选择担保的方法来保证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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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市场主体破产能力责任是构筑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的需要 ,规范破产程序、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是贯彻 WTO规则非歧视原则的需要。必须依法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宣告企业破产的惟一实质要件 ,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是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人申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破产是债权人的权利。必须依法审查确认破产债权、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权 ,依法实行破产终结程序 ,以及建立企业破产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9.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债的保全方式中的一种,我国在制定统一合同法时将该制度引进,并针对近年来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在对行使代位权的客体、方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设计时,刻意进行了创新。然而从新出台的举措看,新的代位权制度难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完全实现立法者的初衷。因此,应利用新民法典制定之机,遵循传统的代位权理论重新构建我国的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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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人们签订合同或者借款给他人时,为保证债权顺利实现,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在实际履行中,由于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权,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保证期限届满归于消灭,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枣庄市市中区检察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申诉案。2010年5月11日,葛某向刘某借款5万元,并给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刘某现金伍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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