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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四来源说"是更为合理和妥当的见解。宪法上的义务不能直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判定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须准确界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不宜将"业务"局限于合法正当的业务。判定先行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关键看危险状态的有无及其程度。  相似文献   

2.
论不作为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理论把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与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本身有许多特征,其以作为义务为存在之前提,本文旨在通过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行为性、作为义务、系统地剖析不作为犯罪。  相似文献   

3.
刑法理论把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与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本身有许多特征,其以作为义务为存在之前提,本文旨在通过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行为性、作为义务、系统地剖析不作为犯罪。  相似文献   

4.
5.
沈丽莎 《法制与社会》2013,(15):290-291,295
所谓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其应尽义务而不履行时构成犯罪的情形.而作为义务之来源问题是不作为犯的核心,也是理解不作为犯的关键所在.本文将以刑法中作为义务之概述为起点,阐述作为义务的定义、性质等基本问题;然后介绍并评价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来源的主要学说,进而对二元说进行提倡与论证,以期对此议题的深入探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不作为犯的成立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桌种特定行为的法律义务为前提,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因为在刑法条文中都有明丈规定,因此不存在问题;但与之相反,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在刑法中并未明丈规定,但仍将其作为符合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来处理,因此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噼目悖”备受学者诟病,学界对此问题的论述也较多,而作为义务来源在不真正不作为犯之成立条件中的地位、作用及其范围则争议较大,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探讨,以期有所明晰。  相似文献   

7.
谢婷 《法制与社会》2013,(14):18-19
相对于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罪发生率相对较少。但就理论上的复杂性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而言,其难度远甚于作为犯罪。为此,本文主要从作为义务来源、性质、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在认定中的问题及作为义务的地位等几个方面探讨了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  相似文献   

8.
陈杨  谢宏 《法制与社会》2012,(17):260-261
不作为犯罪一般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前者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其在理论上的争议较少.而有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问题在刑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但在我国的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其又广泛采取承认的态度,由此引发了有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的问题.本文拟就不作为犯罪问题之一的作为义务根据进行探讨,希望能通过对作为义务根据的合理界定来阐述笔者对作为义务和不作为犯罪问题的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9.
成立不作为犯需要具有保证人地位和作为可能性,作为犯的着手认定时间往往早于不作为犯,不作为犯的处罚通常应轻于作为犯,因而区分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具有现实意义.区分两者,应根据法益状态说、风险说与介入说,同时考量罪刑法定、责任主义、人权保障、法益保护等要求进行综合判断.虽然原则上不作为可以符合所有由作为实现的构成要件,但处罚不作为是对国民自由的限制,故应将不真正不作为犯限定于杀人、放火、诈骗等侵害重大法益、发案率较高、一般预防必要性较大的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不包括“经要求退出而不退出”的情形.犯人探亲逾期不归的不成立脱逃罪.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将交通事故被害人留在现场有被救助的可能性,则“移置逃逸”实质上等同于不作为的单纯逃逸,至多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而非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10.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定的作为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作为义务的来源,影响着不作为犯的成立与否和范围大小。对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其范围自有刑法明文规定。而对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探讨其作为义务来源尤显重要。一般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有四种:(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这里的“法律明文规定”是指其他法律规定的,且由刑法予以保护的义务。并不是所有的法定义务都能成为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只有当违反这种作为义务的行为作为一种犯罪类型事先规定在刑法中,这种义务才是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如《婚姻法》规定了抚养义务,刑法同时…  相似文献   

11.
12.
在日本,交通事犯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交通事犯是指以交通工具为手段或者对象的刑法上的犯罪,而广义的交通事犯则是指除了狭义的交通事犯以外,还包括要对其科处刑罚的违反交通规则等情形。本文主要以狭义的交通犯罪,即交通事犯中的不作为犯为考察对象,同时也将涉及到广义的交通犯罪,重点围绕交通事犯中的交通事故与不作为犯、轧逃与不作为犯以及违反救护义务罪与违反报告义务罪的关系等问题,并结合司法判例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3.
14.
彭凤莲 《政法论丛》2006,11(5):31-36
刑法与刑法学,刑法学与公法学、统一公法学之间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从数学中的集合概念来看,狭义的刑法学是统一公法学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即狭义刑法学被统一公法学所包含,狭义刑法学是统一公法学的子集。但若以广义刑法学立论,则广义刑法学与统一公法学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重合的部分即是狭义刑法学,此乃统一公法学与广义刑法学两个集合的交集。  相似文献   

15.
何为民 《政法学刊》2005,22(1):33-34
关于"犯罪心理结构"之争,已经集中在"犯罪心理"或"犯罪人心理"这个焦点上反对"犯罪心理结构"音认为,犯罪心理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犯罪人心理在很多方面(甚至一切方面)同守法公民没有区别因此,犯罪心理学实际上是一门研究"犯罪人心理"的学科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违反逻辑的、必将导致取消犯罪心理学的推论  相似文献   

16.
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论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十分复杂。在理论上国内外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从中国的实践看,两者关系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化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和政策有不同的定位和分工,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曾经发生过很多次的换位,政策相对于法律的地位作用也因为时间、空间、法律完备程度和法律权威程度的不同而发生了很多变化。这些发展变化既改变了政策本身,也改变了法律或者法治。从应然的追求看,在宏观意义上,刑事政策优位于刑法;在规范的层次上,两者有各自发挥作用的界域,应各就各位,互不替代,但应相互制约,协调发展,相互推动,共同进步。两者关系的核心应是在区别两者前提下的互动的制约与促进关系。  相似文献   

17.
孙立红 《法学家》2013,(1):63-80,177,178
不作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形式不能简单地按照作为犯的分工方式进行区分,这是因为不作为在存在结构上与作为有着本质的差异。不作为必须与作为犯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等价性,才有可能在共同犯罪中成立正犯,这种等价值性不能用传统的因果关系说和形式的保证人说加以说明。在对保证人说确立的形式的保证人义务进行实质解释的学说中,应采用基于不作为对结果的事实性支配来确定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除此之外,违反功能性的保证人义务也补充性地成为不作为正犯的标准。不作为的正犯性正是建立在此两种标准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18.
This article makes six points. First, under any plausible normative perspective,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mistake (and ignorance) of criminal law and mistake of fact must at least sometimes be drawn. Second, the fundamental distinction is between a mistake about the state’s authoritative statement of what is prohibited (“M Law”), and a mistake about whether that prohibitory norm is instantiated in a particular case (“M Fact”). Third, when an actor makes a mistake about an evaluative criterion whose content the fact-finder has discretion to elaborate, it is impossible both to allow this discretion and to faithfully realize a jurisdiction’s policy of treating M Fact and M Law differently. Fourth, the claim that every unreasonable M Fact is really a M Law elides import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kinds of mistake. Fifth, various borderline objections, such as the famous Mr. Fact/Mr. Law example, do not undermine the fundamental distinction, although in rare instances, they do constitute genuine counterexamples that do not effectuate the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that the distinction ordinarily serves; and even here, they are exceptions that prove (the rationale for) the rule. Sixth, specification or evolution of a criminal law norm, such as the criterion for nonconsent in rape law, can convert a legally relevant M Fact into a legally irrelevant M Law. This phenomenon does not undermine the fundamental distinction between these types of mistake; to the contrary, it reveals the significance of that distinction.  相似文献   

19.
现行宪法第 12条第 1款规定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 13条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是对公共财产所有权和个人财产权予以保护的宪法根据。在刑法和民法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类型中 ,都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要内容之一 ,并都通过各自的调整手段来确认并维护宪法所确认的财产权利。尽管民法、刑法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分别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私法”和“公法” ,但是从保护正当合法的财产权利这一角度分析 ,两者的价值取向是相通的 ,而且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刑罚的手段也具有互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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