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犯罪嫌疑人张某,女,sl岁,系邯郸市复兴区某信用社主任。1996年8月,某公司服务站向该信用社申请贷款40万元,经张某批准贷给该服务站35万元。办理贷款后,该站送给张某摩托罗拉“168”型移动电话一部,本机价值7600元。入网费3000元、预交电话费300元。1997年6月案发。本案在讨论中,对张某收受移动电话的价值数额应如何认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受贿移动电话的数额应认定为该移动电话的本机费7600元。理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1993年6月18日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请示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作出批复:计算被盗手持式移…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村民王某于2002年4月窜至当地某中学,采取撬锁、翻窗入室手段先后三次在该校图书室盗得各类书籍613l册,被盗书籍分二次购进,且出版时间不一,公安机关按原书购置价分年度折价为9850元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中对工某盗窃数额的认定提出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购书价目认定,王某盗窃数额2.8万余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按原书购置价分年度折价认定盗窃金额是正确的;第三种意见认为,图书室的书籍有收藏价值,应根据书籍出版时间随市场价格升值计算认定其盗窃数额。请问,本案盗窃数额应如何认定?湖南读者王庆云王庆云同志:对…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  相似文献   

4.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应否撤销缓刑?编辑同志:被告人李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盗窃一次(价值200元),缓刑考验期满后第二次盗窃(价值1600元)时被抓获。在法院审理时对应否撤销缓刑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撤销缓刑,理由是虽第一起盗窃价值仅2...  相似文献   

5.
杨安  张磊 《天津检察》2009,(2):33-34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在此,笔者结合上述规定和司法实践,谈谈对财产性利益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于宁 《天津检察》2009,(2):36-36
一、商业贿赂中“利益”的表现形式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这一解释将贿赂内容扩大到可用货币衡量价值的一切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相对应的,是非财产性利益。随着国家对商业贿赂整治力度的加大,行贿、受贿双方规避打击的手段也在日益翻新,贿赂方式的非财产化逐渐呈现扩大趋势。非财产性利益是指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物质与精神上需要的一切不正当好处。  相似文献   

7.
2005年12月21日犯罪嫌疑人赫某某(男,19岁,黑龙江省人)伙同王某(男,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其他情况不详,在逃)窜至乌兰浩特市爱国街孙某家,二人搜出两个布袋,每人拿一个,两袋内共装有人民币硬币、纪念币、纪念册、金项链、金耳钉等物品,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在二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看见楼下有人回来,二人便各自跳楼逃跑,赫某某被当场抓获。在其身上搜出部分被盗物品,王某盗走物品价值二千元。在认定赫某某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8.
司法信箱     
司法信箱被盗物品市场价格变化,盗窃数额应当如何计算?编辑同志:我们在审理盗窃案中,经常遇到公民的物品被盗时价格较购买时下降或上升。按照“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其价值的计算,是按被盗物品的购进价计算,还是...  相似文献   

9.
检察信箱     
如何理解“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规定?编辑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我们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对怎样适用这一规定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  相似文献   

10.
1992年3月,农民刘某价值约2500元的小四轮拖拉机拖车被盗,后刘某在农民钟某家发现了自己的拖车,但已被仲某拆卸。钟某向刘某提出私了,刘某却以向公安机关告发要挟,索要现金5000元才答应私了。案发后,对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不但知情不举,还借机以向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持这种观点的人对刘某敲诈勒索应认定的犯罪金额又有二种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刘某敲诈勒索的犯罪金额应认定为2500元;因刘某所得的5000元中,有2500元属实际所受损…  相似文献   

11.
闲话闲说“摆阔”池寒冰报载:在我国南方的某个贫困镇,持有“大哥大”的干部竟有27人。每年这个贫困镇仅“大哥大”就需耗费数十万元。为此,省委领导严厉批评了这种用“公款摆阔”的现象(见于《合肥晚报》4月11日第1版、《检察日报》4月22日第2版)。余生也...  相似文献   

12.
一、共产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根据输赢财物或赌资的数额及情节轻重,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初次参与赌博,情节轻微,个人输赢金额在1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下,或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下,认错态度好的,给予批评教育;(二)参与赌博1次,个人输赢金额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或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三)参与赌博1次,个人输赢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赌资数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相似文献   

13.
盗窃犯罪发案率居各类刑事案件之首。为了更有效地惩治盗窃犯罪,笔者拟对认定盗窃数额的几个问题谈一些看法。一、对盗窃对象认识错误的数额认定行为人错把某种特种钢材当成了一般的钢材,盗窃了价值一万元的特种钢材,销赃得款仅一千元。对这一案件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仅想盗窃价值一千元的物品,在客观上也仅仅得到赃款一千元,对行为人适用刑法第151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4.
去年以来,我们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纪委监察局对违控交通、通讯工具进行了专项清理。共没收违控摩托车29辆、“大哥大”4只,收缴摩托车罚款28.8万余元,收取226辆公费摩托车使用人使用押金48.2万元。我们的做法主要是:一、抓好教育提高认识瓯海区是温州市三大城区之一,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地域面积960平方公里。由于面积大,各工作机构比较分散,一些部门的干部住在城郊,很多乡(镇)干部跨乡(镇)任职。于是,一些乡(镇)和部门,擅自动用地方财力或预算外资金,未经批准,购买摩托车、“大哥大”等交通、通讯工具,供个人使用。因此…  相似文献   

15.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相似文献   

16.
司法信箱     
李某的诈骗金额应如何计算?编辑同志:李某于1996年10月至1997年4月间,以自己的有关证件,采用签订租赁合同,支付部分租金、押金的方式,先后骗租汽车四辆,后将车卖掉。原审法院以李某实际骗租车辆的价值29万余元,认定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罪数额计算有误,其诈骗数额应减去李某已支付的押金、租金共计5万余元,故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李某诈骗总金额为23万余元。此案的改判结果引发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审认定数额正确,被告人李某支付的租金…  相似文献   

17.
收受干股是贿赂犯罪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如何认定这类案件中的受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18.
重大盗车案法律适用之我见任强近年来,盗窃汽车的案件不断增多,由于被盗车辆大都是价值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高档车,远远超过了“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此,给此类案件的管辖及法律适...  相似文献   

19.
认定盗窃物品价值应力求准确杜昌源被盗物品的价值是关系到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轻重的关键,必须准确予以认定。然而,笔者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经常发现有的司法人员在工作中.对被盗物品的价值认定含糊不清,常出现诸如“被盗的物品价值3000元左右”.“被盗...  相似文献   

20.
关于铁路运输中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思考向隆鸣陈海燕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为: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