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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张某,女,sl岁,系邯郸市复兴区某信用社主任。1996年8月,某公司服务站向该信用社申请贷款40万元,经张某批准贷给该服务站35万元。办理贷款后,该站送给张某摩托罗拉“168”型移动电话一部,本机价值7600元。入网费3000元、预交电话费300元。1997年6月案发。本案在讨论中,对张某收受移动电话的价值数额应如何认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受贿移动电话的数额应认定为该移动电话的本机费7600元。理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1993年6月18日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请示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作出批复:计算被盗手持式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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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应否撤销缓刑?编辑同志:被告人李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盗窃一次(价值200元),缓刑考验期满后第二次盗窃(价值1600元)时被抓获。在法院审理时对应否撤销缓刑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撤销缓刑,理由是虽第一起盗窃价值仅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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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在此,笔者结合上述规定和司法实践,谈谈对财产性利益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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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贿赂中“利益”的表现形式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这一解释将贿赂内容扩大到可用货币衡量价值的一切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相对应的,是非财产性利益。随着国家对商业贿赂整治力度的加大,行贿、受贿双方规避打击的手段也在日益翻新,贿赂方式的非财产化逐渐呈现扩大趋势。非财产性利益是指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物质与精神上需要的一切不正当好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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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1日犯罪嫌疑人赫某某(男,19岁,黑龙江省人)伙同王某(男,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其他情况不详,在逃)窜至乌兰浩特市爱国街孙某家,二人搜出两个布袋,每人拿一个,两袋内共装有人民币硬币、纪念币、纪念册、金项链、金耳钉等物品,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在二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看见楼下有人回来,二人便各自跳楼逃跑,赫某某被当场抓获。在其身上搜出部分被盗物品,王某盗走物品价值二千元。在认定赫某某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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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发案率居各类刑事案件之首。为了更有效地惩治盗窃犯罪,笔者拟对认定盗窃数额的几个问题谈一些看法。一、对盗窃对象认识错误的数额认定行为人错把某种特种钢材当成了一般的钢材,盗窃了价值一万元的特种钢材,销赃得款仅一千元。对这一案件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仅想盗窃价值一千元的物品,在客观上也仅仅得到赃款一千元,对行为人适用刑法第151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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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3)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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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干股是贿赂犯罪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如何认定这类案件中的受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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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盗车案法律适用之我见任强近年来,盗窃汽车的案件不断增多,由于被盗车辆大都是价值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高档车,远远超过了“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此,给此类案件的管辖及法律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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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盗窃物品价值应力求准确杜昌源被盗物品的价值是关系到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轻重的关键,必须准确予以认定。然而,笔者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经常发现有的司法人员在工作中.对被盗物品的价值认定含糊不清,常出现诸如“被盗的物品价值3000元左右”.“被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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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输中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思考向隆鸣陈海燕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为: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