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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人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此项规定,只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才会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由审判人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管是人民法院还是为当事人自觉履行提供服务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都会遇到如何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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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既需要保护,也需要规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却申请要求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则法院未予准许其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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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推定送达,对于公告送达进而缺席判决的案件,一般都是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才知晓此事,其上诉权已丧失,向检察机关申诉可以说是当事人最后的司法救济渠道,如何让保障其权力的实现,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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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送达调解书有时是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同时送达,这样,双方当事人签收后,调解书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均知道生效时间。但大多数情况是分先后送达,特别是当事人众多的案件。有时先收调解书和后收调解书的相隔几天甚至十几天的时间。按上述法律规定,必须等最后一个当事人签收后,调解书才生效,那么,先收调解书的一个甚至几个当事人怎么能知道最后一个当事人是何时签收调解书的?而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又是很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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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2):9-10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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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具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诉讼行为。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法定执行措施的保障措施,是指只有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当出现或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及其人员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履行原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不通过开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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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送达行为保全,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到达某个地点向特定的个人、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或物品的行为给予证明的行为。主要证明四项内容:送达人的送达行为:送达的地点、被送达的人;送达的内容;送达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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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执行和解无疑是一项特殊的制度。究其实质,在于经当事人合意,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使法院免于依职权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即可实现执行终结。由此,在强调法院职权主义的强制执行领域中,执行和解制度因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具有特殊的意义和旨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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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的认识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自愿协商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台湾学者在描述大陆地区和解制度时也指出.“执行和解.乃当事人处分自己之权利.对已生效之法律文书所确定之权利义务.协议予以变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7条对执行和解的内容做出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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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代表国家对双方当事人之争议作出具有强制力的裁判的载体。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监督方式,我国民诉法设计了三种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依职权发动、通过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为了实行更彻底的监督,个案监督的倾向越来越严重,不仅人大主张要实行个案监督,党委政法委也成立专门的司法督查部门,实际上在履行个案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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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答疑(七) 关于行政诉讼执行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申请执行的期限原《贯彻意见》第 87条曾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判的期限作过规定。该条规定 :“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 3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 ,从该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 ,除有正当理由外 ,不予执行。”原《贯彻意见》有关 3个月的申请期限规定 ,主要是基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的考虑。有的学者认为 :“在行政诉讼中 ,诉讼当事人权益是否得以及时、有效的实现 ,义务是否得以及时、有效的履行 ,关系到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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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避执行定义及类别
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或与案外人串通,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法院执行设置障碍,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躲避法院强制执行。它是一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貌似“合法”的逃避履行债务的不诚信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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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的、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逾期将承担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告示文书。其特征是:第一,时间的特定性。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发出时间的特定性,其次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间的特定性。第二,对象的特定性。执行通知书只能向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第三,只具有督促作用。其目的是再给被执行人一次自动履行义务的机会,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第四,它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的必经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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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法院生效判决“执行难”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者抗拒法院执行的现象逐年上升。1986年以前,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率为70%,之后逐年下降,到了1996年,10年间债权人的申请执行率已上升到70%以上。而在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未执行案件就达36万件。在寻求公力救济无效的情形下,许多当事人只好自力救济,他们或者雇人专门讨债,或者求助于黑恶势力,一些地方甚至还陆续出现当街出卖判决书的怪现象。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呼之欲出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今年6月21日,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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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发现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不积极行使申请执行的诉讼权利,而采用私下纠缠的方式,导致发生新的纠纷,甚至造成矛盾激化,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还有些当事人到原审法院和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