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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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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些被查处的贪官是先贪污受贿后有情妇的,如陈良宇、刘志华、段义和;有些贪官是先养情妇而后才贪污受贿的,如湖南省绥宁县委原书记陈小松。陈小松正是为了摆脱情妇刘某的纠缠,才走上了受贿的道路。  相似文献   

2.
一些被查处的贪官是先贪污受贿后有情妇的,如陈良宇、刘志华、段义和;有些贪官是先养情妇而后才贪污受贿的,如湖南省绥宁县委原书记陈小松.陈小松正是为了摆脱情妇刘某的纠缠,才走上了受贿的道路.  相似文献   

3.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定“一对一”受贿案件的做法大致有:一、根据行贿人(或知情者)揭发,在受贿嫌疑人处查出相应的赃款赃物,而嫌疑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一般可以认定。在“一对一”受贿案件中,由于行贿、受贿双方是特殊的一对一的关系,他人一般很难察觉,所以一旦行贿人或知情人予以举报,司法机关就应给予高度重视,因为这些举报人要么是当事人,要么是与当事人关系密切者,其信息来源一般较为直接,指证受贿人受贿的财物也比较具体。司法人员应对这类信息归纳整理,剔除其中的不实成分,理出侦破犯罪的线索,做到不枉不纵。…  相似文献   

4.
洪涛  田欢忠 《犯罪研究》2009,(3):49-54,62
受贿犯罪腐蚀了国家肌体,动摇了社会的根基,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也是反腐败斗争中重点打击的对象。然而,就目前而言,受贿犯罪仍呈现高发态势,其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比例也居高不下,究其原因,除了受贿案件取证难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把握存在困难,以至在现实中,逐渐形成了惩处受贿犯罪“宁纵勿错”的思想,给了受贿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探讨受贿罪证据标准问题,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受贿罪证据标准,从而加大对受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本文试从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概念、含义,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受贿罪证据标准的现实基点以及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构想四个方面,对受贿罪证据标准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与思考。  相似文献   

5.
丁刚 《政府法制》2009,(23):39-39
受贿是有标准的,比如有人收了贿款,100元还是100万元。结果肯定不一样。但在瑞典国家酒专卖局(简称酒局)的规定里,没有这样的划分,在他们看来,所谓的标准指的是法院量刑的依据,而不是有没有受贿的定义。受贿就是受贿,不该拿的钱一分钱也不应拿,拿了就是受贿,这也就是所谓的对受贿“零容忍”的立场。当然,有了这样严格的规定,不一定能百分之百地杜绝受贿,但可以大大地减少受贿。  相似文献   

6.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典,都毫无例外地规定惩治受贿犯罪的条文。惩治受贿犯罪,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的廉明,防止权力商品化,以赢得民心,巩固统治。立法者这一明确的立法意图能否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得到较好的实现,既取决于执法者能否充分地运用立法者所给予的法律武器,依法查处受贿者,也取决于立法者所提供的法律武器性能是否优良,即立法者所表述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能将形形色色的受贿犯罪的表现形态襄括进去。假如法律条文本身存在着挂一漏万的缺陷,客观上就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放纵。近年来,在我国所进行的反腐败斗争…  相似文献   

7.
李泉 《天津检察》2008,(2):41-41
行为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问题,在理论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离职后受贿”,即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离职后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离职后受财),是否成立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予了肯定回答,这样的规定增强了实践中对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在此,笔者对于《意见》中涉及的“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事后受贿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见解。  相似文献   

8.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要纠正这一错误倾向,应当取消特别自首制度,明确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在立案过程中的平等地位。要实现刑法对行贿犯罪的有效规制,还需完善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改为"不正当好处",将行贿犯罪中的"给予"改为"提议给予、许诺给予、实际给予";完善行贿犯罪的刑罚配置,为行贿犯罪全面配置罚金刑,并完善行贿犯罪的资格刑,对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实施同等处罚。与此同时,行贿犯罪的罪名体系也应作出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9.
1997年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行贿与受贿是共生关系,同生同灭,但长期以来,无论在刑法理论或在司法实践中都偏重于处罚受贿方,而忽略行贿方,对行贿惩处不力。这不仅源于观念上重视不够,也由于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有一定困难。为此,有必要探讨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一、“不正当利益”问题在1979年刑法第185条对行贿罪的规定中,并…  相似文献   

10.
孙瑛 《天津检察》2008,(2):33-35
透视近几年司法机关查处的共同受贿案件,情人型共同受贿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受贿犯罪的一个新动向,特别是在高级干部受贿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据统计,上千例发生在近二十年的腐败犯罪案例,在男性贪官的犯罪过程中,竞有九成以上搅和着一些不干净的女人。“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贪官与情妇现象,再一次印证了这句古语,也对我们反腐倡廉,建设和谐社会提出了更大的要求。本文试结合有关刑法理论和当前的司法实践,从情人型共同受贿犯罪的概念、特点、犯罪认定及其类型等几个方面对其进行粗浅的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1.
刘洋 《天津检察》2008,(2):36-38
有关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不同观点 受贿犯罪由于其并没有直接侵吞国有(公共)财产,因此,比较贪污、挪用公款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行为隐蔽性更强,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是案件已经完全结束,行为已经完全既遂才被发现、处理。所以“受贿未遂”也就变的十分“稀有”,特别是加上证据固定的困难,使受贿未遂案件难以发现,也使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难以确定。  相似文献   

12.
据《法制日报》报道,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书记谢再兴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已交代承认其杀害情妇事实。5月30日,温州市瓯海区人大常委会第50次会议作出决定,谢再兴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罢免温州市人大代表职务。无独有偶,2007年济南市原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制造了炸死情妇柳海平案。段义和因爆炸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该条规定的后半段实际上就是解决收受信用卡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问题,由于现在我国信用卡市场的复杂性,该条规定并不完备,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还需要讨论。  相似文献   

14.
张健 《广东法学》2002,(1):7-13
透视现已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家庭型”共同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受贿犯罪的一个新动向,特别是在高级国家干部受贿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如成克杰、张德元等案件。“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由于犯罪主体关系的特殊性,它比普通的共同受贿犯罪更具复杂性,特别是在实践中对刑法有关条款的理解和对共同犯罪理论的具体应用尚存争议,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具有共同受贿行为和共同受贿故意,已成为当前困惑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求有裨于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国内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现实需要,该罪的设立填补了我国刑法对权钱交易行为的惩治盲区。本文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法律适用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厘清其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同时法律在利用影响力受贿方面也需要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在司法实践中,行受贿犯罪虽然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但查处此类犯罪却有一定的难度,因为该类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证据的取得与判断上存在诸多难点。证据数量少。社会的总体道德评价对行受贿行为持否定态度,因而行受贿犯罪自然不敢堂而皇之地进行。行受贿犯罪往往仅行贿的人和受贿的人知道,连各自的至亲密友也无从知晓。这样就造成了案件中直接证据少,而且行贿的钱物也通常从隐蔽渠道获得,少有书证印证。特别是近几年来,私有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大量现金流通,加上会计监管制度松懈,对于行贿现金的支取一般没有财务账册印证,…  相似文献   

17.
近几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对受贿案件的处理上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习惯做法: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在追查赃款去向时,只要受贿人交待有为公家的花项,并拿出发票(主要是吃吃喝喝的饭费票)来证实,那么就得在其受贿总额中给予扣除(以下简称“扣除认定法”),只对剩余部分作为其受贿罪的最后认定数额予以定罪。笔者认为这样做既没有法律根据,又不利于打击贿赂犯罪,也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后果,是执法实践中的一个误区。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2004年5月,我的同事陈某(中共党员)因受贿问题被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其8000元受贿所得亦被县纪委收缴。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发现,在给陈某的处分决定中,只引用了认定陈某行为构成受贿错误的相关条款,而对收缴其8000元受贿所得则未引用相关条款。请问:县纪委对陈某作出的该份处分决定是否准确?对陈某违纪款的收缴是否合法?读者张辉张辉同志:我们认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党员因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县纪委对陈某受贿所得进行收缴是符合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但纪…  相似文献   

19.
王郁葱 《天津检察》2010,(2):35-35,51
司法实践中,受贿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常辩称已将受贿赃款用于单位的“公务开支”或是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这些受贿款项是否应定为受贿数额,还是应予以扣减,理论上存在广泛争议。笔者从构成犯罪与否等方面对受贿款物的公务或公益支出做了分析,并对受贿后款物的公务公益支出数额如何运用扣除法做了简要阐述。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中,受贿人收受的贿赂,有时也会是伪劣商品,如假币、假金器等。对收受伪劣物品的如何计算受贿数额,实践中争论不休,一种观点认为伪劣物品属打击、销毁的对象,无法定的市场价格,不宜认定为受贿数额。一种观点认为伪劣物品虽无法定的市场价格,但仍有其本身的实际价值,应按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认定其受贿数额。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行贿方实际支付的价格来认定。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一、受贿罪客观上表现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J财物。即受贿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是一种b他人实际支付的价格反映出来的特定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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