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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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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是监狱、劳改队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那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给予减刑或假释的书面意见。 减刑或假释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之后才能生效,而人民法院裁定的直接依据即是监狱,劳改队制作的《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因此,《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有以下作用:  相似文献   

2.
减刑、假释制度本意为激励入狱者“重新做人”,但由于制度上的漏洞,高墙内屡屡发生腐败行为。针对这一腐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保障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  相似文献   

3.
监狱建立对罪犯有悔改表现的考核机制,在决定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时,应依据罪犯悔改表现程度适时对罪犯进行综合评价,进而决定是否提请减刑、假释。使监狱减刑、假释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4.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中对于罪犯改造成效的法律奖励,也是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的两大主要活动,对于激励罪犯改造、提高改造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对减刑、假释适用中的诟病历来已久,其复杂的原因中既有立法的缺陷,也有人为的操作不当。从当下社会管理制度与方式不断调整的态势来看,最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建立持续和解的社会秩序成为现阶段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遵循这一要求,必须改革监狱的行刑策略,以明确监狱及其警察的执法责任为核心,完善监狱执行程序,确保减刑、假释刑事法律与政策正确、有效地适用,以更好地使刑罚的法律与社会效益符合当前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规范减刑、假释建议书对于规范刑罚执行工作具有程序性意义,有利于提升监狱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促进刑罚执行工作与监狱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深度融合。针对当前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存在的证据缺少、内容过杂等问题,梳理减刑、假释建议书的概念和特征,建议制作统一的建议书模板,并结合深化狱务公开的要求,具体对建议书模板设计、内容设定等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6.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强调了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细化了严格审查实体条件的具体标准,推出了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的系列举措,明确了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的配套制度。这一意见的出台使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中都面临着挑战。监狱应当积极作出应对,严格规范执法、开展专项培训提高举证应诉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公开,关注服刑人员改造情况,履行好刑罚执行的基本职能,使各项工作契合意见要求。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关联机制做了制度的顶层设计,对促进监狱和法院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实践中,关联机制运行还存在监狱无法审查罪犯无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的真实性、对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从严的幅度无法把握、监狱调查罪犯履行能力无法律依据、关联机制对部分罪犯发挥不了作用等问题,亟待从加强罪犯教育、完善罪犯无履行能力认定责任主体、限制监狱和法院自由裁量权以及加强刑事立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关联机制。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减刑新规的实施必然引起监狱监管改造工作新的变化,无论对监狱干警还是服刑的罪犯都将引发新的思考。如何科学地监管改造罪犯和稳定监管安全将是监狱工作面临的新问题。结合理论与实践知识,通过调查访谈等形式对新减刑制度给监狱监管安全以及改造带来的影响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假释制度对改造罪犯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故笔者特针对这些问题谈谈解决的办法: 一、问题: (一)法定条件不完善。我国《劳动改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是表扬、记功和减刑及假释的条件。表扬、记功属于行政奖励性质,而减刑、假释则属于刑事奖励性质,二者是性质不同,程序不同的两种奖励,却适用同一的条件,在实践中难于准确掌握,这就可能会产生适用的随意性,直接影响着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二)执法者主观上存在的认识问题。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我们发现执法者在主观上仍然存在着对假释认识不足的问题,担心罪犯假释回到社会后重新犯罪,因而对一些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宁可多次给予减刑,也不愿适用假释。这就不能充分体现我国《刑法》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本意。也不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0.
涉黑涉恶罪犯的监管与矫正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反有组织犯罪法》在此方面有诸多制度创新,如强调个别化处遇原则和依法从严管理原则;确立异地执行刑罚制度;严格规范“减假暂”适用,设立减刑、假释建议的复核制度和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制度,以及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完善罪犯刑满后的保护与管束机制。这些创新性规定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对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具有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1.
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利弊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10  
一、各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沿革 各国近代之前的刑罚,以死刑、肉刑、流刑为主,独立的剥夺自由刑很少;旧称的"大狱"混合关押未决犯、待执行的死刑犯、流放犯,具有监狱、看守所的双重功能,没有专门执行剥夺自由刑的监狱.商品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制度和专门执行剥夺自由刑、矫正罪犯的现代监狱,据此派生出减刑、假释等行刑制度.  相似文献   

12.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但也存在修改变动太快、精细化不够及协调不到位的问题,对刑罚执行有一定影响。需要监狱机关主动适应刑罚执行形势变化,把握刑事司法政策发展趋势,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索研究刑罚执行工作新对策,进一步加强管理,推动刑罚执行工作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13.
新刑法假释制度及其适用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制度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功能是减刑制度所不及的。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具有较大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假释制度适用过少,需对假释适用条件予以完善,废除无期徒刑适用假释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变更执行程序^[1]P350的设计和实践掺杂了太多不应有的行政性因素从而影响了该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尤其是其中的减刑、假释程序在实践中所暴露的问题更是令人担忧。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对减刑、假释程序的正当性重构及定位成了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借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普通审理程序以使减刑、假释程序重归其司法性的本位。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刑罚执行变更程序存在很多问题,刑诉法的相关修改仍有很大的局限性。通过对样本监狱减刑假释提请、裁决程序和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过程予以考察,以及对监狱民警、服刑罪犯、罪犯亲友对刑罚执行变更程序公正性的评价和满意度予以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刑罚执行变更过程中的司法公信力强弱与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正当化程度呈正相关,完善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关键在于提高其正当化程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监狱制度中存在不少问题,尤以监狱改造之社会化价值的缺失最为突出。社会化价值的缺失已经与惩罚的哲理和监狱改造的宗旨相背离.已经不能为现代司法理念所接受。完善和体现我国监狱改造社会化价值应提高假释和减刑的适用率,使服刑人员尽可能多的与社会接触;增强权利意识,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构筑监狱警察和服刑人员心灵之间的桥梁:建立监狱服刑人员劳动合同和保障制度;增加监狱教育资源的投入。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调整了"死刑偏重,生刑偏轻"刑罚结构,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中限制减刑、禁止假释范围的扩大,必将导致监狱长刑犯、累犯、死缓犯的增加,给监狱的监管安全、教育矫正带来极大挑战。监狱只有认真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分析其对监狱行刑带来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才能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维护监狱和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相似文献   

18.
被判终身监禁的贪贿罪犯,在死缓考验期内能否减刑仍需由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以便统一认识。对判处终身监禁的贪贿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内既不能减刑、假释,也不能暂予监外执行。对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贪贿犯罪行为,不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适用终身监禁,并不违背《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20.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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