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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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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二次大战后,在西方世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有了很大的发展。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特征是,垄断组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并利用国家机器日益更多地干预经济,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以增强垄断组织的经济实力,巩固垄断资产阶级的统治,谋取最高利润。为此,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权,标榜公平、民主、自由,扩大社会福利,搞阶级调和,大力发展各种形式  相似文献   

2.
杨思斌 《河北法学》2011,29(9):77-84
历经16年艰难立法历程的《社会保险法》终于在2010年10月28日出台。《社会保险法》采用了"五险合一"的综合立法模式,彰显了保障社会保险权的立法理念,体现了借鉴国际经验与从国情实际出发相结合的立法原则,采取了规范性立法和纲领性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技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是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法律化的标志,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法制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一、加强社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社会保险立法,即创制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活动,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的、当公民发生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失业等事实时,实现其物质帮助权的一项重要立法。社会保险区别于其他各类保险(商业保险、人身保险等)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于其强制性,即通过立法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强制劳动者参加保险,使其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二次大战以来,社会保险立法在各国得到普遍发展。据统计,到1985年为止世界上已有142个国家实施了程度不同的社会保险立法,其中以工伤保险立法、年金保险立法为最多,分别达136个和132个国家。在我国,社会保险(过去称“劳动保险”)立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  相似文献   

4.
社会保险立法刍议景涛,福社迄今,我国社会保险的法规仅有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93年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就社会保险法制建设来讲,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多年来,企业把每个职工的生老病死、吃喝拉撒统统包了下来,甚至包...  相似文献   

5.
《法学》1986,(7)
当前,社会保险的“内在稳定器”作用在世界各国受到普遍重视。一个完善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经济繁荣时期,会使社会保险和各种补贴自动降低,在经济萧条时期,则对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社会保险法是社会法的核心,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政策目标的法律。在我国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不仅具有客观必要性,也有紧迫的现实性。  相似文献   

6.
社会保险立法的模式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卫明 《河北法学》2003,21(5):153-156
制定《社会保险法》在我国已提上立法日程,并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 要》所肯定,但这一立法思路并非社会保险立法的最佳模式,且难度很大。比较可行的选择是按 社会保险的各项具体内容制定社会保险单行法律,这样既可及时满足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客观 需要,又能克服现行社会保险立法的诸多弊端。  相似文献   

7.
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障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实践的需要。提交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立足于中国国情但过于迁就现实;体现了行政优位的理念但欠缺公民社会保险权保障的理念;立法的总体思路明确但不具有完整的基本原则;立足于职权立法但过于频繁地授权立法;奠定了社会保险各方主体的关系框架但疏于对法律关系的梳理;具有明确的导向性但缺乏可操作性;追求利于权力运行的秩序但公平与效率价值缺失。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险得以产生的明显特征。选择立法体例的关键是看其是否适合该国的需要。单行立法是社会保险立法体例的主流。社会保险法理想的立法体例应为综合立法体例,但我国制定综合性《社会保险法》的条件尚不成熟。我国可以继续《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对于《社会保险法》之外的五个社会保险项目的单项立法次序安排,应以养老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法为先,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法为后。  相似文献   

8.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立法初探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立法的现状 在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并存的进程中,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民工潮”不断上涨,到目前为止,进城务工的农民已突破一个亿。然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却严重滞后于农民工的大幅度增长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一直将重点放在城镇,而占全国总人口80%,占世界总人口15%、世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建设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绩,初步形成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新格局,但从整体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的规模不大,层次不高,尚不能给国家解决社会保险面临的复杂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需求。本文在剖析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社会保险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对加快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一系列建议。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一体化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形成作为社会发展重要条件之一的社会稳定机制,是“七五”期间一项重要任务。但时至今日,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进展仍相当缓慢。一方面,新的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还远未形成。另一方面,无论是旧的制度还是新的制度,均存在有悖于社会保险立法基本原则的诸多弊端。正确认识社会保险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无疑是目前加强社会保险立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渐深入,学界关于尽快制定社会保险税法的呼声愈来愈高。笔者认为,制定社会保险税法,开征社会保险税必须从基本国情出发,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首先明确统率社会保险税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只有正确把握这些原则,才能深入认识社会保险税法的本质和体系,才能制定一部科学严谨、符合我国实际的社会保险税法。一、一般原则(一)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最早提出并系统阐述的税法原则。现代西方学术界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  相似文献   

12.
战后,日本从劳动保险出发,经过15 年发展,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的全民保险体制;其后,立法重心逐步向老龄化对策演变,制定了立法理念全新的《就业保险法》和《护理保险法》。其审时度势,抓住有利时机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的立法经验,对我国颇具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3.
鉴于目前我国各地社会保险规章制度不尽相同、不同群体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相差较大、各界对建立统一有序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呼声强烈的现实,制定一部既能切实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4.
尤雪云 《法学杂志》2003,24(5):35-36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相对滞后,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有关社会保障的专门法律。我国应对社会保险立法中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并立法。  相似文献   

15.
<正> 一、概念和界限社会法可以理解成反映其社会政策目标的法律。"社会政策"主要意味着:保证所有人的生存合乎人的尊严,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以及消除或限制经济上的依赖关系。但是这种社会法的概念是含糊的,并没有具体说明它包括哪些法律领域。社会法的核心部分就是社会保险法。较新的提法更把社会法同社会支付(现金补助、服务与实物提供)法视同一体,社会支付是由国家、地方、专区以及社会保险区部门向要求社会保护和帮助的人提供的。由此可  相似文献   

16.
<正>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1949年建立的联邦制国家。全国当时由十二个州组成,从1957年起,改由十个州组成。它们是:①拜恩州;②巴登-符腾堡州;③黑森州;④下萨克森州⑤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⑥莱茵兰-普法尔茨州;⑦萨尔州;⑧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⑨不来梅州;⑩汉堡州。不来梅州和汉堡州是城市州。联邦德国的基本法规定,西柏林是联邦德国的一个州。但是,法、英、苏、美四个占领国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四国对柏林的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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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联邦德国律师协会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最大的法律工作者团体。它下设一百九十个地方分会,拥有会员二万三千多人,约占全国合法律师(三万七千名)的三分之二。该国律师不能直接加入联邦德国律师协会,而只能参加地方律师协会。地方律师协会可申请加入联邦德国律师协会。联邦德国律师协会作为律师协会的联合会创建于一九四七年,它的前身是一八七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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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引言在西德,宪法法院裁决权成为一种制度,无疑是接受了美国宪法实践中产生的思想的影响,并吸取了其中的教训。"有限政府"的政治观念,和把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看法,是从美国革命的思想中发展起来的,并为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加以确认,它们是基本法创制过程中的根本问题。然而,宪法审查在德国有其自身的历史根源,如同在意大利和日  相似文献   

19.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要建立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是这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也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重要立法。目前在深化各项改革中,社会保险是广大职工极为关注的法律保障问题。为此,在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贾俊玲教授协助下,本刊组织了社会保险立法笔谈会。参加笔谈会的专家学者及参与该项立法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不同角度,广泛地探讨了社会保险中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希望这些见解和建议,对深化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工作及实际立法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0.
<正> 联邦德国有6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和社会法院。它们按照法律规定分别审理相应的诉讼案件。联邦德国的司法权由联邦和各州分掌。因此,每种法院又有联邦级与州级之分。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德国最高宪法法院,是独立于其它联邦宪法机构的联邦德国最高机构之一。该法院也是国家权力机关最重要的法律监督机构,其任务是用法律手段调解国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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