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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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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议并存债务承担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在性质上它不是新债的产生而是债务的一种转债务承担,包括连带责任的并存债务承担和按份责任并存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同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同需要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的资历和信用同样重要。在实践中它有着同保证合同的保证作用,但二者有本质区别。第三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连带责任第三人和按份责任的第三人享有抗辩权的范围不同,但二者都不能超出原债务人抗辩权范围和内容。  相似文献   

2.
刘征峰 《法学》2021,480(11):115-129
虽然共同意思表示型夫妻共同债务与共同利益型夫妻共同债务可能存在认定上的交叉,但二者之构造基础存在根本差异.前者遵循"意志高于理性"原则,后者才更加适于作为利益衡量和实质判断的场域.《民法典》第1064条并非财产法上共同意思表示规范的指引规范,而是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并与财产法上的相关规范形成竞合.财产法上的共同意思表示当然构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除此之外,其他行为能否被评价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需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范意旨以及这些行为在财产法上的效果来综合考量.在夫妻身份公开的情况下,保证和债务加入行为亦可被评价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在代理、履行辅助、代为清偿等情形中,债务人配偶因欠缺为自身创设负担之意思,其行为不构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出于保护债务人配偶意思自治之必要,应排除单纯沉默并限缩默示推定的范围.与财产法上多数人之债性质约定不明时的按份债务推定不同,在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有疑义时,应推定为连带债务.  相似文献   

3.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债务成立时间为核心标准,确立了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属于法律上的权利推定规则。该推定规则的立法价值选择过于偏向债权人利益保护,推定前提条件设定简化,例外范围列举限制,证明责任分配失当,有违民事推定的基本程序原理而致正当性受阻。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基本思路是:平衡保障交易安全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价值追求,债权人一方证明负担的减轻不能以夫妻一方证明责任增加为代价;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适用以债权人主张为前提,且债权人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原因事实的初步证据提供责任;取消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反驳方式限制,以概括性方式赋予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不利方当事人的程序反驳权,并根据不同反驳方式合理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直接影响到非举债方配偶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尽管有一些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但其价值取向、判断标准不同。有的从保护非举债方配偶权利和婚姻家庭整体利益出发,形成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合谋假离婚实现逃债,侵害债权人权利情形的发生;有的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出发,形成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合谋制造虚假债务,侵害非举债方配偶权利情形的发生。上述情况造成了司法实务部门对具体案件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困局,破解该困局的最佳方案应当是:依据兼顾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与非举债方配偶的权利的价值取向和原则,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框架下,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进行重新解构。在实体法层面以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为中心,实现相关法律规范与清偿规则的有序衔接;在程序法层面,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增加债权人注意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是由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组成的,它从目的推定制逐渐发展为合意推定制、利益分享推定制。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受到了损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司法解释(二)的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但仍需有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夫妻共同债务应被定性为一种有清偿顺序的连带债务。比较法经验表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限责任通常是作为“共债推定”的配套制度而存在,而我国现行法确立的是“个债推定”。鉴于我国夫妻财产归属欠缺明晰的公示方法,破解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责任财产的范围,而在于夫妻债务的认定范围。只要坚持将“夫妻共同债务金额”与“确定的受益金额”等同,从严认定共同受益型夫妻共同债务,就既能与第三人受益返还的财产法原理相一致,又能有效消除连带债务的严苛性。夫妻共同债务应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时才能以双方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首先以其个人财产偿还,不足时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偿还;当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并存时,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用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债权人为同一人也应如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仅规定了夫妻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执行顺序,尚需补足其余两项规则。  相似文献   

7.
邓世新 《法制与社会》2010,(10):139-140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夫妻共同债务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需要夫妻连带清偿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有多种类型,我国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经历了从目的判断到“名义论”推定的变更,以更好保护债权人权利。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规定存在模糊和简单之处,我们需要在立法申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内容,允许将债权人作为离婚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且明确建立夫妻分居制度,以更好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相似文献   

8.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相似文献   

9.
论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作者认为: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定权利。具体包括三种:一是保证人基于保证债务而享有的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二是保证人基于被保证债务而享有的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三是保证人基于自己的独特的保证地位而享有的专属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  相似文献   

10.
<正>一、问题的提出——《担保法》第20条的适用范围我国《担保法》第20条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据此,当主债务上附有抗辩权时,保证人就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然而该条未提及当债务人  相似文献   

11.
债务人在时效完成后对其债务的承认,是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最为普遍的方式,既有理论否认这一点并不妥当。债务人承认债务时如无相反意思,即应推定其同意履行债务并引起时效利益放弃的效果,但依照社会生活习惯不应认定为债务承认的情形除外。债务人委托第三人提供保证构成对债务的承认,保证人无论是否知晓时效完成,均不得享有主债务的时效援用权。但第三人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主动提供担保,则不构成债务人的承认,债务人仍可行使时效抗辩权。  相似文献   

12.
林燕 《法制与经济》2013,(10):23-24
在处理夫妻债务的案件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疑问: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能否算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这类问题的法律适用很关键,必须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除外。  相似文献   

13.
崔建远 《当代法学》2022,36(2):3-18
连带债务与连带责任有共性也有区别,两者在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方面存在差异.连带债务的成立需要具备连带债务人为多数、连带债务以统一的给付利益为标的、真正连带债务要求数个义务必须具有"同位阶性"、债权人对于多个债务人享有债权四个要件.对于连带债务发生原因,《民法典》虽然表述为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但推定必不可免.连带债务...  相似文献   

14.
李洁 《法制与社会》2012,(35):239-240
从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借条只有夫妻其中一方签名确认,而绝大多数债权人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基本上判决确认这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但却侵害了夫妻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被一些恶意举债当事人利用而作为离婚时多分财产的法律工具。本文从当前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并试提出个人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共同财产制是我国关于婚姻财产的法定财产制度,建构夫妻个人债务执行规则不能忽视共同财产制。当前民法典适用时期,以物权外观原则区分债务人财产为基础的夫妻个人债务执行规则陷入困境,应以共同财产制为基础建构新的执行规则。依据共同财产制,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原则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内部具有同等的份额。相对于另行诉讼、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以及先析产再执行,直接执行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的可行方案。为顺利执行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可创设夫妻个人债务推定规则,共同财产查控规则,共同财产评估、控制、处置规则以及债务人配偶权利保护规则,实现法院执行与当事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行为无法达到转移债务的目的,夫妻双方对债权人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依照《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法赋于票据债务人抗辩权的目的在于约束票据债权人的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并不是随意行使的,票据债务人不应以其享有抗辩权为借口拒绝履行其义务,也就是说进行抗辩必须具备一  相似文献   

18.
龚兵 《法学杂志》2006,27(2):131-133
债务承担按原债务人就所移转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分为全部债务的免责债务承担和部分债务的免责债务承担。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协议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不享有原债务人的撤销权和解除权。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债权人不同意的,成立履行负担。  相似文献   

19.
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当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金钱外财产抵偿债务的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担保的构造相契合,宜将其认定为非典型担保合同;以物抵债协议中的第三人无须也不应限定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债权转让、第三人清偿、债务加入、让与担保、共同担保、流担保条款及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等具有勾连关系,应注意规则适用上的共性与差异。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仅为替代履行的约定,属于无名合同,其在履行前不具有担保的功用。对于期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应考察抵债协议中的财产权利是否移转至债权人名下而分别确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此种协议在履行前仅有合同效力,因其具有担保功能,故同样应适用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机制限制和保证人资格限制的规定,并可享有保证人的部分抗辩权,但不应适用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推定规则;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期前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履行而将抵债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发生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债权人不能直接享有其所有权而...  相似文献   

20.
执行机关依据执行名义行使民事执行权。但夫妻共同债务系连带债务,如果执行名义仅以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从共同诉讼角度看,无论夫妻连带关系所生的债务系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执行机关均不得依该执行名义追加另一方配偶;从判决既判力之客观范围看,该执行名义效力客观范围仅及于债权人与被诉配偶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及于债权人与另一方配偶间的法律关系,执行机关不得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名,行"以执代审"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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