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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社会存在着稳定的契约秩序,契约文书之于古人的个人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契约本身是中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古人的经济关系乃至人身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都是靠契约文书来维系的。契约文书是古人生活中须臾不可离开的东西,为中国人追求自己的理想生活(二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提供了约束和保障机制及互相之间的行为规范,使每个人在追求各自理想生活的时候,有规则可循,从而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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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传统虽以"公法"为主要特征,强调以身份关系为纽带的"公权力",但在"私法"领域,却并非不重视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私权利"。在中国传统契约与清水江文书中,均普遍存有关于"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这样一种"契约型社会"的私法观念。在契约自由方面,主要通过"二主和同"、"两和立契"等契约语言来体现契约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结果;在主体平等方面,则通过"两共平章"、"平中立约"等用语来表明立约双方具有平等的人格与主体地位。而这样一种注重合意、平等立约的私法观念,以及尊重契约、敬畏契约,通过契约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精神,是当今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本土资源与宝贵财富。在提倡尊重契约精神、保护私权利等法治观念的今天,亦能够为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提供历史的和本土的基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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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阳台山麓的古刹大觉寺珍藏着鲜为人知、保存完整的清代至民国初年有关寺院庙产等方面契约文书的原始资料,总计128件.①这些契约文书对于研究中国传统的民间契约制度有着重要的价值.本文试从这些契约的种类、特点入手来对清代的民间契约的成立要件作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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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民间田土买卖盛行找价回赎之风,围绕着找价遭到拒绝或多次找价,在新旧业主之间引发了大量的纠纷乃至诉讼。依据徽州契约和州县官员办案手记等资料,可以看到田土找赎习俗和纠纷形成的原因,明清朝廷、地方官员及民间百姓针对找赎习俗的不同态度及州县官员解决找赎纠纷的依据和方式。虽然民间找赎习俗与国家律例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明清朝廷因时制宜,不断调整有关律例,地方官员在执法中灵活变通,充分考虑当地民情,这使得田土交易秩序得以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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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中,常遇到一些案件的主要证据材料为民国时期的契约.由于此类证据产生的时间较长.因此,与之相关的事实不易查证,这就给审判带来困难或极易导致审判错误.例如:某屯与某国营林场九仟多亩山林土地纠纷案,村民以手中5张其先辈留下“民国时期的契约”作为证据,获一、二审胜诉.林场方在申诉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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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锋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2):106-123
明清时期徽州司法官在审判中形成的思维特点是由徽州独特的地理特征和人文环境决定的。在徽州健讼之风驱使下,司法官逐渐在审判实践中形成自身独特的思维特点,追求个案实质的公平和正义乃为其形成的根本原因。明清徽州司法官的思维特点主要表现为:凸显了循情调处的审案方式;赋予了乡规民约的法律效力和教化之功;注重对健讼之风的合理平抑;倾向于重私权而轻公权四个方面。明清徽州司法官思维特点的产生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明清徽州司法官的思维特点对社会和谐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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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押是传统社会中在契约文书上的署名画押,签押者对契约文书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约束力负责,具有法的效力.立契人签押一般表示契约成立,族长签押的某些契约往往代表全体族人的意志,亲族在典卖契上签押表示亲族放弃优先权.签押具有定纷止争和辨别契约真伪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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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经济高度发展,商业繁荣,牙人在宋代经济发展中表现活跃,成为促进商品流通的重要力量。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在这一时期,居间契约关系也有了很大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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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民法三大基石之一,对促进社会进步起着积极的作用。19世纪末,在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及格式合同大量使用的背景之下,以个人本位思想为基础的契约自由原则,已滞后于社会的进步,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已成为必要。本文试从一般性和典型性两个方面来分析限制契约自由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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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约定是男女意思自治的结果。结合国外财产契约形式要件的规定与我国古代婚书的合理之处,设置婚姻财产契约登记制度,婚姻财产约定应公证、备案登记;设置婚姻财产契约证书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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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时期,日本民法学逐步被引入中国。日本民法学在契约定义上,采用广义契约学说;在物权移转主义上,采用意思主义学说。这为物权契约观念的生成提供了前提和基础。“物权之契约”和“债权契约”用语相继被使用。至民国初年,大理院则通过判例,对物权契约进行了定义,并界定了物权契约的有效成立要件。但清末时期的物权契约观念与德国民法学理论中的物权契约(物权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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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5):27-30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契约法也不例外。20 世纪契约法研究和实践的一个伟大成果就是现代契约正义原则的提出,并据此成功实现对古典契约法的重塑,其功能和价值一直为众多学者和论著所津津乐道。但是古典契约法是否一样有一个正义原则对其规制,却鲜有人作回答。本文试从契约法的经济根源、哲学基础等角度入手,对契约正义在古典契约法和现代契约法的不同表现展开分析和比较,以求加深人们对契约正义的整体性和价值性认识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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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一、法医学鉴定文书的概念及其种类
法医学鉴定文书,是指法医学鉴定人接受委托和在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规范性文字、数据和图片(像)资料,以及根据检验所见和鉴定结论制作的书面报告的总称,也可以简称为法医学文书.关于法医学鉴定文书的名称问题,在传统法医学中仅见介绍过"法医学鉴定书”一词,而法医学鉴定书是法医学鉴定文书的一种.另外,我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使用的"诉讼文书(有称司法文书和法律文书)”与法医学鉴定文书的关系尚需进一步探讨,但诉讼文书中也涉及法医学鉴定文书的内容. 根据法医学鉴定文书的作用、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如图示),该分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鉴定程序和过程的文字记录;鉴定书;鉴定结论签发手续和应用反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