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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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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的界定意义不仅在于理论体系的完善,也是指导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为正确定罪量刑奠定坚定的理论基础。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重大公私安全,公共一词的本质是不特定,包括对象的不特定性和结果的不特定性,对不特定性的理解和把握是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2.
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学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还存在不足之处。作者论述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定义中“公共安全”、“足以危害”等概念的理解 ,认为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危及社会生活安宁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时,必须严格把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既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相似文献   

4.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实践中的多发犯罪,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危害公共安全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本质属性,抓住这一属性对该罪的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  相似文献   

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案件近年来不在少数,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其中部分判例是对此罪的滥用。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学方面看,把握此罪的构成要件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从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相关判例可以分析探讨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危险方法的认定和公共安全的认定。司法实践应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任意扩张此罪外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7.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相似文献   

8.
司法机关不当扩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不管基于何种原因,这种做法都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司法机关应当准确把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质与构成要件,限制本罪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9.
近期由醉酒驾驶、飙车等高危驾车行为引发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该行为定罪量刑的争议不断。而以有利于司法裁判为出发点,由规范与价值的二元视角为方法论,展开对高危驾车行为的主客观分析,可以确定上述行为能否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由驾驶人在事发之前、事发之际与事发之后的行为事实为根源,分别抽象出模型化的证明方式,以推断其主观意识与意志因素,进而确定其主观罪过;在客观方面,对高危驾车案件所具有的共同行为事实进行价值抽象,以构建出广泛适用的客观行为评价模式,由此形成对类似案件的一般评价规则。  相似文献   

10.
近期由醉酒驾驶、飙车等“高危驾车”行为引发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该行为定罪量刑的争议不断。而以有利于司法裁判为出发点,由规范与价值的二元视角为方法论,展开对“高危驾车”行为的主客观分析,可以确定上述行为能否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由驾驶人在事发之前、事发之际与事发之后的行为事实为根源,分别抽象出“模型化”的证明方式,以推断其主观意识与意志因素,进而确定其主观罪过;在客观方面,对“高危驾车”案件所具有的共同行为事实进行价值抽象,以构建出广泛适用的客观行为评价模式,由此形成对类似案件的一般评价规则。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交通安全方面的犯罪行为频发,引发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这一领域内刑法规制的兜底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这一司法选择,一方面因弥补了交通安全视角下刑事治理的缝隙而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又因其适用标准的模糊而广为诟病。对此,应当在正视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基础上,以刑法谦抑精神为指导,正确认识这一罪名的行为特征,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摒弃重刑主义思想,使该罪在交通安全视角下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2.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含义的界定,应当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出发,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对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危险方法",应当放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视野下,对其具体行为进行考量;在司法实务当中,对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的断定要注重客观行为,重事实、重证据。  相似文献   

13.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它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一方面,法律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并用刑罚予以禁止,从根本上说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属于概然性规定的堵截条款确立的具体罪名,法律对其客观方面行为的描述没有超过对罪名的概括,确实有违刑法明确性之虞。如此一来,正确界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4.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逆向行驶、随意并线,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如何准确定性至关重要。以实践中承办的一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两罪的竞合点和区别之处,对此类案件的定性阐明审查要点,并进行个案辨析,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合理限缩其适用范围是刑法学界的共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对本罪罪状的解释不能在根本上限制其扩张适用。本罪扩张适用的根本原因在于被不当地解释为危险犯。将本罪解释为危险犯,其故意内容就不是对实害结果的认识与意志,而是对危险的认识与意志,并因而使得本罪被变相解释为抽象危险犯。不论行为人有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只要其实施具有公共危险性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本罪。本罪应当被解释为实害犯,以实害犯说为基础,本罪的适用范围能够得以合理限缩。  相似文献   

16.
城市重大体育事件是指以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公共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单次参加人员在10000人以上的群体性活动,包括体育比赛、体育展览展销以及含有竞技色彩的民俗活动等。在重大体育事件过程中,突发性公共安全危害可分为群体械斗事件、拥挤践踏事故两类。重大体育事件对地方发展具有的重要意义已成为我国各地政府的共识,但随着规模扩大和场次的增加,其安全保卫难度也随之提高。对重大体育事件安全保障战略和路径设计是: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非营利性组织为联盟的安全保障主体;构建灵活有效的危机安全防范体系;加强公众安全防范教育;注意体育场馆、公共场所的细节设计。  相似文献   

17.
目前,对盗窃阴井盖致人伤亡行为的定性问题,争议较多。笔者以为,这种行为构成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8.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该罪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孟庆华教授的新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论与实务判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4月版)适时给出了全面、系统和深入细致的解答。  相似文献   

19.
徇私枉法罪有关条款明确了行为人对特定对象的“明知”,要准确认定行为人的“特定明知”,必须先确认特定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归属。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主体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时,将行为主体的认识状况与对行为主体认识状况的认识区别开来:“明知”是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事实的一种认识状况,而非我们对行为人认识状况的一种判断方式。只有把“明知是有罪的人”限定为行为主体自己对犯罪构成事实的一种认识状况,才符合罪责自负原则。  相似文献   

20.
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犯罪时间上具有特殊性和突发性、犯罪地点上具有流动性和区域性、犯罪对象上具有不特定性和广泛性、犯罪行为上具有非直接接触性和传播性。取证过程中,具有主观故意难以证明、犯罪对象难以穷尽、取证时空受到限制、侦查主体取证能力受限等难点。此类犯罪侦查取证应在确保安全、遵循法治、全面及时、科学灵活等原则的基础上,既要注重技术方法的有效运用,也要重视传统取证手段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充分发挥无接触取证的优势,综合多渠道证据来源,同时注意收集间接证据以及加强取证措施的综合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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