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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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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蒙柳  万勇 《行政与法》2003,1(4):75-78
本文从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的范围入手探讨司法解释,着重论述了司法解释的前提和必要性,探讨了我国司法解释的现状,对完善我国司法解释提出了一些建议.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前提是司法,司法权仅指审判权,司法解释附属于审判权,因而有必要取消检察解释和行政解释,承认各级法院享有司法解释权,同时加强对司法解释的监督,完善司法解释的程序.  相似文献   

2.
樊硕 《法制与社会》2012,(10):287-288
事实上,“多元一级”的刑法司法解释体制客观上造成了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主体及内容的混乱,有损我国法律适用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而且不利于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根本上,应该建立一元一级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明确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及内容,建议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主体的刑法司法解释委员会,专门进行刑法司法解释,并加强对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监督以及执行监督.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这些措施可以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3.
刑事司法解释效力范围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所指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刑事实体法意义的刑法上的司法解释所涵括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域。众所周知,就一般意义看,司法解释确属有权解释:因为它一经最高司法机关颁布,即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然而,从司法解释的性质及其功效看,它又并不等同于刑法规范本身。刑法的解释通常具有下述三大功能:一是对抽象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的诠释,简单说,就是对抽象而概括的法律条文字义及其内容的具体解读;二是对司法认定的特定“法律事实”(即个案)与某一具体刑法规范是否相符合作出的解释(或解答、批复等);三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的价值及其…  相似文献   

4.
黄明儒 《时代法学》2007,5(6):22-26,39
刑事司法解释的目的就在于对将来发生的实际案件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内容尽可能精确化,其作用日趋重要。无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补充还是发展,都必须建立在不违背刑法基本原则及刑法条文立法旨意的基础上,而非一种所谓的创制性立法。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当以所解释的刑法条文本身的溯及力为基准,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思想,当然具体适用还应考虑不同情形。  相似文献   

5.
论宪法的司法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仅限于法律解释 ,而未及宪法的司法解释 ,作者认为法院及法官应当可以就宪法问题进行解释。因为第一 ,宪法审判与宪法争议的客观存在 ,需要法院对宪法作出解释 ;第二 ,法院与法官具有解释宪法问题的专业优势 ,诉讼功能也使宪法解释的问题更为严肃、权威 ;第三 ,由法院进行宪法解释 ,与我国的政治体制并不违背。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解释对象只限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解释内容侧重于刑事法和程序法、本质上体现了法律监督属性三大特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体制合理性、功能正当性和实践必要性,在保障检察人员正确理解法律,促进司法办案尺度的统一;弥补立法和立法解释迟延之不足,为立法或者立法解释积累司法经验;弥合司法机关之间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认识分歧,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必要原则、科学原则、协调原则、公开原则,加强计划性、时效性、协同性、系统化和建立效果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司法解释在统一法律适用,完善法律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存在诸多弊端,需要重塑体制,予以改革完善。判例的引入是改革司法解释体制的良好契机。应建立抽象性司法解释与判例司法解释并存的司法解释机制。具体从单一司法解释主体、确定抽象性司法解释的范围、废除案件请示制度、建立配套的三审终审制以及判例司法解释制度和司法解释监督等方面构建我国新的司法解释模式。  相似文献   

8.
虽然最高司法机关往往强调解释符合立法原意,但实际上其一贯运用的仍然是基于特定目的的客观解释论,主观解释无非是一种论证解释之正义性的工具而已。在客观解释论指导下,解释方法的适用也就并无原则或者序位可循,不同解释方法仅仅被用来论证不同解释结论正当性的不同方式。进一步而言,在逻辑上,客观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具有更亲密的呼应,在客观解释支配下的、没有解释方法限制的司法解释实践必然是一种实质解释论。  相似文献   

9.
中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与功能   总被引:15,自引:1,他引:15  
作者依据法律解释理论结合亲身审判实践 ,将中国司法解释分为法院规范解释和法官裁量解释两种 ,并指出法官裁量解释的重要作用和被忽视的理论原因。此外 ,还就司法解释对立法宗意的确认与深化作了全面论述 ,对中国司法解释的发展与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杨硕 《法制与社会》2010,(25):109-110
本文对我国现有抵押物转让相关立法的沿革通过比较分析,说明《物权法》在抵押物转让效力之规定上的倒退倾向。在物权法已经颁布的情况下,寄希望于以后的司法解释寻求新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法理分析,把握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1.
司法解释权能的复位与宪法的实施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作者认为,应然的司法解释,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力,而是司法权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权能。基于误解而形成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权"缺乏宪法依据,它既侵蚀了下级法院的司法权,又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构成侵犯,而且还阻碍了宪政的发展。只有让包含了宪法解释的司法解释权能复位,回归到各级法院的司法权中,才能推动宪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区分法律的溯及力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指出司法解释适用于因被解释法律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属于司法解释的当然效力,与溯及力无关.《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肩负的清理司法解释、解决存量实务问题的双重使命决定了在考察具体条款的时间效力时,既要考察其与原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又要考察其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进而准确认...  相似文献   

13.
改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新路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目前的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立法化倾向,给刑事司法实践平添了诸多难题,而学界针对此提出的加强法官解释的种种主张,又因条件的限制而难以付诸实践。面对此种悖论与困境,提出了一种别样的个案解释方案,即办案法官在处理刑事案件适用刑法遇到疑难而向解释机关提出解释请求时,由解释机关就该案所涉及的疑难刑法规定作出的个别性解释。这种解释仍然属于有权解释,但它的机理汲取了判例法的营养,故它既有利于刑事法制的统一,也有利于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还有助于法院刑事审判系统的改革。  相似文献   

14.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司法解释从属于刑法规范的属性决定了刑法司法解释没有独立的时间效力,其所谓的时间效力全面从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司法解释也没有独立的生效和失效时间,二者皆依附于刑法条文的生效于失效时间而定;对刑法司法解释不存在谈论溯及力之有无的问题,根据"两高"《关于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不能得出刑法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劳动合同冲突法规则之所以需要在一般合同冲突法规则以外“另立门户”,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彰显弱者保护原则应为此类特别冲突法规则的特色.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或排斥、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增加灵活性、区分个人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构成晚近国外此类先进立法的主要共性.我国现行立法在术语的明确性和弱者保护力度上尚有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在未来的司法解释中可从四方面对其予以补充和完善:明确劳动合同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工作地”的含义,明晰劳务派遣中的合同关系,释明劳动合同冲突法与“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何君 《法制与经济》2009,(18):27-28
司法解释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法律的具体应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提倡法治的大背景下,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寻求其完善途径,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对我们提出的迫切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及其改革刍见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司法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手段本不应该出现一个解释体制的问题 ,但我国的现实状况是将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权力进行配置 ,因而形成了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体制。现在看来 ,这种体制有不少弊端。我国应建立一元多级的司法解释体制 ,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法官和审判组织  相似文献   

18.
《立法法》修改新增加的第104条,对司法解释的制定主体、启动因由、解释对象、除外情形、解释标准和监督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对司法解释权限重新做了界定。《立法法》第104条蕴含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坚持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审判独立和严守司法解释权限。最高人民法院应以贯彻实施立法法为契机,依据《立法法》第104条规定,提高司法解释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在司法解释的诸形式中,对规定来说,实体性的应予废除,程序性的可以保留;批复应逐步被指导性案例所替代;解释可以保留,但其内容与体例都需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明确《立法法》第104条与《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关系,强化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加强法律解释,提高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19.
反垄断司法解释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逻辑前提亦是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反垄断法》因借鉴域外经验并采取简约型立法模式而更需解释.囿于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和市场经济现状,法院通常依据自身解决问题的逻辑需要而对《反垄断法》作出先验性的解释规范.这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文本与市场间的紧张关系,但因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成熟、法治程度不高和竞争文化传统缺失等客观因素而实际并未达到司法解释的原初目的即明确文本规范的内涵与法律意义.同时,在具体操作中面临场景缺位、目标错位以及解释权越位等现实问题,反垄断司法解释更多地体现为法院的“立法式”解释活动,有违现代法治理念.因此,目前亟需在对我国反垄断司法解释所处的场域进行考量的基础上,明确解释范畴,转变解释思维并重塑解释目标,以期多维度优化反垄断司法解释,保障反垄断法得以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20.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间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但不能因此否定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作为区分标准,单一区分标准显得力不从心,而多重标准内部又杂乱无章。在坚持综合考量标准的基础上,应建立“双层化”体系判断路径,第一层以词义可能性为中心作为基础判断,第二层以处罚目的的必要性(保护法益)作为实质把握,并以不能超过一般人预测可能性作为反向检验。通过审视现有司法解释,有些司法解释确实有以扩大解释之名行类推解释之嫌,需要及时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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