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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中,秘密性一直是作为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标准,并且被按照通说来普遍接受和一贯奉行。但是,“平和窃取说”对“秘密窃取说”的通说进行发难,这给理论乖实践中认定划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界限带来冲击。本文认为,“平和窃取说”没有实际上解决盗窃罪和抢夺罪的界限。秘密性仍然应当作为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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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依然采用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即盗窃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只要行为人自认为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就是秘密窃取。基于目前理论上对秘密窃取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不够清楚,本文首先对秘密窃取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系统梳理。关于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问题,本文进行了开放性的探讨,肯定了理论上承认公开盗窃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本质区别进行了分析,认为三个罪名的主要区别是暴力程度和暴力对象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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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提出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使用平和手段公然转移占有他人财物的,也是盗窃,该观点是以"抢夺是具有人身伤亡可能性的行为"为逻辑前提的,但该逻辑前提不符合我国刑法对抢夺罪的规定。最近,张明楷教授在坚持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的前提下,又提出盗窃罪也可以暴力手段实施,该观点更是导致了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分上的难题。其实,窃取也不排除可以对被害人人身或财物使用一定程度(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这样,客观上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便有可能成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共同点,依客观方面自然无法合理区分二者。传统刑法理论关于两罪的区分标准(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是妥当的,应当继续坚持。依行为人主观方面区分两罪并不属于主观主义刑法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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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展开——基于中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确认窃取行为的内涵与侵害对象是适用盗窃罪的关键。盗窃犯罪形态的复杂化,特别是"公开盗窃"的出现使得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将窃取限定为"相对秘密"的观点显出不足,有必要扩大窃取行为内涵的包容性,实现从相对秘密窃取到公开窃取的发展。盗窃罪的行为是以非暴力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这里的非暴力是相对于被害人的人身以及物而言的非强力手段(平和手段)。盗窃罪的对象是排除行为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财物。作为盗窃罪对象的物的占有,涉及现实占有与观念占有两种形态。基于窃取行为和侵害对象而构建的盗窃罪行为构造,能够准确界定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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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我国传统理论认为,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须具备“秘密窃取”行为。但这种观点不仅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而且不符合司法实践。“秘密窃取”并非盗窃罪的本质特征,而只是一种最常见的平和取得他人占有权的方式。窃取行为并非仅仅局限于“秘密”,基于“秘密”之外的“公开”完全可以成为窃取行为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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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本质特征区分开来,因为“秘密窃取”本就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同样也具有秘密性,所以“乘人不备”并不是抢夺罪的主要客观要件。正因如此,许多教科书删除了抢夺罪定义中的“乘人不备”一词,形成了如下定义: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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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对于盗窃行为是否必须是“秘密取得”一直是似是而非,按照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秘密窃取是盗窃的客观要件,然秘密性却一直存在主观与客观两个不同的判断标准,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例更是不断加深了这两个判断标准之间的冲突,要想获得一个统一的秘密性的认识变得更加困难。秘密性应当是在法规范体系的角度内,行为本质意义上的关于行为行为状态属性的概念,它是相对性的也是多角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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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盗窃罪秘密窃取行为的秘密性包含主观性、相对性和当时性三个特征,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刑法所指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许霆的行为应以犯罪论处,但本案在犯罪的起因、手段及主观恶性等方面有其特殊之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特殊情况,不应仅限于政治、外交、宗教等方面有特殊需要的情况,还应包括犯罪的起因、对象、目的、动机、手段、认罪和退赃表现、被害人过错、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一般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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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本质特征区分开来.因为"秘密窃取"本就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同样也具有秘密性,所以"乘人不备"并不是抢夺罪的主要客观要件.正因如此,许多教科书删除了抢夺罪定义中的"乘人不备"一词.形成了如下定义: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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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窃取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构成要件是窃取他人的财物。窃取行为具有秘密性,行为对象应当具有价值,但无需数额较大;扒窃的行为对象并不限于被害人的身上之物,还应包括其置于附近可随时支配的财物。盗窃罪的窃取是破坏原持有支配关系,并建立新的持有支配关系,占有支配关系由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素构成,但在判断时还应当结合一般的社会观念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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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条文甚少,因而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意见远未达成一致,当前主要有四种观点。本文在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后,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财产"的范围,因而能够成为盗窃罪的侵犯对象,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性,并进而提出了认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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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在我国刑事犯罪中所占数量最大,因此,认真研究盗窃罪各方面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从近年的司法实践看。对盗窃罪的犯罪未遂问题有专门研究的必要。本文拟就对其中的三个主要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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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盗窃罪的既遂采用的认定标准不同,对于情节相同的盗窃案件,不同的执法者会作出不同的量刑结果。我国理论界对于盗窃罪主要存在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三种标准,其中失控说应成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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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的盗窃罪起源于古代刑法中的“窃盗”,它是我国历史上出现最早并一直沿用至今的罪名之一.盗窃罪包括秘密地多次窃取和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两种类型.从概念中很容易看出,盗窃数额在该罪的认定上起着重要的作用.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没有发现把数额作为构成盗窃罪的必要条件的,所以,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是中国的一大特色.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我国对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标准问题上也在不断改进,但依然存在着可以继续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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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我国《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的构成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亟待澄清.本文仅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意见.(一)盗窃罪的客体和对象盗窃罪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就是指全民的和集体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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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盗窃的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认定采取控制说,既凡是被盗财物以实际脱离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管制并且已实际置于犯罪行为人控制之下,属于既遂,否则是盗窃未遂。对于一般的盗窃来说这一标准比较容易掌握,但在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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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犯罪,两者均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区别仅在于客观方面获取财物手段的不同,诈骗罪采用欺诈的方法取得财物,盗窃罪则以秘密的方式窃取财物。如果是单一的手段,该两罪较易区分,但现实生活中犯罪手段千变万化,对于一个案件中欺诈手段和窃取手段相交织时如何定性,则容易造成混淆,实务中对此也颇有争论,甚至出现同类案件判决迥异的情况。为统一法律适用,维护法律权威,本文将通过对几类常见案例的分析,进一步明确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及实务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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