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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举法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计算及其决定权限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以基数加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名额来计算确定各级地方人大代表名额。其中,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人口超过9万的乡、民族乡,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名,人口超过13万的镇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130名;人口不足2000的乡镇,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选举法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规定,体现了以下精神:一是各级人…  相似文献   

2.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有关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法定日和法定数据较复杂,现归纳整理如下,以便于工作。1.至选举日止,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要予以选民登记。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2.乡级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9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名;人口超过13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30名;人口不足2000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3.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人口居住分散的乡,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4.每一选区只能产生1至3名代…  相似文献   

3.
全省乡镇人大、政府即将进行换届选举。此次换届选举的工作程序,总体上可划分为五个阶段。一、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有三方面工作内容。(一)依法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按照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9万而不超过13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名;人口超过13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  相似文献   

4.
目前,不少地方的乡镇进行了撤并,有的正在进行之中.乡镇撤并后必然带来新组建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现对涉及的有关问题谈点看法. 一、对成建制保留,从其他乡镇划入一个或几个村的乡镇,在人大任期届满前,这类乡镇人大可以不换届选举.根据选举法有关由于区划变动,代表名额可以变动的规定精神,代表名额变动经报批后,新划入的村可以依法补选新的乡镇人大代表. 二、对由两个以上乡镇合并组建的乡镇,应当依法进行新组建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代表名额应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增加1名的方法测算,得出新组建乡镇人大的代表数重新选举.  相似文献   

5.
《选举法》第二章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规定,其中有两个项目需要计算。一、代表总名额的计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即按《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的规定,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要注意关于上限和可以少于代表名额基数的特殊规定。)例题:某自治州总人口数为500万,代表总名额应定为多少?解:根据《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该自治州代表总名额为:240 (5000000/25000)=440(名)二、代表名额分配的计算自治州、县、自治县,直辖市、市、市辖区,省、自治区农村和城市(市区、镇、企业事业组织)代表名额分配的计算,要分别以《选举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为依据。  相似文献   

6.
城事     
《公民导刊》2006,(9):4-4
县级人大代表不得超过450名“县级人大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县乡代表名额偏紧,希望增加代表名额。对于代表名额的“上限”和‘下限”,选举法已有明确规定。选举法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计算及其决定权限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以基数加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名额来计算确定各级地方人大代表名额。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  相似文献   

7.
1995年11月,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作出《关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1996年全省乡镇将要陆续开展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这是1980年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恢复活动以来的第五次换届选举,这次选举工作较前4次,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特别引起注意。(一)《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法律对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有许多新的规定。一是代表名额减少。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两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代表名额经确定后,除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  相似文献   

8.
《时事资料手册》2004,(6):106-10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04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相似文献   

9.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宪法、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几年来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六条增加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 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第七条第二款中“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三、第九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1、“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相似文献   

10.
目前 ,不少地方的乡镇进行了撤并 ,有的正在进行之中。乡镇撤并后必然带来新组建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 ,现对涉及的有关问题谈点看法。一、对成建制保留 ,从其他乡镇划入一个或几个村的乡镇 ,在人大任期届满前 ,这类乡镇人大可以不换届选举。根据选举法有关由于区划变动 ,代表名额可以变动的规定精神 ,代表名额变动经报批后 ,新划入的村可以依法补选新的乡镇人大代表。二、对由两个以上乡镇合并组建的乡镇 ,应当依法进行新组建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代表名额应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基数为 40名 ,每 15 0 0人增加 1名的方法测算 ,得出新组建乡镇人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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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深山区的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得超过应选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第十四条在分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时,应掌握代表结构的合理比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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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名额分配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城镇和农村代表名额的分配怎样掌握?答: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但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中,至少应有1名代表。问:选举法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伺,其中"市区人口"如何计算?答:选举法第十三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  相似文献   

13.
确定代表名额是换届选举的一个重要环节。严格依法确定代表名额,对于搞好换届选举,选举产生精简、效能和具有活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一、规范代表名额是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举措代表名额是选举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几乎每次制定修改选举法都不可避免地涉及这个问题。1953年的选举法对确定代表名额的办法作了规定。当时根据人口多少,确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幅度。但在实际中严格执行不够,1958年以后开始增加代表名额,到后来代表名额增加较多,1979年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名额超过一千名,有两个省的代表名额接近二千名。1979年重新修订选举法,曾对精简代表名额进行过研究,由于当时实有代表名额过多,一次难以减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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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三条规定,及我省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情况,确定第二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52人。其分配原则如下:(1)各县应选代表名额:人口在20万以下者选代表4人,人口在20万以上至40万者选代表5人,人口在40万以上至60万者选代表6人,人口在60万以上至80万者选代表7人,人口在80万以上者选代表8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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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的市是否可以重新确定(增加)代表名额问:我省将某市的7个乡镇共计19.6万余人划归某市管辖(现有231万余人)。为此,某市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该市的市人大代表及有关区的区人大代表名额。法律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前提是“人口较大变动”,但究竟多少属较大变动未予明确。上述情况可否重新确定(增加)代表名额?特此请示。(某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2004年9月2日)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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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88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2万人选代表1人。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四、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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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88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2万人选代表1人。  相似文献   

18.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议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一百零四万人选代表一人,市镇按人口每十三万人选代表一人。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十五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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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中需要把握好的一些法律规定马耕夫(一)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与分配关于代表名额的确定,现行选举法第二章第九、十、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从实践看,准确把握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正确测算各级人大代表的总名额。现行选举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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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3月19日第九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决定:由于行政区域的扩大或者建制的合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可以超过选举法规定的名额。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需要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时候,由国务院批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需要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时候,由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乡级人民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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