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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杨力 《法商研究》2012,(1):85-94
基于中国社会结构产生的阶层化、群体化趋势,利益衡量应当超越个案正义,形成可普遍适用的裁判规则。这一论断有赖于合法性检验、自由解释主义和规范批判生成的理论证成。在此基础上,利益衡量应以当事人所在阶层、群体的利益为基准展开。而在基于利益衡量形成裁判规则的路径选择上,则以形成解释性规则为主。面对当下转型中的中国,基于利益衡量形成裁判规则,还需要充分考量复杂情势对利益衡量产生的实际影响,以形成一种回应型裁判规则形成机制。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司法界已意识到司法裁决并非全由法律所决定,如果司法裁决并非全部客观,法官的职业行为就变得相关,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不仅仅依据的是事实与法律,还要结合自己的良心,要求法官在裁判中要尽量保持良心的客观性。因此,关注法官良心与法的关联性、法官良心的自由与中立及法官良心的社会尊重和养成,直接影响着法官裁判的公正及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相似文献   

3.
金杰 《中国律师》2008,(12):89-90
做了多年的高级法官,尤其是一直坐在审判长的位置,对于审判工作和法官裁判的思维方式是再熟悉不过了。此后,又改行当了律师,在适应了一段时间的角色转变以后、由衷地体会到了法官裁判思维和律师代理思维的差异,也体会到了两种思维方式的碰撞。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和律师实务,谈一下法官裁判思维和律师代理思维的主要差异,  相似文献   

4.
李可 《法学论坛》2012,(2):132-137
认知思维与情动思维是司法过程中前后相继的两种思维方式,它们在形成裁判结果的机制中行使着不同的职能,并且前者在裁判中必然要向后者发生转换。但是,法官必须对此种转换之程序、原则和结果予以合理性论证,否则,易遭受裁判恣意之诟病。  相似文献   

5.
民事疑案裁判的利益衡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疑难案件裁判应当借入利益衡量方法,并且具有较为开放的社会性基础,适当承载和超越法律之外集合性的潜在期待或要求,形成普适化的裁判规则。面对中国社会结构的阶层化趋势,民事疑难案件的利益衡量,一般情况下应当考虑以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阶层利益为相对性标准获得裁判的基本理由,而面对复杂社会结构时则继续考虑以类型化思维获得裁判的更强理由。在此基础上,借助于商谈机制使得基本理由和更强理由真正达成共识产生合意性,进而为普适化的裁判规则形成奠定基础。我们必须正视由此引发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限度,保证利益衡量的结论能在规则意义上持续压倒其他理由,同时,利益衡量所产生的裁判规则应当主要为解释性规则。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9,(1):92-98
法官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承担更多责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法官的思维关系到司法案件能否公正裁决,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背景下,重视法治思维、尊重法律规律是法官思维培养的必然趋势。法官的思维选择包含合法性与正当性,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既要重视法律效果,又要兼顾社会效果。在现实背景下,法官应当克服法律实用主义、法律虚无主义,增强对于法律的规范、逻辑的遵守。  相似文献   

7.
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常怡  黄娟 《中国法学》2003,(4):79-88
任何提交司法机构要求予以审判的民事纠纷都必须具有一种获得本案司法裁判的必要性 ,对于这种必要性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冠之以“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概念的出现与利益法学思潮对民事诉讼领域造成的影响密切相关 ,其本质是国家在其司法裁判供给问题上的一种判断。诉的利益的判断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 ,这种利益衡量又主要在两个层面上进行 :一是原告与其他纳税人之间 ,二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在诉的利益问题上所进行的利益衡量存在一定的尺度 ,它要求法官立足于社会需求作出符合基本正义的衡平。  相似文献   

8.
刘俊海 《山东审判》2005,21(3):7-10
一、凡诉必立的思维有法律,就有漏洞。虽然立法者应当进一步充实民商法实体规范,在《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充实争讼法律规范,为民商法官的裁判活动创造良好立法环境。但立法者并非先知先觉。由于民商法律生活的纷繁复杂与变动不居,立法者本事再大,智慧再多,也无法对将来发生的民商事纠纷料事如神,规定得滴水不漏。例如,《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与操纵市场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问题未作具体规定,致使许多法院对这两类行为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采取暂不受理的态度。由于我国不承认判例法,加之民商立法本身之不完善,在审判实践中常有法院以…  相似文献   

9.
杨瑞 《河北法学》2011,29(12):153-157
在民事审级中,有关裁判范围的制约机制主要体现在对上诉审裁判范围的制约上,这一制约机制主要通过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确立发挥作用。从域外来看,各国和有关地区均在理论或司法实践上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该原则的内涵。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则未能对判决结果明确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也未体现该原则的精神实质,配套的制度建设更是极为缺乏,从而使得我国上诉审裁判范围处于制约失控的状态。  相似文献   

10.
随着世界利益衡量理论的发展,我国法学学者逐渐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尤其是梁慧星教授和陈金钊教授都对此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分析。对此本文主要从利益衡量的概念、特征、构成以及在我国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等这几方面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11.
一、现实问题——司法公正与高效公正和高效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内涵和永恒价值追求,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民司法事业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快速发展而取得长足的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在不断改革中建立并完善起来,发挥着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12.
利益衡量论是民法方法论的重要内容,如何确定利益衡量的标准及能否确保得到妥当性的结论是利益衡量论面临的难题。利益衡量正当化的重点应转移到"消极的"规定上——探索容易导致法官恣意的原因,然后有针对性的制定"防范"规则,即"起于形式,落于实质。"  相似文献   

13.
正当行政程序的判断模式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高秦伟 《法商研究》2004,21(4):38-43
行政程序具有正当性与非正当性之分。正当行政程序的传统判断模式为 :绝对工具主义模式、相对工具主义模式、经济效益主义模式、程序本位主义模式和利益衡量模式。这五种模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整合模式应当成为现代正当行政程序的判断模式。其基本内容是 :程序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辩证统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统一 ;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辩证统一 ;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其中实现最低限度的公正是该模式的关键。  相似文献   

14.
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对当事人与法官提出诚信要求,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妥当处理疑难案件,使司法功能得以最大化发挥。诉讼法与实体法分离之初,诉讼竞技观与工具论盛行,遮蔽了诉讼领域诚信的重要性,诚信原则立法二元分离,在裁判视域中仅重视对实体法律关系的诚信裁量。随着民事诉讼立法中诚信原则的确立,需要重新解读裁判视域中诚信原则的适用。法院应遵循统一诚信裁判观,既对各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进行诚信裁量与失信制裁,又应运用自由裁量权弥补法律"漏洞",并且应诚信行使裁判权。  相似文献   

15.
社会的规范化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有效制约,就近几年来不动产纠纷的实例而言,虽然《物权法》中已有制度来对其相应纠纷行为作出具有权威性的界定,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现存制度的全面性依然无法很充分的与现实中纠纷的多样性相抗衡,因而存在其自身法律的漏洞。据此,现对相关不动产纠纷的裁判做初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6.
李晓安 《法学杂志》2004,25(2):35-37
当前,司法公信力问题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导致司法信任危机产生的因素有多种,但司法的任意性是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在司法裁判运行中对裁判规则、裁判运行模式以及裁判结果同一性关联的确定性的认识,是保证司法裁判公正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7.
雷鑫  吴明明 《法律适用》2014,(5):112-116
在股东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诉讼中,对正当性目的的解释可以考虑遵循两个标准:第一,区分自身权益和他人权益(包括其他股东,任何其他个体、团体、组织等利益,社会责任,公共利益等);第二,区分股东权益和他项权益。以上述二点为基础,对正当性目的的审查,可以考虑以下列类型来限制:第一,公司章程或其他股东之间有约定从其约定;第二,排除竞争关系;第三,考察股东过往表现;第四,择优方案。  相似文献   

18.
运用概念思维认识“金融消费者”语词,将遭遇论证过程无限倒推、逻辑起点根基不稳,以及价值忽视三重困境。这皆因概念思维作为自然语言公式化的工具,无法把握语词内部的庞大意义网络。而类型思维则可通过意义中心的寻找和整体相似性,在意义洪流中把握语词,从而克服上述三重困境。类型思维下,金融消费者语词通过“意义中心—描述特征”法和类型谱法获得完整认识;以此为起点,解决金融消费者案件中的主体认定、权利类型认定和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相似文献   

19.
启动公司解散之诉的法理根据在于“公司僵局”严重且无法化解。僵局产生的本质并非公司自身的问题,而是由于股东、董事等冲突所引发的公司决策机制失灵的一种纠纷状态。  相似文献   

20.
马贵翔 《北方法学》2017,11(6):64-72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运用的形式与实质的矛盾凸显了对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进行衡平的必要。以证据裁判和自由心证同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必备条件的现代证明模式的确立是实现衡平的基础。衡平的基本路径除了对自由心证制度的准确定义外,需要重点关注证据规则体系和具体规则设计的现代化,以及达成证据规则软化或硬化的程序控制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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