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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第1款增设了挪用公款罪。该法条的罪状依据行为人挪用公款的不同用途将这一犯罪设定为三种并列行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及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然后再对以上三种行为构成犯罪作出挪用数额、挪用时间的区别规定。其立法原意在于反映不同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对于定罪的影响。法条的罪状内容表明:立法者认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这一事实本身就表明该行为的危害性已达到应当以犯罪论处的程度,故不再对挪用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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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挪用公款罪的若干思考侯国云,单民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实践证明,增设这一罪名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经过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也发现,《补充规定》对挪用公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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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构成亟待完善成国平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犯罪活动逐年上升,犯罪金额也越来越大,严重干扰和破坏了经济体制改革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此外还有大量挪用公款的新情况,由于诸多因素而未能立案查处。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由于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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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星 《河北法学》2004,22(8):143-146
~~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完善分析@赵红星$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1]马克昌.丁慕英.刑法的修改与完善[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321. [2]田宏杰.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评析[A].陈兴良.刑事法判解[C].法律出版社,1999.163-164.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该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均规定罪名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笔者认为:该罪的罪状表述及罪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弊端,有碍对本案的查处。首先,与相关法律规定相矛盾。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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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342条进行了修改,两高也将该条罪名从非法占用耕地罪修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虽然从立法上有所完善,但在司法实务尚有颇多歧义,也需要从罪状表述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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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倪惠华 《犯罪研究》2006,3(5):58-62,75
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罪名,常常令执法者在罪与非罪之间徘徊,究其主要原因在于立法技术欠缺,法律规定内容存在缺陷。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实际,阐述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法条表述、规定内容的缺陷,指出挪用公款后的使用用途和期限不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提出相应予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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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本文仅就如何认定此罪中的几个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一、挪用公款罪应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当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都认为挪用公款罪是属于侵犯财产的一类犯罪。之所以将其视为侵犯财产罪,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补充规定》公布之前,根据有关规定,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是以贪污罪论处的。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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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13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批复中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受委托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同时进而将非国家工作人员排斥于挪用公款罪主体之外。因为《刑法》第93条规定“国有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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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设立的一个新罪名.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不少专家学者对此罪撰文作了有益探讨,从而为指导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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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挪用公款的主客体问题 (一) 关于本罪主体“受委托”的问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关于“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的范围,究竟应当如何确定,目前认识也不统一。笔者认为,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委托,凡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均可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理由有二:第一、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是受委托而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也就是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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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上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它在打击日益严重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补充规定》中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是基本合理的,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和立法上加以完善,本文仅就此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 挪用公款后的具体用途应否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补充规定》中规定了挪用公款后的三种具体用途,并将其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用途不同,构成犯罪的条件也不相同。这几种用途包括: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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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近几年来。挪用公款的情况比较严重,挪用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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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新探金秋自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设立了挪用公款罪这个罪名以来,刑法学界对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笔者对那些已成定论的问题在此不作赘述,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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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新规定了挪用公款罪,这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当前惩治经济犯罪所必须的。这也给我们广大学员提出了一个新的学习课题:怎样结合过去学过的刑法学有关原理,正确理解挪用公款罪的内涵。本期刊出的探讨挪用公款罪的文章,是供学员参考的,大家在学习和工作实践中有什么心得可以寄给我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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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智 《法学》2005,(6):95-102
挪用公款罪罪状表述中关于“公款使用主体”、“挪用对象”等规定导致平等性的背离,“挪而未用”、“归个人使用”等表述中的不确定性导致在职务犯罪中占有相当高比例的挪用公款案在司法操作的困难并严重影响其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的唯一方案就是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改现行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罪状,修改罪状时其表述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应平等的适用于条件均等的所有人、条件均等的所有人所实施的相同类型的危害社会行为应同样受到刑事法的调控,以切实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并避免公共财物的法益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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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之一:及时审查帐目,查取书证固定证据。一是通过其内部可靠人员秘密查帐,提供书证;二是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以其他理由进行审查;三是通过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四是直接调取帐目进行审查;五是通过银行查清其资金借贷情况和资金流向情况,以便掌握其挪用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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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挪用公款罪中谋取的个人利益不应有量的限定,只要存在利益因素,不论多少大小,都不影响该要素的构成。在行为人谋取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并存的情况下,由于其挪用公款的个人行为本质不能被排除,故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如果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可以数罪并罚。个人决定借款,使用人是虚假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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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公款的具体使用用途不应当成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将公款的具体使用用途作为构成要件不仅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而且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严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和认定已经从形式走向实质,甚至已经背离了“个人”应有的含义。挪用公款行为的本质在于徇私擅自支配公款,应取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规定,代之以“为个人利益”挪用公款,同时应将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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