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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让人民更有尊严地生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的尊严生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追求,也是人本执政理念的应有之义。,从历史发展、现实环境、未来要求和国际经验来看,实现人的尊严生活有客观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尊严”内涵着平等的人格和政治参与、发展的目的性以及自我发展等内容,人有尊严地生活应该奠定在物质和思想基础、社会公正、民权以及社会保障五个方面上。建构收入分配运行机制、社会公正机制、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人权机制以及自我实现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尊严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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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胜 《今日中国(中文版)》2013,(12):76-77
2013年7月下旬,在对一则犯罪高官被提起公诉的新闻评论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法律,都将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谁都不能心存‘刑不上大夫’的侥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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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乐乐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5)
人性尊严是现代宪政理念的价值内核。警察权力是国家行政权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警务活动时依法采取权威性措施和手段的权力,体现着公共行政权力。警察权力的行使极其容易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安机关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警察权力的行使不能背离人性尊严保障的核心价值追求。警察权力究其内容与精神,应当以保障人性尊严为主轴,其手段与目的之间仍然是以具有暴力性质的强制性措施为必然。是以,民主法治国家中警察权力的运行,应当受到一定的规范与检验,以彰显保障人性尊严的宪法意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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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大人民群众不同,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人大代表享有特别司法保障权,即国家机关为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而采取的保护防范性措施和未经特别许可不受限制人身自由、逮捕或审判的权利。但是近几年来侵犯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司法保障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表现在:代表进行调查、持证视察时遭到拒绝,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未经法定程序就被逮捕。这就有必要对如何维护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特别司法保障权进行探索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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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主词是"尊","尊"原是一种祭器,后来引申出高贵显达、威严肃穆、地位不可侵犯等意。"尊严"意为庄重有威严,使人敬畏,独立不可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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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主词是"尊","尊"原是一种祭器,后来引申出高贵显达、威严肃穆、地位不可侵犯等意。"尊严"意为庄重有威严,使人敬畏,独立不可侵犯。温家宝总理曾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使我国人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尊严问题的提出,是我们党和政府在更深的层次上对以人为本要义的新诠释,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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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制约政府权力的第三道防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政府权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对全体公民和组织有约束力的力量。政府权力失控必然造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对政府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必须有健全的机制进行有效的约束。本文试分析传统的以权力、权利制约政府权力的有限性,然后从公民社会的角度来探索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以期对健全政府权力监督机制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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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虽然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群体的特殊地位 ,但犯罪嫌疑人也是人。把犯罪嫌疑人当作人看 ,尊重犯罪嫌疑人作为人的人格尊严权 ,这是犯罪嫌疑人享有权利的基础。因为一切人权都源于人类固有的尊严和价值。法律上的公民权和人权是以承认人的主体地位为基础的 ,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权 ,也就是承认犯罪嫌疑人作为人类社会主体的社会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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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荣誉是国家价值选择的载体,关乎国家的形象和尊严,保证国家荣誉制度的权威性、公信力及影响力具有重大意义。国家应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遵守宪政和法治的基本规则,明确国家定位和权力边界,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理清荣誉与政治、资本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国家荣誉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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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获得承认的价值体系之一,人权的核心在于人的生命与尊严。刑事诉讼法一方面涉及每个人关注的生命与自由,另一方面存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直接对话。如何消融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内生紧张性,实现对每个公民的人权保护,是我国刑诉法改革方向。本文将结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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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紧急处置与人权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治安紧急处置权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处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各种治安紧急事件的行政紧急权力。执法实践中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治安紧急处置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落实治安紧急处置人权保障必须立足目的实现、防止比例失衡、确保人权底线、追求效率最佳、抓好责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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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机关特许权之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宪政史上,各国的基本经验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权力机关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组成,而只能由人民选举出自己的代表组成权力机关,代表的意志也就视为人民的意志。因此,向国家权力机关传递意志是代表们(有些国家称之为议员)承担的基本责任。为了保障代表能够积极自由地行使这一职能,世界各国一般都对代表们的人身自由制订了特殊的保障措施,其具体内容是除非经过权力机关的许可,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限制代表的人身自由(本文将其称为权力机关的特许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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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资料手册》2007,(1):111-112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明确,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法律还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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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权力是主体凭借某种资源来支配客体的一种现象。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国家有国家的权力,政党有政党的权力,人民有人民的权力,政府有政府的权力,总统有总统的权力。人们获取权力的方式不同,有的以选举的方式获取权力,有的以贿赂的方式获取权力,有的靠武力的方式获取权力,有的靠任命的方式获取权力,有的靠继承的方式获取权力。所有的权力中最核心的是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作为整体代表的、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国家权力的基本特征是:(1)特殊的强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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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意义何在?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人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特殊群体的权利。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人权是广泛的,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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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事件愈演愈烈,轻则恶意投诉、拉扯阻挠:重则暴力袭警、围攻殴打。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尊严受到公然挑衅,国家法律的尊严受到极度藐视和践踏,社会正义被严重亵渎。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必须理直气壮地对扰警、袭警、恶意投诉等妨害警察执法的行为进行严惩,坚决保护民警的执法权威。 相似文献